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整:法社会学的一个专题讨论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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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法律调整:法社会学的一个专题讨论
作者:黄建武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年4月
ISBN:9787300210186
本书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授权得到APP电子版制作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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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建武,男,广西桂林市人,1957年生。高中毕业后曾作为知青下乡三年,后进工厂当工人一年。高考制度恢复后参加高考。1981年毕业于广西桂林市师范学校大专部,后在中学任教。1986年毕业于广西师范学院政治系(专升本)。198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博士学位。1992年至今,在中山大学任教,任讲师(1992年起)、副教授(1993年起)、教授(1997年起)。1998年9月至12月,美国史蒂逊法学院访问学者。1999年1月至4月,美国哈佛-燕京学社访问学者。2002年11月至2003年9月,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项目访问学者。出版《法的实现》《法理学》(主编)、《法理学教程》(主编)等著作和教材十余部,发表《试论法律对自由的确认与调整》《法的价值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法权的构成及人权的法律保护》《论法律调整技术手段的选择》《儒家传统与现代人权建设》等论文六十余篇。

法与社会的研究,在今天已经成了我国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虽然新中国成立前学术界有一些研究文献,但除介绍西方研究的一些文献外,关于本土研究的不多,如胡韫玉的《中国习惯法论》(1920年)、张知本的《法律社会学》(1931年)、严景耀的《中国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7年)等,总的来说,研究范围也还没有展开,研究者不多。当然,这既与当时国家的政治法律环境有关,也与学术的发展规律有关。毕竟,法律社会学的兴起,国外也是在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
我国法与社会研究的兴起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这得益于改革开放和开始强调法制(当时“法治”尚未被普遍接受)。1987年,全国学界首次举行了法律社会学理论讨论会,并出版了以《法律社会学》(1988年)为书名的论文集。这可以被看作是法社会学研究在中国兴起的标志性的活动,在这以后,介绍西方理论的文献、一般理论的研究文献和本土研究的文献都有很大的发展,研究内容和方法都呈现出越来越多样的趋势。1990年在米兰出版的《法律社会学的发展:一个世界范围文献的考察》(Developing Sociology of Law: A World-wide Documentary Enquiry)一书,刊载了郑航生和杜钢建介绍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文章《法社会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Legal Sociology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也表现了中国学界在这一领域与世界的交流。
在这种学术背景下,本人对法与社会的问题也有浓厚的兴趣。1992年在恩师孙国华教授指导下完成了我的博士论文《社会主义法的实现的一般理论》,尝试地运用了法社会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后经修改成《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一书,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2012年,一次学术会议上见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方明先生,自然谈到写书出书的掌故上来,我说道:我的博士论文修改成书,曾得益于谢邦宇教授给我的一个意见。20世纪90年代初,因参加行为法学研究活动与谢邦宇教授交往甚多,虽有年龄辈分之差,但已非常熟识。曾与谢教授谈到修改论文出书的事,谢教授对我说,文章千古事,要打算出一本书,至少要考虑能立架二十年。这一句话不仅让我好好静心改我的论文,而且让我一辈子受用。方先生笑笑,建议我修改再版《法的实现》。我觉得还不到二十年,但经不住方先生的劝说。
本应承一年改定交稿,结果一写下来便改变了原来的框架和内容,只好写成另一本书了,于是时间一延再延,拖得自己也不好意思,非常感谢方明先生的宽容,终于让我在两年多时间完成了这一书稿。
本书《法律调整》,仍是在《法的实现》一书基础上写出来的,故本书保留了《法的实现》当中的一些基本内容。对比“立架二十年”的打算,自己臆断原书中还是有一些经时间淘洗仍留得下来的东西,比如,法律调整中对利益关系的拟制、行为的调控模式、法的实现的社会制约机制等原理性内容;同时,当初曾提出包括建立巡回法庭在内的关于司法改革的三个方案,在今天看来也还能对应改革的走向。当然,时过境迁,社会情势变了,社会问题也有了变化,学界的发展也给了自己更多启发性的思考,这些也都构成了本书充实的内容。所以想来,“立架二十年”的考虑,实是一个应达而不易达到的目标。吾有志焉,却力有不逮;虽力有不逮,吾有志焉。
做学问其实是一件快乐的事情,读书、读社会、思考、与人交流,总能让自己更为丰富,有时觉得自己的观点能有益于他人或社会,更快乐。本书的出版,也正是为了这样一个交流。
在此还要特别感谢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支持我作一个题为“法的价值与法律调整”的小项目研究注1,成果预计为三篇论文,有两篇早已完成发表,第三篇则写成了本书。
作者
2014年12月11日
导论 社会场域中的法
法治在当今国家的治理模式中,已成为一个潮流。现代国家都不会不注重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以实现社会大众、特定人群或执政者的特定目的。在法治国家,虽不能说“事事皆有法式”,但法律必定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是居于最高地位的调整手段。同时,在许多人看来,法律这种作为主权者命令并依靠国家强制力维持的规范体系,当然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一”的功能,可以有效地安排社会活动并排除各种背离行为。的确,法律在很多时候表现了这种能力,很好地满足了我们对社会安排的要求。比如,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以法律确立宪政,结束了封建君主专制;俄国布尔什维克在20世纪初,以及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中叶,都借助法律、法令的形式有效地将私有制改变 ............

书籍插图:
书籍《法律调整:法社会学的一个专题讨论 》 - 插图1
书籍《法律调整:法社会学的一个专题讨论 》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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