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与中国人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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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范忠信
 1959年生,湖北英山人。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兼科研处长、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法律史重点学科负责人、博士生导师,现为杭州师范大学法制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并为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曾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和奖章,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著有《情理法与中国人》(合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等多种。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多种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有1本专著和3篇论文被翻译为英、日、韩文在国外传播。曾获“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
郑 定
 1963年生,湖北英山人。先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自1986年起在人民大学工作,曾任法学院院长助理、副院长、《法学家》杂志副主编,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等。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著有《中国法制史研究通览》、《台湾的经济发展与法律调整》、《情理法与中国人》(合著)等。2007年10月26日病逝,卒年44岁。
詹学农
 1959年生,湖北英山人。先后就读于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获史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先后任职于郑州大学、国家民政部和中国新兴集团,现为中国嵩海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参编了《中国乡镇政权建设》、《灾害管理》等书,发表论文数十篇。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情理法与中国人/范忠信等著.—修订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0
ISBN 978-7-301-19515-4
Ⅰ.①情… Ⅱ.①范… Ⅲ.①法律–文化–研究–中国 Ⅳ.①D909.2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1)第189557号
书  名:情理法与中国人
(修订版)
著作责任者:范忠信 郑 定 詹学农 著
责任编辑:李 铎
标准书号:ISBN 978-7-301-19515-4/D·2941
出版发行:北京大学出版社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5号 100871
网  址:http://www.pup.cn
电  话:邮购部 62752015 发行部 62750672
       编辑部 62752027 出版部 62754962
电子邮箱:law@pup.pku.edu.cn
印  刷  者: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
经  销  者:新华书店
      880毫米×1230毫米 A5
      10印张 222千字
      2011年10月第1版
      2011年10月第1次印刷
定  价:29.00元
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抄袭本书之部分或全部内容。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2752024
电子邮箱:fd@pup.pku.edu.cn
修订说明
《情理法与中国人》一书,是我们英山三同乡硕士研究生期间的联合习作。1986—1989年间成书,1992年正式出版。韶华飞逝如白驹过隙,一转眼就是二十多年了。如今,欣然作序并倾力推荐本书出版的春秋鼎盛的曾宪义先生、堪称青春年少且事业如日中天的郑定仁弟,在三年时间内先后永弃我们而去了。为修订此书,与学农兄每谈及此,不由凄然。特别是,昔日蓟门校园法史同学们戏称的“英山法史三杰”,正值盛年却只剩下二人,不由得我们不伤感!今蒙北京大学出版社错爱,拟再版此书,感激之余,无任自愧。勘正修订之中,忆念起二十多年来与本书相关的人和事,感慨万千。因有附录《蹒跚学步法史路:我的第一本书》(原载朱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六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一文详细介绍了本书的写作、出版、使用、社会评价之历程,故在这里仅仅向读者介绍一下我在修订本书时所秉持的一些基本标准。
第一,原书论述判断中所有带有当时政治意识形态印记的用语,原则上不予改动。如“封建社会”、“奴隶制”、“剥削阶级”、“阶级压迫”、“劳苦大众”等语,系当时学术论著所惯用,将这些标签贴于中国古代法律观念或制度之价值判断之处,反映了作者当时的学术水平或认识局限。如果修订时加以改正,则使本书失却时代属性,故不予改动。
第二,原书之论述中有很多地方相当肤浅片面,未触及所探讨之问题的要害或实质;所引用的史料证据也远远不足,有很多应予引据的基本史料证据反而阙如。这些遗憾本当有所弥补。但如果修订时加以深化和补充,则有伪饰之罪,因为我们当年本来就没有那个水平。所以还是保持原水准比较好,没有必要伪饰历史。
第三,原书写作时心绪纷乱,有欠严谨,常犯一些简单的错误。如语言不通、词不达意、引文未注出处、提及古籍张冠李戴、章节标题字多且不准、陈述评论次序纷乱、引文中随处括弧夹注,等等,本次修订一一加以修正。这种技术修订,不会拔高原书的实质学术水平,只是有利于降低词不达意的程度。
关于修订的地方如何彰显,我采取了比较简单的做法,兹简单说明。
凡前述第一种情形,虽不修改原文,但适当加“修订注”予以补充说明。说明中适当提及关于此一问题的今日学术观点或我个人的新认识,以便读者参考。
凡前述第二种情形,虽原则上不加改正,但有几处又有不得不改正之势,于是适当加以改正补充。这些改正、补充,较重大者加了“修订注”加以说明,稍轻微处则不加修订注说明。
凡上述第三种情形,毫不犹豫一一修改订正。特别是,那些引用古文随文夹注解释之处,尽量改正。或改为页脚注释,或稍变位置作正文,或干脆取消。至于其他语句错误或引文出处错误,其他纷乱颠倒处或冗赘处,虽一一改正,但未加“修订注”说明。这一是因为改正处比较多,如一一注明比较繁琐且颇费篇幅,二是因为多少有点文过饰非之心,祈看官见谅。
本书的修订,最早建议者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刘志兄。作为当年初上岗的责任编辑,如今已是人大出版社副社长了。大约2003年前后,刘志兄就表示希望我们修订本书并列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人文丛书”再版。我虽应允,但后来因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事务格外繁忙,竟至一直无暇动笔修订!去 ............

书籍插图:
书籍《情理法与中国人》 - 插图1
书籍《情理法与中国人》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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