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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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 犯罪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三章 刑罚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二节 管制第三节 拘役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 死刑第六节 罚金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 量刑第二节 累犯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五节 缓刑第六节 减刑第七节 假释第八节 时效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二编 分  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 走私罪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九章 渎职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附件一附件二历次修订过程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七)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  【适用刑法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条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条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八条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九条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十条  【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 ............

书籍插图: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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