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具体与抽象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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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民法总则:具体与抽象
作者:崔建远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11月
ISBN:9787300250694
本书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授权得到APP电子版制作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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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民法总则:具体与抽象》,原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约稿《民法总则:具体与抽象》《物权:生长与成型》和《债权:借鉴与发展》三卷本民法文选中的一卷。缔约后,我马不停蹄地编辑整理《物权:生长与成型》,定稿后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于2004年出版。其后的7年里,由客观情势决定,我先是整理出版了《合同法总论》(上卷),接着编写《物权法》教材,继而在此基础上补充和升华而成《物权:规范与学说》,其间还三次修订了《合同法》教材,迟至2012年才将《债权:借鉴与发展》交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付梓。这样,三卷本的民法文选独缺《民法总则:具体与抽象》还未见“公婆”。个中原因,主要是近二十年来我的精力基本上放在了对物权法和债法的思考和积累之中,对于民法总则仅仅满足于教学的需要,而未再作深入探讨,故这方面的心得体会不多。
欣逢编纂中国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的大势,客观上“逼得”我撰写民法总则的立法论,编纂完成大家眼前的这本《民法总则:具体与抽象》。
《民法总则:具体与抽象》收录的论文有些发表于上个世纪80年代,带有时代的烙印,反映了那段时期社会、经济、体制特别是理念的状态。尽管其中一些早已“不合时宜”,还显现出我的稚嫩,但它们恰好在一定程度上显现着社会、历史的真相,映衬着我国民法及其理论的发展。有鉴于此,我不揣简陋,将其原原本本地“暴露”在大家的眼前,供批评指正。
重见那些文章,脑海里立即浮现出那个时期的生活、工作情景,不禁感慨万千,五味俱全。《民法,给程序以应有的地位》一文不是坐在书斋里推理出来的,而是源自我亲历的三五件真人真事的切身感悟,它们的的确确印证了“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句名言!同时我也体会到了程序对一些人的恩宠,对另些人的残酷;牢牢地记住了没有公正的程序,实体再厚实也是枉然。生前一直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民事诉讼法学大家江伟老师不止一次地对人说:“崔建远是搞民法的,但他对程序还那么重视,不错!”朋友向我转告的江老师的这句评价,一直鼓励着我,鞭策着我,使我不但自己时刻不敢忘记诉讼法的重要性,也一再要求我指导的学生务必重视民事诉讼法的学习。《论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两篇论文,或许至今已觉不新鲜,但在当时确实是颇有新意的。值得特意提出来的是《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一文,它是于晔(曹焕忠)与我坐在一起,历时一个月,二人边讨论,曹焕忠校友边撰写,二人反复润色,才定稿的,更不要说此前我们二人对此积累所耗精力和所费时光了。文章以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学说为基点而展开论述,逻辑谨严,自成一说。
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商品经济关系,这是已故著名民法学家佟柔老师首先提出并进行论证的。佟老先生对此钟爱的程度会自觉不自觉地流露出来。记得在着手撰写法学硕士学位论文《论经济合同的解除》时,我从长春到北京搜集资料,请教名师,经周卫平校友介绍拜见梁慧星老师,经龙翼飞校友引荐拜会佟柔老师。就合同解除问题,梁慧星老师一一地回答了我所提的全部问题,阐释了其民法见解,展现出他对民法的宏观把握和细节体会。这直接有益于我完成毕业论文。佟柔老师则不同,他老人家口若悬河,环环相扣,向我阐释民法的调整对象,耗时一个下午,从中彰显出他老人家拥有的经济学和法学的深厚功底,以及他对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思考和见解。这使我深刻认识到民法和经济法乃至法律与经济间的关系,获益匪浅。
诚然,在今天看来,商品经济关系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可再斟酌,但历史的观点万不可被遗忘,佟老先生主张并论证、阐释其观点时,正值民法与经济法大论战、民法似乎丧失生存之地的年代,商品经济关系说最能符合逻辑地、也能一目了然地证成民法这个上层建筑天然地具有存在的经济基础、正当性,它是独立于经济法等部门法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及学科。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佟柔老师的这番大论,就难有民法的今天。吃水不忘打井人。在民法及其理论日益繁荣的形势下,过上“小康”生活的民法人务必铭记佟柔老师以及史越老师等一大批民法前辈们!
佟柔老师不但在中国民法的生存和发展的宏伟事业中贡献杰出,值得大书特书,我在这篇序言里对佟柔老师谈了这么多,还有一个个人原因:上个世纪80年代,经王利明教授推荐,我有幸成为佟柔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这部全国统编教材的编写人之一,不但在做人、学问及编写教科书方面从佟老先生身上学到许多,而且使我在民法学界的位置得到提升,客观上推动了我的进步。但就是这么一位于我恩深似海的长者,我都因他事无法到会纪念他,内心愧疚不已,借此园地发自内心地感念他老人家,祝愿他老人家在天国安好!
将早些年的习作收录,还有一个情结:当年生活拮据,每逢年节,犯愁不已,因为无力为亲戚购置年节礼物。时任吉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的好心的李忠芳老师,赠与我肉票,介绍我到校外讲课,每次可得几元、十几元钱,贴补家用。但当时“鬼迷心窍”,大多谢绝,只去过不多的几次,一心一意地写文章。其实,现在看来,那些文章缺点不少,便有时想来:“与其如此,莫不如去讲课,赚些钱来养家糊口。”不过,有好友另有高见:“没有那些年的习作经历,也就难有今天论文的态样。”如此,那些文章有其不可磨灭的功劳。此言非虚,但毕竟亏欠了家人,还得诚心地表达歉意!
情到深处,不禁说了这么多,到此止笔吧。
崔建远
2017年9月5日
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1]
内容摘要
编纂中国民法典必须摆正民法典与哲学、民法与商法、原则与规则、主张与举证、总则与分则、规则内容与立法技术等几对关系。中国民法典的哲学基础需要视权利所立基础、主体对于客体、交易领域、非交易领域而定,不宜笼而统之地模糊对待。在奉行民商合一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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