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宪法 艾沃·詹宁斯寒寒 - (TXT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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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

总序
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
盖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
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
之质素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
吾人行宪政之难,犹在此理念一与制度皆出自西域而非
生于本土,故中国之宪政理念源于传播,中国之立宪始于模
仿。在此过程中,绍介多译之事功莫大焉。然而,概览此一
百年间逻译之西文典籍,相比于历史、哲学诸科,法政之书
仍嫌太少,宪政名著更寥寥无几。吾人推行宪政之历程多赛,
究其因由,此或为其中之一端。近十数年,国人倡言法治,
谈论民主,虽精神可嘉,终因游谈无根,不能成就系统之理
论,更难对中国社会发展产生深远之影响。是本故宪政之理
论思考甚为必要,而此役仍不妨由译介始。
本编拟收书十一种,总字数约三百万言。选书之标准有
二: 日兼容并包; 日偏重当代。盖西方宪政之理论与实践,渊源
既久,牵涉亦广,吾人欲得其精髓,最忌急功好利。故今之
论宪政者,不仅要熟悉其制度,了解其理论,亦须明白其渊
源,把握其精神。非如此则不足以产生理论之创见。再者,
宪政非徒为理论,亦且为社会生活之实践。吾人研究宪政理
论,旨在推进中国之宪政大业。兹事体大,自须循序渐进,
更不必食洋不化,亦步亦趋。今日发达国家之宪政理论与实
践,正处于时代转换之大变局中,彼邦有识之士因多反省之
言、探索之见,此正当为国人所关注。如此,方能寓创造于
学习,变后进为先进。
昔日,沈家本、严复诸前辈大量译介法政图书,开一代
风习,吾辈踵武前贤,意在继续其事业,实现法治于中国。
深望涓涓细流,终能汇为百川,流入大海,庶几吾辈知识者
亦可不辱时代之使命矣。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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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

公元一九九五年梁治平谨识

艾沃・詹宁斯生平
艾沃・詹宁斯爵士(Sir Ivor Jennings)生于1903 年,早年
就读于布列思托文法学校以及剑桥大学之凯瑟琳学院,是个
多次获奖的杰出学生。1929 年,他在里兹大学任法学讲师。
后来又到伦敦大学经济与政治学院,先任英国法讲师,后任
高级讲师(reader )。在伦敦的11 年内,他写下了七本有关济
贫、住宅、公共卫生以及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等方面的专著。
他的最主要的三本著作―《法与宪法》、《内阁政府》(Cabinet
Government,1958 年第3 版)和《议会》(Parliament,1958 年第
2 版),也是在这个时期内问世的。这三部著作对当时的思想
界产生了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奠定了他继戴雪(A。V,Dicey)
之后的英国宪法权威学者的地位。
1940 年,詹宁斯被任命为锡兰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并承
担了筹建新的锡兰大学和搬迁的重任。1942 年,锡兰大学成
立,他任该校的副校长。学校的规模和声望在他的任期内日
益增长,达到了与英国.当时一般大学的同等水平。更为可贵
的是,詹宁斯对锡兰(即现斯里兰卡)争取独立的斗争作出了重
要的贡献。从1943 年到1948 年,用他自己的话说,实质上
他已成为锡兰大臣们的“宪法顾问”。他为他们的独立出谋划
策,并在起草锡兰宪法的过程中起了重大的作用。独立后的
锡兰领导人仍然向他征求意见。
詹宁斯作为宪法界和学术界的权威在锡兰获得了广泛的
声誉。1954 一1955 年,他又担任了巴基斯坦的宪法顾问,承
担了起草宪法的大半责任。对其他国家,如马来亚,1956 一
1957 年,他也应邀提供同样的帮助。作为锡兰大学副校长的
成功经验使他成为1947 年马来亚大学教育委员会的成员,以
及1950 年印度大学邦间理事会的理事长。他回到英国后,就
当选为剑桥三一学院的院长,同时又成为皇家大学马尔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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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

员会的主席。这些经历构成了其后他论述锡兰宪法和经济、
印度和巴基斯坦两国宪法以及其他三本有关英联邦宪法的著
作的基础。1955 一1958 年,詹宁斯担任皇家公有土地委员会
的主席,1961 一1963 年,担任剑桥大学副校长。
詹宁斯不仅是一位成就卓著的学者,颇有建树的政治家,
而且是一位忠诚的成功的教师。笔者回忆1336-年在伦敦经济
与政治学院就读时的情景,就难忘詹宁斯博士(当时我们这样
称呼他)在教室里循循诱导、冷静持重的风度。那时他还不到
四十岁,而且不过是一个低于教授的讲师,但他得到来自学
生的爱戴,却不在当时呼风唤雨、叱咤风云的拉斯基教授之
下。不像在大教室里的拉斯基把双脚搁在讲台上,听讲的学
生不时吼出“Hear!Hear!”(听呀,听呀)的赞同声或抗议声那
样吵吵嚷嚷,詹宁斯课堂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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