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思维方式-陈瑞华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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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序言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法官的思维方式
程序法的基本理念
证据法的九大原理
什么是程序正义
程序法的制裁方式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
刑事诉讼的几个前沿问题
       版权信息
       本书纸版由法律出版社于2011年5月出版
       作者授权法律出版社(Publishing House of law)于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澳门、其他地区、全世界范围以电子书出版物形式、手机出版物形式、网络产品形式(含对作品的注释改编、整理、汇编)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中文简体本、中文繁体本、英文本以及其他文字本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名: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第2版)
       著者:陈瑞华
  序言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我2008年出版的一部学术演讲录。该书面世以来,有幸得到了读者的青睐。很多朋友不仅对该书所阐述的理念产生了兴趣,更是对笔者所倡导的“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做万场讲座”,给予了肯定和支持。在读者的鼓励下,在法律出版社资深编辑孙东育女士的鞭策下,本书的第二版终于诞生了。
  该书的第二版所收录的八篇演讲稿,大都是笔者在大学讲堂、法官培训课堂以及公共论坛上的演讲实录。除了保留第一版中原有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什么是程序正义”、“程序法的制裁方式”、“人权视野下的刑事诉讼”(现改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以及“刑事诉讼的几个前沿问题”以外,第二版又新增加了“法官的思维方式”、“程序法的基本理念”、“证据法的九大原理”三部演讲稿。之所以要进行如此大规模的修订,主要是考虑《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一个非常好的品牌,富有强大的生命力,值得继续在这一标题之下,为读者奉献一系列新的思想和心得。相对于第一版而言,本书第二版更加注重思想性和思辨性,强调法学家与其投身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倒不如扎扎实实地研究问题、总结教训和提炼规律,从社会科学的角度做一些概念化的工作。这样的工作如果做得成功,完全可以对人们的观念变革产生一定的启发,对于制度变革也可以起到理论上的指导作用。
  笔者通过整理第二版,真真切切地感觉到,演讲的次数和场合虽然越来越多,但真正能够历久弥新、富有思想含量的演讲,还是非常稀少的。今后在四处奔波之余,应当沉下心来,提炼出若干篇生命力足以超越时空的作品。如此,则问心无憾了。
  陈瑞华
  2011年3月1日于北京大学中关园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一、什么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从事法学研究的人都有一个经验:随着时间的流逝,对于过去所学过的很多法律知识,可能都渐渐淡忘了。尤其是那些在法律本科阶段为应付考试所“背诵”过的法律规则、制度、知识乃至理论,由于长期不再接触和使用,更是与我们形同陌路了。我本人长期从事刑事诉讼问题的研究,所接触的多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当然有时为了从事交叉学科的研究,也会涉猎民事诉讼法、民事侵权法、人权法、宪法、行政法等法律学科的理论。而对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金融法、证券法、专利商标法等领域,现在感觉越来越陌生,也越来越难以跟上知识的更新和理论的发展了。但是,自进入法律之门以来,我们通过学习各种具体的法律知识,逐渐掌握了一整套独特的概念、观念和逻辑推理方式。或许,我们对一些技术性的法律知识可能有所遗忘、有所忽略,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却在我们心中生根发芽、逐渐成长,成为我们认识这个世界的一种思维工具。“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犹如一束光线,从一个独特的角度,照耀着我们的心灵,影响着我们对各种社会问题的看法,并帮助我们获取了越来越多的新知识和新理论,也使得我们在看待同一问题时,与一般的“非法律人”有了更多的不同视角和见解。
  什么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在我看来,这包含着一套十分复杂的概念体系、价值体系、逻辑推理方式,也蕴涵了一系列涉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体系。我们可以将普通人的思维方式作为一种参照系,通过比较分析,来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做出清晰的认识和界定。
  首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包含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任何思维都离不开概念,概念是逻辑思维的起点和最小的细胞。举个例子来说,民法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法人”,与它相对的概念是“自然人”。至今为止,我们发现一些媒体还有这样的表述:“某某法人赵某某”。其实这种表述是错误的,因为法人不仅是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团体”,而且其成立还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法律条件,并在成立后独立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那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最多只能是“非法人团体”,而那些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则可以有“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区分。可见,通过使用“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团体”等专门的概念,我们就可以在民法意义上进行法律思考了。而这些专门概念如果被使用到其他社会情境之下,就很难为人们所接受。例如,假如我们说“自然人赵某某”、“非法人团体某某公司”,就要闹笑话了。
  1996年以前,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罪犯”、“人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术语称呼,对于那些接受调查的嫌疑人,经常动辄称其为“人犯”甚至“罪犯”。这种概念的使用与中国古代的用语是一脉相承的。《水浒》中经常有这样的描述:“某某官员开堂问审,将一干人犯押上堂来。”在古代司法制度中,任何人只要被怀疑犯罪,就可以被称为罪犯了。通过1996年的刑事司法改革,这种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阶段,被追诉者则具有“被告人”的地位。这里所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属于专门的法律概念,它们的使用要受到一系列的严格限制。
  在证据法中,涉及单个证据之资格的概念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分;而与证据的综合运用密切联系的则有“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推定”等一系列十分复杂的概念。而在证据法的限制下,那些因为取证手段违法而被排除证据能力 ............

书籍插图:
书籍《法律人的思维方式-陈瑞华》 - 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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