汉语的韵律、词法与句法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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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的韵律、词法与句法/冯胜利著.—2版(修订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8
(博雅语言学教材系列)
ISBN 978-7-301-15446-5
Ⅰ.汉… Ⅱ.冯… Ⅲ.①汉语—韵律(语言)②汉语—构词法③汉语—句法 Ⅳ.H146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9)第111613号

书   名:汉语的韵律、词法与句法(修订本)
著作责任者:冯胜利 著
责 任 编 辑:白 雪
标 准 书 号:ISBN 978-7-301-15446-5/H·2284
出 版 发 行:北京大学出版社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5号 100871
网   址:http://www.pup.cn
电 子 邮 箱:zpup@pup.pku.edu.cn
电   话:邮购部 62752015 发行部 62750672 编辑部 62753334
出版部 62754962
印 刷 者:北京宏伟双华印刷有限公司
经 销 者:新华书店
650毫米×980毫米 16开本 13.25印张 217千字
1997年7月第1版
2009年8月第2版 2009年8月第1次印刷
定   价:28.00元
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抄袭本书之部分或全部内容。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2752024
电子邮箱:fd@pup.pku.edu.cn
再版前言
这本小书是汉语韵律构词学和韵律句法学的第一次尝试。十多年后得以再版,这不仅是她的荣幸,从中也见出这两个学科的成长与发展。
这次再版我对原著作了一些重要调整。首先,新增加一章“韵律词和复合词的历史来源”(译自1997年所发英文文章);其次,删除了原来的第六章“形式句法和汉语被字句”,因为这一章和韵律没有直接的关系。经过这一增一删,全书的内容比较集中了:第一章讨论汉语构词学上“复合词必须首先是一个韵律词”的理论与运作;第二章从历史来源上说明韵律词和复合法的形成和发展以及韵素音步如何转变为音节音步的过程及其导致双音化的结果。第三章讨论“复合韵律词(亦即四字格)”的韵律模式及其语体功能;第四章提出“韵律句法学”的基本原理及运作;第五章讨论韵律如何触发语法化的历史作用;最后,第六章探讨韵律语法与语言修辞的相互关系。综合来看,前三章探讨汉语韵律构词学的原理、四五两章建立韵律句法学的基本模型、第六章可视为今天“韵律文体学”的起步。这次再版,除了增加第二章以外,每章后面还加设了思考题以便初学者复习和理解,其他则一切照旧(只个别地方做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正)。
和原版相比,再版本还有一个重要的不同,就是新增加了《汉语韵律语法现象辑要》(附于书后)。《辑要》将现代汉语中迄今发现的韵律构词和韵律句法现象收集殆尽,既可以看作以前工作的总结,也可以作为将来研究的起点。对初学者来说,既可以把它作为练习,也可以把它当作试题——拿它入门,用它提高,无不可也。最后,为方便读者,书中的重要概念和术语编成了索引附在书后。总之,经过这次增删和调整,它比以前更系统、更实用了。
韵律构词和韵律句法的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这和十几年前的情况大不一样——不仅研究的人多了,而且专业的水准也不断提高。以前曾有人根据括号悖论的分析,把“我买的书”分析为[[我买][的书]],以为是[2+2]的格式。现在,恐怕连研究生都知道不能把“韵律实词”和“韵律功能词”混淆起来。正因如此,“我从北京来”的“从”之所以要“附着到前面的名词性成分上去”,就不仅和全句的韵律结构有关,而且还要把“附着式轻读”与“轻动式弱读”区分开来才能动手分析——在韵律句法系统里,不存在“介词总是同自己的补足语构成一个语音单位”的定式。
学科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言必有据”而不“信口开河”。以前曾有这样的说法:“单音节动词加双音节名词的1+2形式显然不符合韵律要求,所以较为少见。”现在不管谁谈韵律句法,就如同谈形式句法一样,首先要问:“你的韵律要求是什么?”没头没脑的“要求”说不通了。事实上,单音节动词加双音节名词的1+2式,是汉语非常流行的韵律格式(如:开玩笑、说笑话、看电影、写大字……)。毫无疑问,即使是“韵律”,也和其他学科一样,讲究的是“法”、是科学的严密性!试想,上文所谓“少见”难道是“不符合要求”的必然结果吗?显然逻辑不通:少见的不一定不合法,合法的也不一定就多。严格地讲,不合要求的结果不应出现,岂止少见!——“合不合要求”是“有没有”的问题,“少见多见”是“使用”的问题,两者分明是学理的进步。当然,因为违背规则而不得不稍加改变才能出现的现象也是有的;因为需要改变,所以比较少见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少见”和“不符合要求所以较为少见”是两回事,因为“改变”正是“服从”要求的结果——“少见”不但没有说明它们“不符合要求”,反而证明了“要求”的威力。
学科的严密更有待概念的清晰。譬如说,“不符合韵律要求也不等于绝对不说”,表面看来很客观,但实际违背了学术上的严格逻辑。因为如果某种现象和我们的规则相互冲突,那么,要么规则可能不对,要么不合规则的现象是例外(不是反例)。试想,如果真的“不符合韵律要求也不等于绝对不说”的话,那么“要求”还叫“要求”吗?如果韵律是这样,那么“不符合逻辑要求”是不是“也不等于绝对不成”呢?如果逻辑不是这样,为什么偏偏语言的规则是这样呢?这不成了语言学家有问题了吗?如果认为什么样的要求(或规则)都是这样(都不能严格),那么到底是“要求”的问题呢?还是制定、分析和处理“要求”的人的问题呢?
只有当一个学科内部的概念清楚了,才能有效地和其他学科交互作用。韵律句法学就是语言学领域中这样一个交叉学科。事实上,它既是交叉学科的产物,又是交叉学术的结果:它是乾嘉以至章黄学派所倡导的“以声音通训诂”的理论推阐,它是与罗素以至乔姆斯基所倡导的“演绎逻辑”的中西结合。这里面,有实践上的新结果,也有学理上的新借鉴。有志于斯者,尽可施展其才力焉。
最后要说的是:本书能够及时顺利地再版,多亏沈浦娜主任的督 ............

书籍插图:
书籍《汉语的韵律、词法与句法》 - 插图1
书籍《汉语的韵律、词法与句法》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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