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米特文集:宪法学说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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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宪法学说/(德)施米特著;刘锋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
(施米特文集)
ISBN 978-7-208-13656-4
Ⅰ.①宪… Ⅱ.①施……②刘… Ⅲ.①宪法——文集 IV.①D911.04-53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6)第039071号
书名:宪法学说(修订译本)
作  者:[德]卡尔·施米特
责任编辑:李 頔
转  码:南通众览在线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ISBN:978-7-208-13656-4/D·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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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出版说明
中译本前言
引用文献缩写
引言
序言
第一部分 宪法的概念
第一章 绝对的宪法概念
第二章 相对的宪法概念(作为众多个别法律的宪法)
第三章 实定的宪法概念
第四章 宪法的理想概念
第五章 “根本法”、根本规范或lex fundamentalis的含义(概述)
第六章 宪法的起源
第七章 作为协议的宪法
第八章 制宪权
第九章 宪法的正当性
第十章 从制宪权学说,尤其是人民制宪权学说中得出的结论
第十一章 从宪法概念派生出来的诸概念
第二部分 近代宪法的法治国要素
第十二章 国民法治国的原则
第十三章 法治国的法律概念
第十四章 基本权利
第十五章 权力的区分
第十六章 国民法治国与政治形式
第三部分 近代宪法的政治要素
第十七章 1.民主制学说
第十八章 人民和民主宪法
第十九章 从民主制的政治原则中得出的结论
第二十章 民主制的政治原则在国家生活各领域中的运用
第二十一章 民主制的限度
第二十二章 2.君主制学说
第二十三章 3.近代国民法治国宪法中的贵族制要素
第二十四章 4.议会制
第二十五章 议会制发展的历史概况
第二十六章 议会制的构成可能性概述
第二十七章 魏玛宪法下的议会制
第二十八章 议会的解散
第四部分 联邦宪法学
第二十九章 联邦宪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三十章 从联邦宪法学的基本概念中得出的结论
附录 魏玛宪法
分析目录
魏玛宪法条款索引
人名索引
内容索引
修订译本附记
出版说明
1985年,卡尔·施米特以96岁高龄逝于慕尼黑,盖棺被定论为“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余年(第一篇文章发表于1912年,最后一篇文章发表于1978年),在20世纪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虽然主要以公法学家身份闻名学界,有“20世纪的霍布斯”之称,据说施米特还代表了欧洲精神中的一种重要传统。无论赞同还是反对其思想立场,政治思想家无不承认,施米特乃“宪法和公法领域最重要的人”(阿伦特语),其论著“最具学识且最富洞见力”(哈耶克语),“如今甚至开始盖过韦伯的光芒”(《法兰克福汇报》,1997年7月11日)。
“施米特文集”以编译施米特的主要论著为主,也选译有代表性的研究文献。
古典文明研究工作坊
西方典籍编译部甲组
2013年5月
中译本前言
1918年,时在民国政府任职的张君劢三十刚刚出头,随梁任公等人公干赴欧考察,因对民国失望,便脱离公职留下来在德国念书。没过多久,德国推翻帝制(1918年11月)闹起共和,半年多后(1919年8月),德意志国民大会便通过了一部新宪法——史称“魏玛宪法”。
正在德国的张君劢兴奋不已:这可是“以往的成文宪法中最彻底的民主文件之一”,堪称社会民主主义的划时代胜利,说它开创了“共和宪政的新纪元”也不为过。1919年12月,张君劢拜望魏玛宪法主笔、魏玛民国首任司法部长普鲁斯,从这位公法大师手里接过魏玛宪法打字稿,随即译成中文,希望中国智识人“读万遍”——中国应该从效法法国革命转向效法德国革命:“昔焉以法国为政治革命之先驱,而全欧洲转相效法,则今后各国所取者,其在社会革命之先驱之德国乎。”
1

言之殷切,实乃痛惜中国闹共和革命后没有能制定出这样一部好宪法来。
早在第一次游学德国时,张君劢已经恍悟到一个道理:“一国以内,先要人民的智识力、道德力充实,然后才有好政治。”因此,张君劢看重的其实并非德国的立法者经验,而是国民道德——他对国人宣传魏玛宪法时说,魏玛民国的成功,从政治上看,军队支持固然重要,但根本原因是德国“国民道德智识之健全”,民族性格“守纪律、爱秩序”。言下之意,改造国民性乃施行宪政的首要政治因素。
无论欧洲还是中国的古代圣贤不是都说,先有“好政治”,人民才会有“智识力、道德力”?是否到了民主政治时代,人民的“智识力、道德力”就是“好政治”的前提了呢?再说,什么叫作“好政治”?民主政治肯定是“好政治”?究竟何谓民主政治?
张君劢直到晚年都不厌其烦地讲,现代国家的确立依赖于两大要素:法律和道德。按张君劢对魏玛宪法的理解,所谓“法律”指的就是一部民主的宪法。
宪法等于经民意的代议机关审议通过的一套法律规定吗?
在《宪法学说》一开始,施米特就说到:将“宪法”与作为一套法律规定的宪法法规(条文)混为一谈,是稀里糊涂的宪法观——必须区分“绝对意义”的宪法与“相对意义”的宪法。前者指制宪主体(君王或者人民)的一次性政治决断,决定性地创制自身的政治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宪法的含义等于国家的实存本身及其政体形式(比如“民主共和”)。“相对意义”的宪法则是由这政治决断引出的一套调节生活秩序的具体法规。
倘若不区分“绝对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宪法,仅从魏玛宪法的条文来看,魏玛宪法就会出现荒唐的情形。施米特举例说,宪法第七十六条的修宪条款属于具体的宪法法规之一,规定了修宪的程序(比如经三分之二议会多数通过);“德意志民国为共和政体”这一规定也是宪法条款之一(宪法第一条),如果不区分这两个宪法条文的性质(前者体现的是制宪权,后者体现的是修宪权),宪法第一条就同样属于第七十 ............

书籍插图:
书籍《施米特文集:宪法学说》 - 插图1
书籍《施米特文集:宪法学说》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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