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研教科书_债法总论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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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研教科书系列
债法总论
王洪亮 著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债法总论/王洪亮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5
(法研教科书)
ISBN 978-7-301-27061-5
Ⅰ.①债… Ⅱ.①王… Ⅲ.①债权法—法的理论—中国—研究生—教材 Ⅳ.①D923.31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6)第079194号
书   名
 债法总论
ZHAIFA ZONGLUN
著作责任者
 王洪亮 著
责任编

 郭薇薇
标准书

 ISBN 978-7-301-27061-5
出版发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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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刷 者
经 销 者
 新华书店
730毫米×1020毫米 16开本 33.75印张 680千字
2016年5月第1版 2016年5月第1次印刷
定   价
 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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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如何将债法规则写成教科书,写成什么样的教科书,一直是萦绕在我心头的问题。按理说,教科书是用于教学的,当全面、体系化地阐述现行法知识体系;在解释现行法时,概念必须精准,制度内容描述必须到位;为了理解抽象法律规则,必须从案例出发进行解说。但考察我国债法总则规则,却发现其散见于《合同法》《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乃至指导性案例之中,几无体系可言,在具体内容上,有些规则比较清楚,而有些规则却比较粗糙,甚至有的规则还尚付阙如。而且,即使规则清楚的地方,也有不合理之处。
面对这样的现行法局面,如何撰写教科书?思考之初,得出的结论似乎是,撰写教科书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不过,深入探究,转变视角,或许还是有出路的。面对现实,或许无法写成完美的教科书,但展望未来,又似乎可以达成目的,至少可以写成“学术型”的教科书。学术型的教科书,这一称谓还是具有诱惑力的,几乎成为我写作的动力来源。在写作时,我时常想,在欧洲法律史上,不是存在过法学实证主义阶段吗?普赫塔所倡导的法律起源于民族精神的观念,最终不也是走向了法律人法(Juristenrecht)吗?
我国重启民法典编撰工作,拟第一步完成民法总则的编撰,第二步完成民法典的编撰。法典化是一个科学化、体系化的过程,立法者所要做的工作,是从法律内在体系价值出发,穷尽安排所有的法律素材,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达成法典的外在体系。法律体系并不以社会生活为对象,而是以抽象的一般概念与形式化的类型描述现实。这样编撰民法典的目的在于封闭地穷尽法律规则,力求法律无漏洞,使法官受法律的约束。如维亚克尔所言,法典化的理论基础来自于理性法学的确信,只要统治者或民族的普遍意志在伦理上遵循理性而行,就可以创造更好的社会。理性法则为此指示了一条比较可靠的道路,质言之,要统治者准备好伦理、理性之社会的一般方案,并且使其充满希望,认为可以一次发现足以判别所有法规范内容正确与否的标准。
在这一理论前提下的法典化,需要法学的理性化与科学化。针对法律问题,解决方案多种多样,但总有一个规则是合理的、科学的、经得起考验的,即使这个方案未必是现行法选择的方案,但最终只有最为合理的、具有科学性的方案才能胜出。基于这样的思考,在撰写教科书时,对于现行法,我试图阐述每个具体制度的规范目的以及规范基础,解释其中的规则,并整理其中的体系关联。就现行法上规定得比较粗糙甚至不合理的地方,我进行了比较学理化的解释,并力求找到能够合理解决实践问题的规则。
从法律发展史上来看,现代法律几乎都是继受的。德国法继受的是潘德克顿体系,而法国法继受的是法学阶梯体系。在此之后,日本法等继受了德国法,拉美国家继受了法国法。法律的发展似乎就是在传承已有的人类解决纠纷的规则,不要说创新,能够原汁原味地继受,已属难事。
在法律继受过程中,通常并非简单地进行法条移植,而是需要进行理论继受。正如树木移植,不能孤单地搬来树木,还需寻找适宜的气候与土壤。日本法在立法时,采用法国法条文,但在解释适用时,采用的却是德国法的理论。北川善太郎将这一过程总结为理论继受,即对既有的法律,以某一外国法律科学为导向进行体系化,但对该外国法学的规范整体,即使不是全部的,也是在重要的关键点上进行偏离与重构。理论包括规则、概念、原则等,所继受的理论可能与现行法有冲突或者有差别,但也可能无阻碍地被成功继受,而理论继受的前提不必是源自于相关母法的可继受的法律秩序本身也被继受。理论继受是否成功决定本国法律能否存活、能否独立,进而可以期望成为法律发展史中的一环,甚或成为他国继受的对象。
中国法的继受肇始于清末,其间断断续续、弯弯曲曲地进行理论继受。而理论继受的法律一定是质量比较高的法律,所以,从清末以来,在主流上,中国一直以德国法为继受对象。理论继受是法律历史传承的有效管道,对于现行法规则,若在适用上出现问题,就可以“返回原厂”进行修理,最终得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而对于现行法上没有规定的规则,通过比较法予以补充,也可得出科学、妥适的解释规则。
理论继受,并非意味着脱离现行法,重构空中楼阁,反而是从现行法出发,借用外国法理论,予以解释,最终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应适用的规则。正如朱庆育教授所认为的那样,法律科学的任务在于解释,而解释就要从规范文本出发,发现规范的意旨,其本身就是创造规范意义的活动。理论继受,无他,不过是解释的通道罢了。所以,读者阅读本书时,在欣赏完迷人的理论之后,还是要费些力气查阅每个制度设计对应的具体法律条文,明白 ............

书籍插图:
书籍《法研教科书_债法总论》 - 插图1
书籍《法研教科书_债法总论》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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