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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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书名: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作者:唐青林 吴婷芳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43418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前言
不身经百战,怎能百战不殆?无法亲身经历百战,可以通过研究百案来模拟身经百战。本书试图通过解剖100个公司并购纠纷案件,让您迅速“身经百战”,成为精通公司并购纠纷处理的法律专家。
自从公司作为一种经济实体产生以来,公司之间的并购与重组就从未间断过。随着市场发育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种制度的不断完善,掀起了一次又一次的企业并购浪潮。笔者从事涉及公司并购业务多年。在以往的工作经历中,总是注重公司并购中文件的写作,注重并购过程中的尽职调查和并购框架协议、并购合同的起草,也注重法律风险的控制。但是由于并未太多涉及公司并购案件的诉讼经验,因此有时候感觉不知道风险主要存在于何处、如何掌控公司并购的法律风险。很多从事公司并购的专业律师,也普遍认为“我们是非诉讼律师,我们从来不去法院打官司”并以此为豪。但是近年来笔者逐渐认为,如果不能仔细分析公司并购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尤其是通过实践案例分析和发现公司并购过程中发生的法律风险和案例,就无法切实地起草一份尽可能降低和控制法律风险的并购合同,无法在尽职调查中嗅觉敏锐地辨识风险,在撰写并购框架合同和并购合同时根据这些“前车之鉴”去规避法律风险,降低并购完成后并购各方发生法律诉讼的风险。
本书系对100个实际发生的公司并购案例进行分析,都是涉及具体问题的分析及解决。例如:以犯罪所得的财产出资,出资是否到位?股东资格如何确认?股东采用股权出资是否合法?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挂名股东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夫妻二人共同设立公司,夫或妻名下的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转让婚后所得股权是否有效?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规定是否无效?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未经审批,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还是未生效?外商当事人签订两份股权转让合同的,以哪份合同为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是否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境外投资者作为股权受让方参与签订的境内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合同是否有效?未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授权,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效力?没有代理权代理其他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股权转让一方公司注册登记地在国外,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如何确定涉港股权转让案件的法律适用?等等。
本书针对100个实际的公司并购案例进行分析,是解决具体问题的,因此本书不以理论深厚为特长,而是以务实为特点,以解决一线并购律师遇到的实务中具体问题为目标,因此本书适合从事公司并购业务实务工作的相关法律界人士参考。
本书不足之处,欢迎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唐青林 吴婷芳
2013年8月7日
第一章
股权确认纠纷案例
导言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的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股东资格是股权转让的前提,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因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极不规范,存在大量的股东资格认定难题,因此,需要从理论上抽象并构建出一套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准则,作为处理该类案件的指导。
本章案例主要讨论以下问题:
第一,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对公司出资,能否直接确认为公司的股东?
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会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在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中均记载工会持股会为公司股东。职工个人是实际出资人,持股会是名义股东。但是由于职工与公司之间不具有直接出资关系,因此职工要求确认为公司股东,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以“股金”的形式向某某公司交纳投资款,但未工商登记,属股权还是债权?处理公司外部法律关系遵循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形式要件优于实质要件;而处理公司内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照意思主义原则。以“股金”的形式向公司交纳讼争款项,并履行股东职权,应认定其系公司实际股东。
第三,投资款收据的文字写投资给A公司,但落款却由B公司盖章,应认定投资A公司还是投资B公司?本案虽然出现出纳的混同,但我们认为不应当适用法人人格混同的理论解决,而应该适用合同成立的要件、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和判断。
第四,挪用的资金作为出资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能否确认股东资格?
本书作者认为除《刑法》规定构成洗钱罪的情况下应否定犯罪货币出资的合法性外,对于一般犯罪所得如盗窃、挪用公款、贪污等犯罪所得出资的认定,应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第五,一股二卖,股权归属于先买者还是登记者?股权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股东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无处分权人向善意第三人转让他人股权,第三人能否取得股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股权准用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从而为股权的善意取得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前提是认清股权的法律属性及其准用规则,笔者认为,股权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比较合适。
第七,股东采用股权出资是否合法?我国公司法在出资方式中未对股权出资做出明确规定。近年来,股权出资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出资形式。由此可见,股权出资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有现实依据和意义。
第八,股东的技术须履行财产转移、验资手续并办理股权登记后才转为技术股权。股东未将技术转移给公司、未经验 ............
书籍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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