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刑与预防刑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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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刑罚根据
一、概述
二、报应刑论
三、预防刑论
四、并合主义
第二章 二律背反
一、概述
二、国内学说
三、国外观点
四、本书立场
第三章 量刑基准
一、概述
二、幅的理论
三、点的理论
四、本书立场
第四章 法定刑的选择
一、概述
二、升格法定刑的根据
三、升格法定刑的性质
四、升格法定刑的援引
五、减轻法定刑的选择
第五章 责任刑的裁量
一、概述
二、裁量责任刑的观念
三、裁量责任刑的关键
四、影响责任刑的情节
五、裁量责任刑的方法
第六章 预防刑的裁量
一、概述
二、裁量预防刑的观念
三、影响预防刑的情节
四、裁量预防刑的方法
第七章 宣告刑的确定
一、概述
二、共犯与数罪
三、缓刑与禁止令
四、罚金与没收
五、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
六、从轻处罚与从重处罚
七、死刑与限制减刑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责任刑与预防刑/张明楷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5
(法律解读书系)
ISBN 978-7-301-25824-8
Ⅰ.①责… Ⅱ.①张… Ⅲ.①刑种—研究—中国 Ⅳ.①D924.12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5)第097280号
书  名
 责任刑与预防刑
著作责任者
 张明楷 著
责任编辑
 白丽丽
标准书号
 ISBN 978-7-301-25824-8
出版发行
 北京大学出版社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5号 100871
网  址
 http://www.pup.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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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者
 新华书店
965毫米×1300毫米 16开本 28.75印张 421千字
2015年5月第1版 2015年5月第1次印刷
定  价
 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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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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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由清华大学人文社科振兴基金资助
前言
任何法律都必须以某种明确的观点或信念为根据,否则既无法解释又毫无意义。刑罚也应当具有正当化根据。讨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并非只具有抽象的理论价值,而是同时具有具体的现实意义。因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不仅是制定法定刑的正当化根据,同时也是个案量刑与个案行刑的正当化根据。以量刑公正的标准替代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将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与刑罚目的相混同、相等同,或者不讨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的做法,都不妥当。
报应是指责任报应,不同于报复。绝对报应刑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存在明显的缺陷;另一方面,完全否认报应刑论,也并不合适。报应刑并非与刑罚目的相对立,将报应刑作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之一,并不妨碍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合理目的。因为量刑与行刑完全可以在报应刑之下或者之内追求预防犯罪的目的。
将特殊预防作为刑罚唯一的正当化根据的观点,并不能说明法定刑的制定与刑罚的实际运用情况,但也不能据此完全否认特殊预防的目的。事实上,在量刑阶段,特殊预防必要性的大小明显影响刑罚的裁量。消极的一般预防与积极的一般预防并不是对立的。两者的目的都是预防犯罪,区别在于对刑罚功能的强调不同,或者说对发挥刑罚的何种功能进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存在不同看法。消极的一般预防论旨在通过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使一般人不敢犯罪(有的人可能想犯罪但担心受刑罚处罚而不敢犯罪),而积极的一般预防论则旨在发挥刑罚的规范强化功能、教育功能、安抚功能等使一般人不愿犯罪。从不敢犯罪到不愿犯罪,无疑是一种递进的效果;对于意欲犯罪的人以威慑预防为主,对于其他人则以规范预防为主,并无不当之处。另一方面,刑罚具有多重功能,甚至具有消极功能,所以,讨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时,应当注重发挥刑罚的各种积极功能,而没有必要以其中某些功能否认另外一些功能。
不管是报应刑论还是预防刑论,都不能完整地说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并合主义是将责任报应与预防目的结合起来说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的理论。并合主义强调的是并合报应刑论与预防刑论的优点,同时避免二者的缺陷,而不是综合二者的缺陷,也不是以一种理论的缺陷排斥另一理论的优点,而是应当以一种理论的优点克服另一种理论的缺陷,并且针对不同的人群发挥对应的刑罚功能。此外,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多元的,即使是预防犯罪的目的也可以分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而且赖以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功能并不完全相同。
在量刑过程中,报应刑与预防刑虽然可能存在完全一致的情形(如报应刑正好能够实现预防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报应刑与预防刑存在区别,在某些场合会存在对立现象。亦即,以报应为基础的刑罚(报应刑)和预防犯罪所需要的刑罚(预防刑)不同时(如罪行重大但预防的必要性小,或者罪行轻微但预防的必要性大),应当如何确定刑罚?这便是刑罚根据的二律背反问题。如何克服并合主义的二律背反现象,正是并合主义理论必须解决的问题。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不同层次目的论、主次(辅)目的论、量刑与行刑关系论、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论、广义的罪刑均衡论、广义的刑罚个别化论、罪责刑相适应论等理论,基本上都是大同小异,各种观点都只是要求刑罚既要与罪行相适应,也要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或者说,既要考虑报应的需要,也要考虑预防(尤其是特殊预防)的需要。但是,对刑罚正当化根据的二律背反问题,均缺乏具体的解决方案。
其实,报应与预防的关系,不是一个简单的谁主谁次、哪个居于第一位哪个居于第二位的关系,而是如何发挥报应刑与预防刑的优势,同时又克服报应刑与预防刑的缺陷的问题。报应刑是指责任报应,报应刑就是责任刑。所以,既要坚持责任主义原则,又要以预防犯罪为目的。一方面,量刑时不能出于一般预防的考虑而使刑罚超出责任刑的程度。另一方面,只能在责任刑的限度内考虑特殊预防 ............

书籍插图:
书籍《责任刑与预防刑》 - 插图1
书籍《责任刑与预防刑》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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