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分类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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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民法权利体系
一、特定利益(内容):绝对权、相对权。
二、权利的作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一)形成权
1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
2
、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3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3
、在学理上,形成权分为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
4
、形成权的行使
5
、并非所有的形成权均适用除斥期间。
6
、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
(二)抗辩权。
1
、抗辩权分为两类
2
、抗辩权法定
3
、“狭义的抗辩”
(三)支配权。
(四)请求权。
1
、范围
2
、请求权的特征
3
、支配权请求权不等于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绝对权、相对权(区分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四、既得权、期待权(区分标准: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齐备)
五、主权利、从权利(区分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六、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区分标准:权利标的属性)
七、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一)自助
1
、构成要件
2
、自助的法律效果。
八、民法适用的方法
(一)请求权分析法
(二)适用请求权分析法检讨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应按以下逻辑次序进行:
1
、合同上的请求权。
2
、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
3
、物上请求权
4
、不当得利请求权
5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
九、请求权的类别
(一)债权法上的请求权
1
、合同之债请求权
(1
)合同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
(2
)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而发生的请求权)
(3
)因合同违约而发生的请求权
2
、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
3
、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
4
、侵权之债权请求权
(二)物权法上的请求权
1
、物上请求权
(1
)返还原物请求权
(2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3
)恢复原状请求权
2
、占有保护请求权
 
 
 
 
 
 
一、特定利益(内容):绝对权、相对权。
绝对权:综合性权利(继承权、社员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著作权较为特殊))
相对权:债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
二、权利的作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一)形成权
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有财产法上、身份法两大类。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具有从属性,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1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
债法上的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合同法》

4
7、
4
8
条)、(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法》

4
7、
4
8
条)、(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合同法》

5
4
条)、(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合同法》

9
9
条)、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法》

9
9
条及其他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买受人的认可权(《合同法》

17
1
条)、(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合同法》

40
3
条)
2
、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物权法

9
9
条))、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

10
1
条)。
3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继承权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法》

2
0
条)、继承权抛弃(《继承法》

2
5
条)、受遗赠权抛弃(《继承法》

2
5
条)、遗产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
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婚姻法》

1
1
条)、离婚请求权(《婚姻法》

3
2
条)、收养关系解除权。
3
、在学理上,形成权分为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
单纯形成权,指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形成诉权,指只能通过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方式行使的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情形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合同法解释(二)

2
6
条》)。
4
、形成权的行使
(1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须注意: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
(2
)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作为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例如,解除权人甲向乙表示:“乙不
于3月3
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解除。”甲行使解除权时所附的期限明确,不至于导致法律关系不确定的后果,有效。
(3
)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两种。
5
、并非所有的形成权均适用除斥期间。
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都是形成权,但均不适用除斥期间。
并非所有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均为形成权。举其要者:
(1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但其适用的是债权请求权;
(2
)《物权法》

24
5
条规定的占有回复请求权,属于请求权,但适
用1
年的除斥期间;
(3
)《合同法》

7
4
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形成权,但适
用1

和5
年的除斥期间。
6
、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
(1
)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

7
4
条),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包括请求权能与形成权能。
(2
)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的催告权(《合同法》

4
7


4
8
条)。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二)抗辩权。
抗辩权,指虽然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1
、抗辩权分为两类
(1
)、一时性的抗辩权,主要有五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混合担保时)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担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物权法》

17
6
条)。
(2
)永久性的抗辩权。我国仅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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