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形式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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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路径】
1.股东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的多个股东要求购买应按什么比例受偿?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关联法条】
2.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其与“知道或应当知道”瑕疵出资的受让方该如何承担债权责任?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关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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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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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信息
    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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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名: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形式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解决路径】
  1.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2.诉讼,是指纠纷一方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以解决争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是当事人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判决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保障了纠纷的彻底解决。
  1.股东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的多个股东要求购买应按什么比例受偿?
  【分析解答】
  股权转让自由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受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影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了限制性规定:在股权对内转让问题上,《公司法》第72条第1款原则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学术界通常所认为是自由转让,即转让股东无须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而自由转让股权。但是,实务中常出现多个股东均要求购买股权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是坚持自由转让原则,由转让人自由确定受让人和转让份额,还是参照《公司法》第72条第3款对外转让中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由各股东协商确定受让份额,协商不成的按持股比例受让股权?学术界的观点也不统一。主张自由转让的,认为应当保护股东意思自治;主张各股东协商,协商不成按比例受让的,认为股权转让应当保护公司的控制权结构,维护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下列案例采纳了后一种观点。
  【基本案情】
  原告:邓某某
  被告:陆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高某某、王某某
  原被告等人均是富民公司的股东,高某某、王某某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欲原价转让二人在公司里的股权共95,080元,公司于2005年12月11日专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会议实际到会股东包括以上6人共15人,经过大会一致同意解除公司与高某某、王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二人的股份由马某某自愿认购1万~2万元,剩余的股份全部由邓某某自愿认购,其他股东自愿放弃认购。
  此后,在邓某某尚未与高某某、王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陆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未征求邓某某意见,也未告知其他股东,自行协商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由陆某某认购了高某某、王某某的股金42,050元,张某某认购了高某某、王某某的股金3万元,马某某认购了高某某、王某某的股金23,030元,并支付了认购金。为此,邓某某认为陆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几人的行为违反了股东会的决议和法律规定,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陆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间买卖股份的行为无效,并确认自己对高某某、王某某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院认为,富民公司虽然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形式对股权转让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原则通过由马某某、邓某某二人自愿认购所出让的股权,但是该会议不能认定为已就股权转让问题形成决议而排除其他股东另行提出要求受让股权。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自己对高某某、王某某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原告邓某某、被告陆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均要求受让高某某、王某某的股权已经构成在同等条件下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事实,应当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受让。由于几个被告在明知原告已明确要受让股权的情况下私自协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转让股权,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平等受让股权的权利,故法院判决被告高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侵犯原告邓某某按持股比例受让股权份额的部分无效,并由被告陆某某、张某某、马某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分别向原告邓某某出让股权13,469元、3187元、758元,并同时办理股权变动手续。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1.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没对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没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部分股东欲出让股权,同等条件下有多个股东要求购买应该如何处理?
  从《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法律对于股东之间的转让股权并无限制性规定。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兼合的公司,所以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良好的协作关系是公司发展的重要基础,如果完全放任公司股东之间以个人好恶而自由转让股权,极有可能使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破坏公司原有的控制权结构,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或造成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因此,有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有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该参照适用《公司法》第72条第3款的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被告向原告出让所侵占的股权的法律依据问题。
  《公司法》对于如何处理股东之间的侵权问题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据此,由于几名被告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超出持股比例受让的部分已经确认无效,故对该部分股权法院判决由实际持有人向合法的受让人出让,这样处理既符合《公司法》对股权变动的要 ............

书籍插图:
书籍《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形式》 - 插图1
书籍《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形式》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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