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疯狂之名:英美精神异常抗辩史》杨添围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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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版权信息
书名:以疯狂之名:英美精神异常抗辩史
作者:杨添围
出版社:群言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2月
ISBN:9787802568495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目录
>>>自序 我们终将克服难关
>>>第一章 马克诺顿:揭开现代精神异常抗辩的序幕
前言
早期的免责观念
启蒙时代到工业革命之间的数个审判
世纪之审:丹尼尔·马克诺顿案
〔不可不知的重要人物〕 再生之旅:从弑君者到正直良善的公民
尾声
>>>第二章, 马克诺顿法则与不可抗拒之冲动
马克诺顿法则之个别元素
对马克诺顿法则的批评
新罕布什尔法则:产物法则的前身
不可抗拒之冲动?
从不可抗拒冲动到自我控制准则
〔不可不知的重要人物〕 苏格兰人马克诺顿
后语
>>>第三章 医疗准则的法庭实验与典范再临:从达伦法则到模范刑法典
马克诺顿法则,废或存?
产物法则与达伦判决
达伦案:三度入院窃贼引发的法庭实验
实验的结果
1962年麦克当诺判决
典范再临:模范刑法典法则
>>>第四章 以疾病之名:局部精神异常与单一狂躁症
精神异常:宛如野兽或全然疯狂?
精神异常的各种样貌
单一狂躁症
昂希妲·葛尼耶与杀人狂躁症
专家证人:精神科医师出庭
局部精神异常与妄想准则
典范转移:诊断概念的改变
>>>第五章 来自苏格兰的另类思考:减轻责任
局部精神异常与部分责任
“疯老爷”汀沃案
引进英格兰
减轻责任立法之后
>>>第六章 狂烈的爱:辛克利案与精神异常抗辩改革
“史上最伟大的爱情展示”
刺杀行动开始
希尔顿饭店前的枪击
辛克利的审判:专家的战争
全民运动:抨击精神异常抗辩
改革成效
>>>第七章 精神异常抗辩别来无恙
认知准则与控制准则
疾病原则与产物法则
无罪,但自由了?
挪威悲剧:722大屠杀
坏或疯
专家的战争或舆论的审判?
>>>自序
我们终将克服难关
英美法的精神异常抗辩,作为具有历史性的个案史,不太容易有机会仔细推敲,进而了解其前后脉络。笔者能力有限,因此这本书为了达成前述目标,一直力图限制在英美精神异常抗辩(insanityde-fense)的重要准则范围内,以及个案历史与相关准则前后脉络的轴线上;笔者虽然尽力避免在无力妥善处理又难免误导他人的议题上着墨过多,例如英美的减轻责任议题、证据责任与法庭程序,以及精神异常犯罪者的处遇与安置问题等。但是,仍无法完全忽略这些议题。
精神异常抗辩从历史个案的审判过程,我们可以看到马克诺顿到模范刑法典,认知准则与控制准则各自发展的脉络与挑战,还可以发现从两百多年前,直到现代法庭审判中的攻防与各自的立论,不仅似曾相识且依然纠结不清。关于疾病诊断与论理,精神鉴定这门专业多年来试图建立起自我认同与肯定,却又时时必须面对外界质疑。
注解中随附原文,一方面是希望信而有征,让阅读者可以查阅对照,可以针砭斧正;另一方面,若后续倘有校阅或修订,也希望得以在中文翻译上能够更加精确传达原意。
笔者以为,自己是一位精神医学历史的爬梳者。常常假设:针对问题,追本溯源就容易找到答案;而刑案精神鉴定又是多年来专业投入最多的领域,而且每每必须面对司法官的提问,给予答案。然而,对于何谓最佳的精神异常抗辩准则,个人坦承无法知道正确答案为何。不过,笔者总是希望,已经把精神异常抗辩的大部分问题呈现于此。原本应该是一个不自量力的著作行为,希望在搜集好问题之后,可以让阅读者或同侪少做点苦功,以便尔后面对问题,有助于寻找各自心中的答案。
杨添围
2015年底于象山
>>>第一章
马克诺顿:揭开现代精神异常抗辩的序幕
前言
精神异常(insanity)1,是英美法的法律名词,也曾经是医学名词,尽管各自的意义不尽相同。现今认为这只是法律名词,则是因为医学上已经不再使用这样的字词。2
精神异常抗辩:以精神异常为由作为无罪抗辩的理由,必然有模糊与不确定之处。我们很难精确地描述,一个人到底有没有能力,对于自己行为的可能性,进行正常地或合理地选择。也因此,也很难去评量一个人,是否应该对他所做的错误行为负起责任。对于极端或明显精神异常的案例,人们很容易达成共识,而认为行为者不应受到处罚。但是,在许多案例中,行为者并不是如此的精神异常。3
早期的免责观念
疯人、孩童与野兽
最早用来说明为何不处罚疯癫与痴愚者的概念,是来自于对于孩童为何不须处罚的想法。
13世纪英国法官布莱克顿(Henry de Bracton,1210-1268)认为,偷窃行为者若缺乏意志与企图,就不构成偷窃;因此,孩童与疯人就不应受罚。4在他的《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Engl and,De Legibus et Consuetidinibus Angliae)一文中说道:
若无伤害的意志,犯罪就不成立。不当行为是由意志与企图这两个条件来界定,因此没有偷窃的想法,偷窃就不成立。如此,就可以讨论孩童与疯人,一方面是受限于他天生无知;另一方面,则是他不幸的行为。对于不当行为,我们要审视的是其意志,而非其造成的后果。
学者沃克(Nigel Walker)认为,布莱克顿在此声称可以免责的原因,对于孩童,是由于缺乏企图(innocence ofintent/design),对于疯癫者,则是由于其不幸的行为(misfortune of thedeed)。以上这些说法,可能引用自罗马法学者莫德斯丁(Modestinus)的著作。
不过,沃克还原莫德斯丁的说法,准确地说,他是指行为者他不幸的命运(the misfortune of his fate,infelicitas fati),是罗马法从宽处理疯癫者的原则,但是对于孩童的原则却是基于不同的理由。莫德斯丁认为,他的不幸、他的疯癫,本身已经是处罚了,因此,和不处罚孩童的理由不一样,不处罚疯癫者,与其意图无关。
布莱克顿的论点,后来的爱德华·寇克(Edward Coke,1552-1634)与巴伦·休谟(Baron Hume,苏格兰法学者)都一再沿用。虽然其他专家会将两者放在一起类比,认 ............
书籍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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