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 - (TXT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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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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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的尚方宝剑――劳动法

劳动法是劳动保护的尚

方宝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其运行机制和管理特点来看。从某种意义上也可

以说是法制经济。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的劳动经济,是整个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劳动法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

法律体系,对于劳动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是一

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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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概述

前几年,在我国流传着一种很不科学的说法,即我国没有“劳动法”,

其根据是,建国40多年来,我国还没有一部权威性的劳动法典(指《劳动法》

颁布之前)。这种说法的不妥在于没有弄清劳动法的概念,把劳动法与劳动

法的表现形式混淆起来了。在国际上,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口我国没有

劳动法典而攻击我国没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因此,科学地理解和说

明劳动法的概念,是非常必要的。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的概念,在我国可以作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理解的劳动

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或总称。它既包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

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也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

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上的理解,劳动法是指劳动法典。

劳动法学中所称的劳动法,一般系指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法而言。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工会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工会法》和全国总

工会制订和发布的一些条例,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

其他关系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发布的条例,

也应列入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法范畴之内。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从劳动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

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1.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集体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

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有以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直接的联

系。否则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如某人将自己的著作劳动成果交由出版社

出版的出版关系,农民在市场上出售自己劳动产品所发生的买卖关系等,这

些关系虽然也与劳动有关,但并不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而是在流通

领域中发生的关系,因而这种关系是一种由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而不是由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

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根据这一特征,可以断定劳动者与自有的或直接支

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产生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如个体劳动者

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劳动,使用的是自家的生产资料,在这里并不发生与所在

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问题,因而它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而

是婚姻家庭关系。假设某个体劳动者请了帮工,从而形成个体经营单位中,

个体劳动者与帮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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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

的内部劳动规则。根据这一特征,我们可以把某些与劳动有关,但劳动者并

非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例如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看作非劳动关系,而

是民事关系,因此由民法而不是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我国劳动关系的种类,在现阶段主要有以下几种:全民所有制单位、集

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经济单位等

六种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劳动关系。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

这些关系有的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有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合

法性而产生的,因此,也应列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这些关系主要有以下几

种:

(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它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即劳动行政部门、人

事部门。与单位和职工之间因招收、调配等问题而发生的关系。

(2)某些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处于待业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权

利。这些权利虽然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实现的,但是它是基于原来的劳动关

系而产生的,因此,这些保险关系也应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3)某些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关系。 1993年7月6日国务院颁布

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国务院1987年7月31日颁布的《国营企

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程序:由企业调解委

员会调解;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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