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集中管理办法 - (TXT全文下载)
书籍内容:
包头分行保证金帐户集中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集中、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防止企业因保证金不足,无法付款,银行形成垫付风险。为此,市分行决定将各类保证金帐户均集中于市行核算中心开户,实行统一管理。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包括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融资业务时,为降低风险而按客户信用等级和信贷管理规定收取的业务保证金。
第二章 保证金帐户的开设
第二条 由承兑行提出申请,核算中心根据市行信贷科提供的开户通知书(该通知书必须明确标有信贷经办员、科长的签字及信贷部门的印章)将保证金帐户在“2310保证金存款”科目下按存款人开设。
开设保证金帐户时,帐户属性设置为专用帐户,帐户补充属性必须选择“8、保证金户”,客户编号必须与出票人(即存款人)的客户编号一致。保证金帐户的收息帐户为出票人存款帐号。
开设帐户时,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根据CB2000系统程序的设置,全额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也需开设保证金帐户。
第三条 核算中心应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保证金帐户的日常管理及各支行的查询工作。
第三章 保证金的存入及保留
第四条 保证金的存入:由承兑行发起,使用“2140保证金缴存/划回”交易,选择“缴存”功能,凭证种类和凭证号码录入借方凭证种类和号码。日终批量时系统自动完成两网点通存通兑资金清算。
保证金在存入以后,承兑汇票签发行可以使用1388交易进行查询,以确认保证金是否已存入。
第五条 保证金的保留:承兑签发行在出票时,系统根据“2330承兑汇票、保函开票”交易录入的保证金帐号、保证金金额、协议编号等要素,对该保证金帐户作相应金额的保留,保留种类为保证金保留,保留期限为票据到期日
保留成功后,系统根据日志分离参数表定义的帐号完成表外业务的帐务处理,登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登记簿。保留登记簿(可使用1342查询)中“说明”字段记载协议编号和票据种类。
在保留期间,会计人员无法动用保证金,必须由信贷台帐系统发出提前解除保证金保留的电子许可证,再由会计人员使用“1239解除保留”或“2331退票”交易才能解除保证金的保留。
第四章 保证金划回
第六条 正常划回:票据到期日,该笔票据对应已被保留的保证金自动解除保留,此时可用2140保证金缴存/划回交易,选择“划回”,凭证种类和凭证号码录入该笔保证金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的种类和号码,将保证金划回出票人帐户。
第七条 特殊划回:根据客户的需求及在我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情况,在进行特殊划回时,要求录入借贷双方帐户,同时保证借贷双方帐号必须是同一客户编号。该功能主要适用于没有作过保证金保留的金额(保证金多余款)或计息产生的金额划回客户帐的情况。
第八条 发生退票业务:1、由客户提出要取消该笔票据的申请,当天可用2330的反交易取消该笔业务。再使用2140交易选择保证金划回功能将保证金划回出票人帐户。2、如果发生隔日退票业务,会计人员根据信贷部门发出的退票电子许可证办理退票手续,将保证金划回出票人帐户。
第五章 保证金帐户的销户
第十条 承兑汇票签发行确认保证金帐户需销户时,提出申请,核算中心根据市行信贷部门的销户通知书进行办理。
销户时,依据对公往来户销户的作法,先结清保证金帐户利息后,再进行销户处理。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施行以4月20日为准划断时日,凡4月20日以前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保函保证金按原核算办法执行,4月20日以后签发的承兑汇票及保函,必须按新管理办法执行。随着4月20日以前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保函的到期,各行要及时对本行所开设的的保证金帐户进行清户。
第十二条 除包钢支行以外,其他各行办理承兑汇票需到市行会计结算科办理签票手续,所签承兑汇票拿回本行承兑网点用用2330交易进行承兑处理。
第十三条 关于全额质押保证金的提取比例,信贷台帐的电子准签证中保证金的提取比例应为0%,以避免企业缴纳双重保证金。
第十四条 交存核算中心的保证金仍作为承兑行存款指标进行考核,由此产生的存款利息支出由市行核算中心计付。
包头分行会计结算科
200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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