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人称观点:道德、尊重与责任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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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给朱利安和威尔
[1]休谟错误地将这个观点归于威廉·沃拉斯顿。
[2]但我可能不是唯一这样的人。参见第149页注释③。
[3]这不是促使我集中思考这些议题的唯一原因。我母亲饱受精神分裂折磨,在被送入收容所(20世纪50年代)之前,她与家人一起的几年时光都是在寂静的囚牢中度过,这当然是另一个原因。其他因素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4]我的术语当然是来自语法中的第二人称。因此它与戴维森(2001)的用法不尽相同,尽管二者不是完全无关。与我的术语关系更紧密的是被传达的思想和言语的种类。但是有些形式的被传达的思想看起来并不涉及提出主张。
[5]奥斯丁式的以言行事将会在第三章讨论,而反应情感和态度将在第四章讨论。
[6]在本书中,除非上下文有清楚的暗示,我将用第二人称理由指称规范性理由而非动机理由,即指称能去做某件事的理由,而非人们实际的行动理由或者从因果或目的论来解释人们行为的那些动机状态。我会遵循日常用法,按照这种用法,“给某人提供一个理由”是一个“成功”句式:只有当X有一个规范性的理由去做A时,X才向Y提出一个要做A的理由。
[7]我会频繁使用“传达一个第二人称的理由”作为“意图通过传达一个要求或主张,向被传达者提出一个(第二人称的)理由”的缩略表达。严格说来,被传达的是主张或要求。按照我将使用这些词组的方式,“传达一个主张或要求”和“传达一个第二人称的理由”都不是成功词组。尽管如果X向Y传达一个主张或要求,X就假设或预设了向Y提出主张或要求的权威,但X可能实际上并不具有这个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尽管X声称为Y提供一个基于他的主张的理由(并且,用我的话来说,由此“传达了理由”),X实际上并没有给出任何规范性的理由。我感激马克·施罗德敦促我澄清这些观点。
[8]参见第三章关于奥斯丁的讨论。这里我受惠于凯文·透对这个讨论的澄清。
[9]休谟假定我们通常是通过同情来考虑他人的福利:“任何一个正在散步的人,会愿意像踩踏坚硬的石块和道路一样,踩踏一个并未与他争吵的人患有痛风的脚趾吗?”“且让我们假定竟然有这样一个如此自私的人,并且让私人利益竟然如此强烈地吸引他的注意力,然而在那些与他的私人利益无关的场合,他必定不可避免地感受到某种对于人类利益的偏向,并将这种偏向作为一个选择对象,如果一切别的事物都是同等的话。”(Hume 1985:225)
[10]关于这点,见Bond 1983;Dancy 2000;Hampton 1998;Pettit and Smith 1990;Quinn 1991;以及Scanlon 1998:41—55。
[11]他的欲求很可能不会是单纯为了事情本身,而同时也为了你。关于后者,见Darwall 2002b。
[12]行动者中立的理由与行动者相关的理由不同。后者的表述包含了不可取消的,对理由所针对的行动者的指称[比如像“这样做将会使我作出的承诺得到遵守”,“这样做将会避免伤害他人(即除我以外的人)”等等]。行动者中立的理由的陈述可以不需要这样的指称:“这样将会避免痛苦发生在某人(或某个存在者)身上。”关于行动者相关的(也称为“主观的”或“行动者中心的”)与行动者中立的(也称作“客观的”)理由、原则、价值等等之间的区别,见Darwall 1986a;McNaughton and Rawling 1991;Nagel 1970,1986;Parft 1984;以及Scheffer 1982。关于质疑这个区分的价值的讨论,见Korsgaard 1996d。
在Darwall 2002b:68—72,我论证了这个观点:同情的关注涉及看起来存在行动者中立的理由去增进某人的福利。当然,我不否认已经接受各种行动者相关规则的人,可能会通过移情和同情作用而感受到解除他人痛苦的某种特殊责任。我的观点是这不可能仅仅通过同情而发生。
同时应该注意到同情和移情的区别。我受益于尼尔·艾亚尔的以下论述:“一个乞丐望着行人的眼睛,让他们看见他明显需要得到治疗的痛苦创伤。他有意不断望着他们。他的行为可以被解读为类似这样的交流:‘请帮帮我吧!你看到了我的痛苦吧。’”在我看来,这类情形混合了对于同情的诉求和隐含的(第二人称)的要求。因为这里的诉求包含了使得路人采取受伤者视角的持续的第二人称参与,这个诉求就是在传达一个第二人称的要求。
[13]应当注意,表面上行动者相关的理由可以更深层地建立在行动者中立的考量和价值之上,反之亦然。例如,规则功利主义者认为,正当行为的规则包括建立在总体行动者中立价值基础上的行动者相关的原则,比如那些定义承诺和契约权利的原则。
[14]如果你是想要让他看到足以相信你在痛苦中的理由,你有可能会这么做。痛苦的表情足以让他了解这个理由,你不需要预设在这个问题上的任何权威。
[15]见第6页注释③中的参考文献。
[16]检验一个被给予的理由或原则是行动者相关的还是行动者中立的,可以考察这样一个例子。在这个例子里某个人被建议去做某件事,为了强化这个例子,可以再假设如果那个人不做出这个行为(按相关的理由敏感或原则敏感的方式描述),就会导致另一个人做出完全同样的行为。如果这个理由是行动者中立的,那么那个行动者是自己行动因而另一个人不做出同样的行动,或者抑制自己的行为因而导致另一个人做出同样的行为,其间并无区别可言。如果这之间的确有区别,那么这个理由或原则就是行动者相关的。“不要踩我”和“不要踩其他人”不能还原为“不要让任何人被踩”。
[17]假设他拒绝你的请求,相反以将你踩在脚下为乐,那么你就有更强有力的要求。因为此时他不单纯是引起你的剧烈痛苦,他还将你作为获得虐待快感的对象。不管我们在合法地使他人不踩我们的脚这方面有多少麻烦,我们显然更要禁止他们虐待我们。这里我受惠于马歇尔·温伯格与我的讨论。
[18]当然,有许多接受要求的方式不同于将要求作为有效的要求来接受,比如在谈判时出于个人利益而接受要求。
[19]但是,这个理由的表述并非总是行动者相关的。比如正如我将会提出的,为绝对命令建立基础的最好方式,是将它建立在人们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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