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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时效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规定
三、理论
四、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六、诉讼时效期间(债权请求权受双重时间限制:最长、普通、特殊)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时效的规定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规定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三、理论
根据不同法律后果,民法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传统民法上取得时效适用于物权(绝对权),是指无权占有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经过一定得法定期间取得占有物的相应物权;而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怠于行驶权利即丧失该权利或者该权利不再受到司法保护,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我国民法尚无取得时效制度,而仅规定了消灭时效的一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区别于传统消灭时效之处在于,传统消灭时效导致权利消灭,诉讼时效不导致权利本身的消灭,而仅仅使权利失去诉讼保护,或者说义务人取得诉讼上的抗辩权。
关于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各国法上存在不同学说,有起诉权(程序诉权)丧失说、胜诉权(实体诉权)丧失说、实体债权消灭说、抗辩权发生说等。我国民法采抗辩权发生说。换言之,诉讼时效届满后,对于债权人而言既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起诉权、胜诉权;只是对于债务人而言,取得了永久性抗辩权(一经抗辩,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诉讼时效只能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绝对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

3
4、
3
5、
24
5
条)。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害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均一体适用诉讼时效。
(1
)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有例外,根据《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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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条,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
(2
)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
)形成权一般适用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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