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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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名: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2012年6月25日,范某入职某家庭服务公司。2012年11月1日,范某(乙方)与某家庭服务公司(甲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范某在某家庭服务公司从事培训老师工作,月工资1700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合同期限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后双方于2012年11月21日另行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范某、某家庭服务公司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范某参加社会保险(不包括工伤和生育险)的缴费方式为全额缴纳,即范某参加某项社会保险所应缴纳的全部保险费用(包括甲方应承担部分),均由范某独自承担,并由某家庭服务公司从范某工资中代扣代缴。
  2013年7月1日,范某以用人单位强制从工资中扣除企业应承担保险费12196.32元为由,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范某申诉请求不在仲裁范围内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范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约定由劳动者个人全部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条款无效,判决某家庭服务公司向范某返还由范某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2381.82元。
  【案例点评】
  范某与某家庭服务公司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均应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由劳动者自行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约定属于排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义务,也直接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应属无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返还由劳动者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统筹部分。
  【HR实务指引】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相关条款时,应该把握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底线,否则,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将被法院认定无效,并承担返还相关费用,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2.怎么处理员工以欺诈方式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刘真英2007年8月应聘至广州某化妆品公司从事销售员工作。因不具备高中学历,入职时以其亲属郑晓凤的名义办理入职登记手续,并以郑晓凤名义与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先后签订三次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刘真英向广州某化妆品公司提供郑晓凤的银行账户,由广州某化妆品公司每月向该账户发放刘真英的工资。2013年5月5日,蓝月亮公司向刘真英发出工作调整通知书,以刘真英不胜任促销组长一职,将刘真英调至另一店面开展销售工作,暂不履行促销组长职能。刘真英因不同意调动,未到新岗位报到。2013年6月5日,广州某化妆品公司以刘真英旷工为由通知刘真英解除劳动合同。
  刘真英于2013年6月18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以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及事实劳动关系不成立为由,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刘真英)的仲裁请求。刘真英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刘真英隐瞒其真实身份,以郑晓凤的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为事实劳动关系。对刘真英请求依法确认广州某化妆品公司解除与刘真英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违法、一次性支付刘真英的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点评】
  劳动者以欺诈方式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经济赔偿。理由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刘真英在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工作期间,以虚假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关于因该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广州某化妆品公司解除无效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当然,劳动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刘真英事实上已付出了劳动,广州某化妆品公司仍应当向刘真英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该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HR实务指引】
  本案提示用人单位:
  1.严把企业用人关,认真做好入职审查工作,可以通过公安部门核验劳动者身份。
  2.做好员工的日常及年度考核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员工不称职,甚至滥竽充数的情况。
  3.发现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法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4.注意仲裁时效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相关文书】
1.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
(适用全日制用工)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六、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

书籍插图:
书籍《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 插图1
书籍《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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