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信息社会中的财产_信息财产法原理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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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目 录
上编 信息财产法总论
第一章 社会信息化与信息立法
第一节 社会信息化与国家信息化战略
第二节 我国信息立法概述
第二章 信息财产法的形成和概念
第一节 土地法、动产法到信息财产法的历史演变
第二节 信息财产法的概念和地位
第三章 信息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信息财产权法定原则
第二节 一信息一权利原则
第三节 公示公信原则
第四章 信息财产权行为
第一节 信息财产权行为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信息财产权行为的内涵、构成要件与意义
第五章 信息财产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第一节 法律意义上的信息
第二节 信息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信息财产与相关概念之比较
第四节 信息财产的分类
第六章 信息财产的法律属性
第一节 权利客体理论
第二节 信息财产和“物”
第三节 信息财产和“知识财产”
第四节 信息财产是一种新类型的财产
下编 信息财产法分论
第七章 信息财产现行保护模式
第一节 信息财产与物权法
第二节 信息财产与知识产权法
第三节 信息财产与债权法
第八章 信息财产权
第一节 信息财产权之确立
第二节 信息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信息财产权的内容
第四节 信息财产权的效力
第五节 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的完善
第九章 信息财产交易的概念和类型
第一节 信息财产交易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二节 信息财产在线销售
第三节 信息财产在线服务
第十章 信息财产交易的法律性质
第一节 信息财产交易的法律性质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许可说”批判
第三节 标准信息财产销售的法律性质
第四节 定制信息财产销售的法律性质
第五节 信息财产在线服务的法律性质
第十一章 信息财产交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一节 信息财产交易的订立
第二节 自动信息系统
第三节 电子错误
第四节 信息财产的交付与检验
第五节 电子规制
第六节 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节 电子支付
第八节 信息财产交易合同的消灭
第十二章 信息财产的刑法保护
——盗窃和破坏信息财产罪
第一节 盗窃、删除和破坏信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盗窃信息财产罪
第三节 破坏信息财产罪
附录(一) 美国1999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译评
附录(二) 俄罗斯1995年《信息保护法》译评
附录(三) 俄罗斯2006年《信息保护法》译评
财产的饥饿(代后记)
作者简介
齐爱民 法学博士、博士后。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法学学科)。为学术而探索,闻道而欣喜。热爱着电子商务法、信息法和知识产权法,力图勾勒它们未曾呈现的真实。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近十项,出版著作十余部,发表论文六十余篇。曾出席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四十届大会,参与《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缔结,受美国商务部的邀请为《APEC隐私权保护框架》的形成与实施提供意见。2007年始,担任中国欧盟信息社会项目中方高级咨询官。
学术探讨:qi.office@tom.com; qi_office@sina.com
Information Law
Information Law
Defending the Property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Theory of Information Property Law
捍卫信息社会中的财产
信息财产法原理
齐爱民 著
北京大學出版社
PEKING UNIVERSITY PRESS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捍卫信息社会中的财产:信息财产法原理/齐爱民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
ISBN 978-7-301-14596-8
Ⅰ.捍… Ⅱ.齐… Ⅲ.信息管理—法规—高等学校—教学参考资料 Ⅳ.D912.101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8)第179487号
书 名:捍卫信息社会中的财产——信息财产法原理
著作责任者:齐爱民 著
责任编辑:恽 薇
标准书号:ISBN 978-7-301-14596-8/D·2200
出版发行:北京大学出版社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5号 100871
网 址:http://www.pup.cn 电子邮箱:law@pup.pku.edu.cn
电 话:邮购部62752015 发行部62750672 编辑部62117788
出版部62754962
印 刷 者:三河市新世纪印务有限公司
经 销 者:新华书店
650毫米×980毫米 16开本 19.5印张 319千字
2009年1月第1版 2009年1月第1次印刷
定 价:29.00元
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抄袭本书之部分或全部内容。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2752024 电子邮箱:fd@pup.pku.edu.cn
前 言 如何让信息成为财产?
一
要让信息成为财产,必先明确界定信息的概念和为信息财产设定条件。要“定分止争”,必先按照信息财产的法律性质,构建信息财产权。按照信息财产法定观念,应该构建类型特定和内容确定的一系列信息财产权,建立一个具有科学性的信息财产权体系。我们通过网络购买的信息财产,现有的财产权法无法给予保护。我们不能对我们购买的信息财产主张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无法保护信息财产。这个理由很简单:我们通过书店买一本书,就得到了书的物权,因为书中的信息是附着在物质载体之上的;而我们通过网络在线购买一本电子书,却不能获得物权,因为此时物质载体消失了。于是,有学者认为,我们购买的知识产权,购买人的权利亦为知识产权。买书的人获得了物权,买电子书的人却获得了知识产权。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第一,买电子书的人获得了知识产权,却不能复制,只能使用。这和知识产权许可的基本原理相违背。第二,买书的人既然连复制都不能进行,那么充其量,其获得的知识产权许可应该为一般知识产权许可,而根据诉讼法的原理,当有人侵犯购买者的权利的时候,购买者作为一般知识产权许可人是不能提起侵权之诉的,他只能告知销售商进行诉讼,这和社会事实是矛盾的。第 ............
书籍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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