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文献与汉唐典制研究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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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目录
出版弁言
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
从“具律”到“名例律”——秦汉法典体系演变之一例
《吏民田家莂》所录田地与汉晋间的民屯形式
吴简所见“事”义臆说——从“事”到“课”
吴简所见的“子弟”与孙吴的吏户制——兼论魏晋的以户为役之制
释“还民”
释“财用钱”
唐代的驿、传送与转运——以交通与运输之关系为中心
唐代“副过所”及过所的“副白”“录白案记”辨释——兼论过所的意义
唐前期的太子问题及其政治后果——兼论安史叛乱的因果
中国古代书写格式考
今本《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原名”问题
本校与他校释例——古籍校勘中的“史源”问题
《博物志校证》校勘释例——兼谈“《四库全书》本”的版本价值
明钞本《天圣令》的整理及唐令复原的得失——校录、复原的“清本”问题
《太平御览》所引“唐书”的辑校与研究——评吴玉贵《唐书辑校》
《全唐文补编》杂议——兼议断代诗文的分别总集
代后论:中国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过渡——对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及相关诸问题研究的反思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出土文献与汉唐典制研究/孟彦弘著.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5
(未名中国史丛刊)
ISBN 978-7-301-25778-4
Ⅰ. ①出… Ⅱ. ①孟… Ⅲ. ①出土文物—文献—研究—中国 ②典章制度—研究—中国—汉代 ③典章制度—研究—中国—唐代 Ⅳ. ①K877.04 ②D691.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5)第085246号
书  名
 出土文献与汉唐典制研究
著作责任者
 孟彦弘 著
责任编辑
 张 晗
标准书号
 ISBN 978-7-301-25778-4
出版发行
 北京大学出版社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5号 100871
网  址
 http://www.pup.cn 新浪微博:@北京大学出版社
电子信箱
 pkuwsz@126.com
电  话
 邮购部62752015 发行部62750672 编辑部62767315
印刷者
经销者
 新华书店
650毫米×980毫米 16开本 22.5印张 350千字
2015年5月第1版 2015年5月第1次印刷
定  价
 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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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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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


原文即是如此。
出版弁言
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自20世纪80年代初一路走来,已经将近而立之年。
中心创立伊始,我们的前辈邓广铭、周一良、王永兴、宿白、田余庆、张广达等先生曾经共同制定了“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多出成果,快出成果”的方针。全体同仁在这片清新自由的学术天地中勤勉奋励,从容涵育,术业各自有专精,道并行而不相悖。
为有效凝聚学术力量,积极推动中国古代史研究的持续发展,并集中展示以本中心科研人员为主的学术成果,我们决定编辑《未名中国史丛刊》。《丛刊》将收入位于前沿、专业质量一流的研究成果,包括中心科研人员、兼职人员、参加中心项目成员和海外长期合作者的个人专著、文集及重大项目集体研究成果等。
致广大,尽精微,这是中心学人共同的方向。我们将为此而努力。
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
2011年7月
未名中国史丛刊
(第六种)
丛刊编委会
主  编
 邓小南
副主编
 侯旭东 刘浦江
编  委
 (依音序排列)
邓小南(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
侯旭东(清华大学历史系)
刘浦江(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
罗 新(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
荣新江(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
沈卫荣(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王利华(南开大学历史学院)
吴玉贵(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张 帆(北京大学历史系)
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
从先秦经秦汉到曹魏,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阶段。在这一时期,随着令的编集和完善,律由原可不断增减的开放性体系,变成大致固定和封闭的体系。《魏律》是秦汉法典体系演变成果的集中体现;此后的《晋律》直至《唐律》,不过是对《魏律》的继承和修补。《法经》是一部法学著作,而不是一部法典;盗、贼、囚、捕、杂、具,是法学意义上的分类。所谓“汉律九章”,是在《法经》分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类,同时也是泛指汉律篇章之多,而非实指汉律只有九个篇章。从律、令的制定和文本演变的过程,以及律令间的相互关系,可以看出“令”是对“律”的补充、修正和说明。这是汉代律、令关系的实质。
对秦及汉初法律体系的认识,我们主要根据的是《汉书·刑法志》和《晋书·刑法志》的有关记载。《汉书·刑法志》称: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繁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攗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1]
《晋书·刑法志》的说明则更为详尽系统: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2]
这不仅成为此后如《唐律疏议》《唐六典》等典籍叙述秦汉法律演变的直接依据,而且也成为今人研究这一问题的主要根据
[3]

。如程树德称:“九章之律,出于李悝《法经》,而《法经》则本于诸国刑典,其源最古。”
[4]

这一认识一直沿 ............

书籍插图:
书籍《出土文献与汉唐典制研究》 - 插图1
书籍《出土文献与汉唐典制研究》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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