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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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合同法总论(中卷)(第二版)
作者:崔建远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年9月
ISBN:9787300232249
本书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授权得到APP电子版制作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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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修订说明
相较于《合同法总论》(中卷)(第一版),《合同法总论》(中卷)(第二版)有如下变化:(1)反映了《合同法总论》(中卷)(第一版)出版之后的立法及司法解释。(2)消除了发现的《合同法总论》(中卷)(第一版)中的错误。(3)对于《合同法总论》(中卷)(第一版)中不尽理想的某些表述和阐释,予以完善。(4)增补了如下内容:
1)在情事变更原则中,以案例解释了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这个要素。
2)在情事变更原则中,以案例阐释“原已存在的违约责任不应因合同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解除消失无踪,而是继续存在”的观点。
3)在履行主体部分增补了履行辅助人的介绍,并配有具体的案例及其阐释。
4)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中,重新阐释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
5)在先履行抗辩权制度中,增加了对“先履行抗辩权应改为抗辩”这种观点的评论。
6)在先履行抗辩权制度中,增加了“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的情况”。
7)在先履行抗辩权制度中,增加了“附停止条件与履行抗辩权之间的牵连/衔接”。
8)在不安抗辩权制度中,丰富了“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类型。
9)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增加了对传统理论界定怠于行使其权利的反思。
10)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新增了法释[1999]19号第13条第1款的正面作用的一个表现。
11)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重写债权人代位权胜诉判决与强制执行的关系。
12)在反担保部分增补了甄别反担保有无的案例分析。
13)在合同担保的从属性部分,增补了从宽把握从属性的进一步阐释。
14)在合同担保一章,增补了如下内容:合同担保与担保作用的区别,某些“非典型担保”并非担保,诉讼程序中的担保和诉讼程序外的担保。
15)在保证领域,增补了如下内容: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违反《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以公司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宜再适用法释[2000]44号第4条的规定,令担保合同绝对无效,而应适用《合同法》第50条关于越权行为的规定。
16)在定金领域,增补了对法律、规章、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金进行简要梳理的内容,在梳理实务中出现的保证金类型时增补了质量保证金、作为动产质权标的物的保证金两种类型。
17)在债权让与领域,增补了如何看待当事人关于债权瑕疵属于商业风险的约定。
18)在狭义的合同变更一节,增补了合同变更所采取的文件形式。
19)在合同的变更一章,附加了“行为,沉默之于合同变更”一文。
20)在合同的解除概述一节,增补了关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可否解除的辨析。
21)在合同的解除概述一节,还增补了关于约定解除的识别。
22)在合同解除的条件一节,对于通常事变与合同解除之间的关系的阐述,更加细致和完善。
23)在合同解除的条件一节,新增了介绍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严格限制解除权的规定的内容。
24)在合同解除的条件一节,增补了债务人不履行定期行为直接推定守约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阐释。
25)在合同解除的条件一节,深化、完善了关于迟延付款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关系以及部分付款与实现合同目的之间关系的阐释。
26)在合同解除的条件一节,补充了关于《合同法》第110条与第94条所定解除之间的关系的揭示。
27)在合同解除的条件一节,还增补了如下内容:在违约行为和不可抗力均为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应由解除权人选择决定以何为由解除合同。
28)在合同解除的程序一节,增补了违约方应当享有解除权的情形,以及双方违约与解除权。
29)在合同解除的程序一节,补充了关于债权人接受部分履行的行为是否表示放弃了解除权的辨析。
30)在解除权行使的限制领域,增补了合同解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案例分析。
31)在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领域,反思了笔者原来类推适用法释[2003]7号第15条第2款的规定的观点,现在主张,对于解除权存续的合理期限宜作类型化的分析。
32)在解除权的行使领域,新增通知解除合同所依据的事由与在诉讼过程中所依据的事由不一致时如何认定的方案。
耿林博士帮助检索和核实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统一商法典》有关条文及评注。龙俊博士帮助检索与核实日本《民事诉讼法》和《非讼事件程序法》修订后的有关条文。郭蔚博士帮助检索和核实《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澳门商法典》的有关条文。他们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无疑地提升了本书的质量,特此致谢!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编辑们为本书的修订付出了心血和汗水,在此一并感谢!
崔建远
2016年6月15日
于清华大学明理楼
自序
合同法教材应当准确、简明和体系化,并反映最新成果。所谓反映最新成果,包括反映最新的立法、司法解释,以及有分量的科研成果,淘汰过时的规则及其学说。所谓体系化,就是涵盖应有的内容,并将它们逻辑且有机地排列组合起来,以彰显观点和思路。所谓准确,是指依据文义、体系和规范目的等方法,解释法律规范,进一步解读司法解释,客观地介绍既有的学说,包括通说、有力说及某些少数说。所谓简明,就是言简意赅,剔除废话,在一定的意义上还含有深浅适度的意思。
之所以强调简明,是因为简明的合同法教材,往往脉络清晰,经纬分明,篇幅适中,避免臃肿。这有助于消除初学者的畏难情绪,避免其如坠云雾,便于他们较快地进入法律关系的情境之中,使之易于从整体上把握合同法,领会具体制度及规范。
但是,简明,意味着概括,舍却了某些属性,略去了若干论证环节,未能及于全部范围,放弃了应有的深度,有时难免意犹未尽,不易完整而清晰地显露出法学方法。就是说,合同法教材应定位在入门书。正因如此,渴望继续深造的学子、从事合 ............

书籍插图:
书籍《合同法总论》 - 插图1
书籍《合同法总论》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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