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收集、举证、审查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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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所谓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侵犯的基本法律途径。与其他诉讼形式一样,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处于“诉讼之王”的至尊位置,决定着诉讼的成败。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不同,行政诉讼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行政机关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向法庭提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这是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优势地位决定的,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需要。《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结合各种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例,深入研究其中的证据问题,对于准确地理解和正确地适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对于作为行政管理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结合案例,了解实用的行政诉讼证据法律知识,同样是十分必要的。在行政诉讼中,虽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但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同样要积极地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这是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赋予原告的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而且,只有深入地了解了自己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哪些证据权利,行政机关举证和人民法院审核、认定证据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则,才能做到知己知彼,在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本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最新司法解释,遴选实践中有代表性的典型证据案例,深入剖析案例中蕴涵的证据法律问题,向广大读者全面系统有深入浅出地介绍了实用的证据法律知识和理论知识。具有内容全面、案例典型、条理清晰、通俗易懂、实用性强等特点。这本书既能作为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工作的指南和参考,也可以是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依法维权的证据法律手册。本书借鉴了国内外关于行政证据的立法例及司法实践,吸收了国内著名专家在行政证据制度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在此,向这些材料的编写者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谢意。由于作者能力有限,书中难免有不当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指正。编者2014年3月
一、行政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1、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行政证据的属性?【宣讲要点】在行政案件中,证据必须是客观的事实,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并以法定形式表现的事实。也就是说,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这三个属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典型案例】李某(男,22岁)没有工作,终日里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某日晚,李某在一家街边发廊里逗留,被前来检查的民警孙某抓获。孙某将其和在该发廊上班的某女带回派出所问话。由于没有其他人,孙某将两人带到值班室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两人承认:孙某给某女200元钱,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公安局以李某嫖娼为由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当日孙某以拘留相威胁,迫使自己承认嫖娼的事实,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某女也否认了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孙某制作的讯问笔录上只有其一人的签名。孙某也承认当晚没有其他民警在场,自己单独对李某和某女进行了讯问。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孙某在办案过程中,违反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调查笔录的制作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李某嫖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的规定,撤销公安机关对李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专家评析】本案所反映的是行政案件的证据应当具备哪些属性的问题。在行政案件中,证据必须是客观的事实,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并以法定形式表现的事实。也就是说,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这三个属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客观性。所谓行政案件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行政案件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独立于审判人员和执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存在,审判人员只能去正确地认识它,判断其证明作用,而决不能用猜测和推论来代替这些证据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这些证据材料。行政案件证据的客观性,是行政案件证据首要的和最基本的属性。证据只有具备客观性,才能对案件事实产生证明作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行政案件证据中的各种言词证据都是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对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都可能受到提供证言的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对此,审判人员要特别用心审查、判断,排除歪曲的、假设的、伪造的证据,把那些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2、相关性。所谓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程度的内在联系,能直接地或者间接地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除了必须内容真实,具有客观性以外,还应当与其主张和争议的事实有关联,否则就作为没有证明意义或缺乏证明力的事实予以排除。内容虽然真实,但与案件无关联性的材料,仍然不能作为相应案件的证据。行政案件证据的相关性建立在客观性基础上,同时它又表现为多样性,即这种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肯定案件事实的,也可以是否定案件事实的;可以是同实体问题相联系的,也可以是同程序问题相联系的;可以同案件原因相联系,也可以同案件过程或者案件结果相联系。总之,并非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行政案件事实本身存在一定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能够证明某种行政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行政案件的证据。3、合法性。在上述三个要素中,合法性是行政案件证据的较为明显的特征。所谓合法性,是指行政案件的证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收集、调取和保全,并符合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任何一个行政案件证据,都是真实的证据内容和合法的证 ............

书籍插图:
书籍《行政证据收集、举证、审查》 - 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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