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问题思考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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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书名:刑法总论问题思考
作者:黎宏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5-1
ISBN:978-7-300-08123-6
价格:49.80元
目录
CONTENTS
作者简介
自序
第一章 行为无价值论
一、行为无价值论的由来、发展和现状
二、行为无价值论的缺陷
三、余论
第二章 犯罪构成体系
一、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批判及其评析
二、德日犯罪体系论的问题及其转变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论的努力方向
四、结语
第三章 社会危害性
一、主观违法要素的由来
二、对主观违法要素的批判
三、对我国社会危害性论的反思
四、结语
第四章 间接正犯
一、间接正犯的本质
二、间接正犯的理论基础
三、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
四、间接正犯的着手和认识错误
五、结语
第五章 不真正不作为犯
一、不真正不作为犯和罪刑法定原则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三、作为义务论的展开
四、结语
第六章 刑法因果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研究对象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刑法因果关系的意义
第七章 客观处罚条件
一、客观处罚条件论的历史沿革
二、客观处罚条件的争论焦点和现状
三、对我国刑法学中相关问题的几点看法
四、结语
第八章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定义
二、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三、单位犯罪中的疑难问题
四、单位犯罪规定之反思
第九章 犯罪故意
一、“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明知”的内容
二、“违法性认识”是否“明知”的内容
三、“明知”的程度
四、若干思考
第十章 过失犯
一、过失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二、过失犯的客观方面
三、过失犯的主观方面
四、过失犯认定中的两个特殊问题
五、结语
第十一章 事实认识错误
一、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二、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
三、抽象事实错误的处理
四、结语
第十二章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一、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具体分析
二、相互斗殴和挑拨防卫
三、偶然防卫
四、结语
第十三章 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
一、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
二、对生命的紧急避险
三、对自招危险的紧急避险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五、结语
第十四章 被害人承诺
一、被害人承诺的类型和法理基础
二、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和法律效果
三、对有瑕疵的承诺的处理
四、推定承诺
五、结语
第十五章 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和成立条件
一、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二、未遂犯的成立要件
三、结语
第十六章 未遂犯中的危险及其判断
一、未遂犯的处罚根据
二、未遂犯中的危险判断
三、结语
第十七章 共犯的本质
一、共犯本质的学说
二、行为共同说的妥当性
三、过失共同犯罪
四、片面共同犯罪
五、结语
第十八章 共犯的处罚根据
一、共犯处罚根据论概说
二、引起说的内部对立
三、共犯处罚根据论的应用
四、结语
第十九章 刑事和解
一、刑事和解的起源和背景
二、刑事和解的基本模式和进展
三、刑事和解的理论蕴涵
四、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之探讨
五、结语
第二十章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
一、“刑法的刑事政策化”的历史考察
二、我国刑法的刑事政策化特征
三、刑事司法的刑事政策化
四、结语
索引
作者简介
黎宏,1966年8月生,湖北省罗田县人。1984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1988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取本校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年提前毕业,攻读本校刑法学专业博士学位。1992年10月赴日本同志社大学留学,1995年获同志社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6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9年获同志社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同年9月回国,到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主要著作有:《不作为犯研究》、《单位刑事责任论》、《日本刑法精义》;主要译作有:《刑事政策学》、《刑法总论》、《刑法各论》、《刑法学基础》。
自序
在本书当中,笔者想表达这样一种观点:刑法总论乃至整个刑法学上的一切争论,无不起源于刑法所具有的保护法益机能和保障人权机能之间所与生俱来的紧张与冲突;刑法学特别是刑法解释学的任务,就是在这二者之间进行折中与平衡。实现这一任务的最好做法,就是在犯罪判断上严密分工,即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上,仅只考虑行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结果等客观方面的内容,而将行为当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统统作为判断行为人主观责任的因素。
刑法是利益保护法即是以保障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们的生活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稳定发展为中心任务的法律,这一点,只要看看我国刑法第2条的规定,就会一目了然。但是,世间的任何事情,都逃脱不了这样一个基本道理:物极必反,过分强调事物的某一个方面的话,其结果必将走向其反面。刑法规定也是如此。强调对法益的绝对保护,结果就是,只要有法益侵害,就要动用国家暴力机器,对该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而不问该法益侵害结果是如何发生的,也不考虑这种处罚和制裁的实际效果如何。这种刑法机能观,在古代社会被发挥到了极致。刑法当中广泛适用的连坐制度、结果责任制度、罪刑擅断制度,就是其体现。在这种刑法适用观念之下,虽说刑法作为法益保护法的机能被发挥得淋漓尽致,但是,生活在该种刑法之下的人却噤若寒蝉、苦不堪言,因为害怕稍不留神侵害了他人利益而招致残酷的刑罚制裁,所以,都是小心翼翼地将自己紧紧包裹起来,悄无声息地苟延残喘。这种结局,不仅违背了人们建立国家、制定刑法,追求最大限度的幸福和自由的初衷,也助长了国家借口保护法益、预防犯罪而无节制地扩张权力、干涉人们生活的倾向。正因如此,近代以后,刑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强调刑法既是法益保护法,也是人权保障法,即刑法既有保护法益的机能,也有保障人权的机能,二者之间处于对立关系。过分强调对法益的保护,必然将对法益侵害的处罚无条件地正当化,招致对加害人人权的侵犯;相反,过于重视保障加害人人权的话,就会招致犯罪的增加,难以对法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而上述任何一种局面的出现,都会使人们失去对刑法的信赖,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如何协调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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