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资料和QQ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中的证据效力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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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名:录音资料和QQ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中的证据效力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1.民间借贷中录音资料的证据效力
  
——
罗某某诉曹某借贷纠纷案
  问题提示:当事人以录音资料来证明借贷事实的,如何进行审查认定?
  【裁判要点】
  视听资料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出借人持有的借条虽已遗失,但其提供的录音资料能证明借款事实,且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可以认定借款人借款未还的事实。
  【案情简介】
  罗某某与曹某系邻居。2003年7月9日,曹某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罗某某借款10万元,并由曹某出具借条1份。同时,曹某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罗某某作为抵押。
  2005年5月12日,曹某携款欲归还罗某某借款本息,由于罗某某不能将借款时曹某出具的借条归还曹某,曹某以此为由未归还。罗某某因无法找到借条,向曹某说明借条遗失,并要求曹某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曹某没有归还。后罗某某向曹某催讨借款,并将双方对话作了录音。录音中,曹某对罗某某向其催讨借款10万元没有异议,也未涉及曹某所称的已归还罗某某借款10万元,并重新出具借款1万元借条给罗某某的事实。
  2006年年底,曹某因家庭析产,需要房屋所有权证,但因该证借款时已交给罗某某不能取回,便以其房屋所有权证已遗失的理由,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重新领取了变更以其子为所有权人的新房屋所有权证。
  罗某某因向曹某催讨不回借款,向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反映,并与该所有关人员一起与曹某协商解决未成。罗某某于2008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曹某则辩称借款已于2004年归还,尚欠1万元已经另立借据给罗某某;录音资料可能有重新剪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某借给曹某人民币10万元事实清楚。曹某称其已归还罗某某借款,并重新出具了1万元的借条给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原告予以否认。而对罗某某提供的双方对话录音,曹某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录音中双方的对话是否连续或剪裁,因曹某没有申请司法鉴定,视为放弃权利。从录音内容反映,原告向曹某催讨借款10万元及利息,曹某不持异议,双方的录音中也未涉及曹某已归还借款,并重新出具1万元借条给罗某某的事实,故对曹某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罗某某虽然将曹某出具的借条遗失,但罗某某仍持曹某的原房屋所有权证,按曹某所称,只欠原告1万元,那么当其家析产需要房屋所有权证时,只要归还了所欠罗某某1万元,由罗某某出具收条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便可从罗某某处取回房屋所有权证,但本案曹某从未向罗某某主张要回房屋所有权证,而以该证遗失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公告后取得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悖常理。综上,罗某某虽然遗失了借条,但曹某仍有归还罗某某借款的义务,曹某以此为由拒绝归还,是违反我国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现罗某某要求曹某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支持罗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曹某所欠借款本金是10万元还是1万元,法院作如下分析:首先,一审期间,曹某对罗某某提供的双方对话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只是认为录音中双方的对话是否连续或剪裁,

对这种对话的次序不能肯定

。根据录音显示,罗某某向曹某主张借款10万元及利息,但曹某并未否认,更未涉及曹某已归还借款而由其重新出具1万元借据的事实。视听资料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其次,借款时作为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现仍在罗某某处,从另一侧面可以证明借款10万元未还的事实。再次,二审期间,罗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录音资料中双方对话内容相印证,且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最后,曹某承认2003年向罗某某借款10万元,但认为2004年已归还,对此主张曹某同样应承担证明责任。但曹某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曹某向罗某某借款10万元未归还正确。至于鉴定问题,曹某在一审期间未申请司法鉴定,二审期间才提出,应视为放弃权利,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曹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案例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戚朋友或邻里乡亲等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没有保管好借据的情形都会出现。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就都很难举出证明力很强的直接书证,此时的出借人往往采取以事后的录音资料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本案就是邻里之间的借贷因遗失借据而凭录音资料对簿公堂的纠纷。那么,录音资料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吗?
  录音资料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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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的一种,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录像等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作为证据类型的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两种形式。其中录音资料是应用声、光、电和机械学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把正在进行的有关人员的演说、对话以及自然声响等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通过播放再现原来的声迹,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29~130页。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资料对借贷事实的证明既具有直接准确形象等其他传统证据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又有其本身易被伪造、剪辑、篡改和合法性易受质疑的先天不足,录音资料的证据能力和采信规则该如何把握,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要经常面对的难题。下面就结合本案例来分析录音资料的证据效力。
  一、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审查
  较高的准确性和可能的虚假性必然决定了录音资料真实性审查的重要性。真实性审查首先要确定录音资料的来源,审查其制作者的身份和制作的时间地点以及外部环境,本案的录音材料原告能够明确是其在向被告催讨借款时将双方对话作了录音,符合日常社会经验。 ............

书籍插图:
书籍《录音资料和QQ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中的证据效力》 - 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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