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漕运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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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漕粮运输
本文研究的性质和可以利用的资料种类,决定了我们在 探讨漕粮运输时,既要避免严格的课题式讨论,也要避免按年 月堆积资料式的讨论。相反,我们要设法把这苘种方法结合 起来研究,我们在概括漕运制度的基本轮廓时,要设法探讨 其早期运作情况。此后,我们要探讨运输机制的钽织情况^ 虽然这是一种截面式的研究,但是重点在于探讨明代中叶运 输钽织实际运作情况。在本章最后一部分里,我们要探讨北 京粮仓是以何种方式拨付粮食的;与此同时,我们还要评价明 代后期的漕运制度运作情况。这种分期决不是非常严格的, 虽然必然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叠,但是,这反而可以使我们到达 双重目的——既可以对漕运作出大致叙述,又可以同时对此 作出分析。
一、漕粮制度的发展
在明代,漕粮是土地税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征收 土地税时,明廷最初是按照如下规则行事的:首先,土地税征收 通常是以实物进行,只有在特别情况下才采取钱币缴纳形式。 其次,交付的土地税移交到明廷认为合适的地方保管;至于运输 费用,则由纳税人负责,再次,规定每府要征收多少土地税。数 量定好之后,只是偁尔作一些调整,税额就永久固定下来
在实施这一基本规则时,明政府作了一次全国性的人口普 査,登记人口总数.居民一旦登记注册后,未经官府批准,既不 能随意改换行业,又不能随意迁移住所。他们的子嗣,也只能沿 袭户籍和父业明王朝建立者所关心的,是如何建立一个永 久的政治统治体系。行业非常复杂,小4改变;国家的管理费, 是固定的。
在明王朝统治早期,明廷规定用粮食来呈交土地税,全国税 额总数接近2 350万石其中,大约1/5是小麦和大麦,于夏季
〔1〕明政府虽然似乎来正式颁布这些地方性法规,但是自始至终都在推行。 关于土地税以实物征收的情况,参见《明史h卷7S页〗《明会要h 卷2页10L0.
关于运输费由纳税人承拒的情况,参见《明律解附例K190fl年重印 本),巷7页5 --5;《明龙J,卷79页U 关于各州县承担税额永久固定的情况,参见下列事例:
册州:218436石。见《夭下郡国利病书》,第12册觅97;
武进:正常征收54,581石,额外征收粮食25,102石,银9,15]两。见 康顺之:《荆川文篥:K四部丛刊本),卷9页23—24。
〔2〕《明史》,卷77页2;卷77页5;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北京,1961年 版页22.
征收。其余部分主要是大米,于秋季征收&除了征收粮食外,明 政府还要征收丝绸、大麻、棉花和布匹等等^ \
在理论上,2,950万石永远是最髙限额&在整个明王朝统 治时期,都不应该突破此限额,基本税率经常下降,很少上升。 在明王朝统治后半期,由于花费超过了收入,明政府征收一些新 税,称为“附加税”、“額外税”,或“特别税'但是,明政府从未打 算把这些新税种永远固定下来。
在2f950万石中,有1,200万石由地方政府支配,作为官 俸、行政费、抚恤金养老金之类、賑济费、官府学校费和地方粮仓 储存费〔2〕。另外800万石,主要在华北征收,作为驻守西北前 线军队的军粮其余不到1,000万石的税粮,供中央政府花 费。在从这U〇〇〇万石支出120.8万石给南京后,北京所得 总数在820万石左右,所谓漕粮,就是土地税的一部分。除了 这820万石和除了用钱币交付之外,贡粮实际上移交到中央政 府粮仓。
纳税人到规定地点交税的义务,始于1368年,即明王朝建 立的这一年,在该年,明政府规定长江以南9府的人民呈交300 万石税粮到河南,支持明军到华北作战&后来,随着军事行动向 北进一步延伸,明政府命令陕西、山西两省居民同样履行纳粮 义务
〔1〕《明史h巷32页 〔2〕《明史》,卷82页18。
C3〕《明史》,卷214页
〔4〕《昭代典则K1600年版),卷28。
〔5〕《明史》,卷79页U
明政府设置运输组织始于1370年。许多军船,由10,000 名士兵驾驶,从淮河和长江人海口出发,沿着海岸向北航行,到 达东北西南段。到U世纪末,每年沿着海岸航行运输的粮食, 达到700,000石6从事海运的士兵,逐渐增加到80,000名〔】〕。
在永乐帝在位期间,北京首先成为明王朝的中心,接着成为 全国的首都。明廷还发动几次针对内蒙古游牧部落的惩罚性军 事行动。因这两个原因,南方所承担的供应任务加重了,一方 面,由军队承担的海运仍在继续,另外,明廷下令河南、山东和淮 河地区的纳税入向北京提供粮食正是由于陆上运输的推 进,明王朝设想如何设置漕运体制。
1415年,明王朝敞开运河水道,用于交通;船只经越陆上水 路运输,海运不再继续■>送往北京的粮食,全部走内陆水路 百姓把要承担的粮食运到淮安,由军队运输单位接收。徐州、德 州和临清是漕河上几大运输中间站,运来的粮食从这里转运到 北京,明入称此程序为“支运”〔4〕。
i492年,明廷规定纳税人必须将税粮进一步向北方运输。 只有来自江西、湖广和浙江的转运,在淮安同以前一样,不用卸 货。从长江中游府县运来的税粮,在徐州交卸^来自南京附近 和长江以北府县的税粮,在临清交卸4来自河南和山东两省的 税粮,则在北京交卸〔5〕。 〔1〕《大明会典》,卷27页777&
〔2〕《明史》,卷79页《大明会典》,卷2?页7??。 〔3〕《明史》,卷S5页6^大明会典》,卷27页778d 〔O《明史卷79页2;《大明会典》,卷27页778, 〔5〕《明史》,卷79页2J大明会典》,卷27页778。
两年后,负责漕军运输的漕运总兵官陈瑄上了一份奏折,大 意是建议解除百姓长途奔波运输的负担和痛苦,在更有利干纳 税人的地方交卸税粮,由官军来运输。在明廷最终釆纳推行时, 百姓的运输负担并没有解除a只是到这时,明廷规定在正常税 额之外又征收额外费,用于补助运输的花费和损失。但是,那些 自愿运输的纳税人,可以自己运输。这种新程序,称为“兑 运”〔Q
“兑运”推行到U74年.是年,成化帝下旨规定,自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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