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联合国的行动及中国的贡献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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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目录
缩略语表
导 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论题现状及文献综述
三、选题研究目的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五、研究的预期贡献
六、篇章组织结构
上编 法治与冲突社会
第一章 国际法视野下的法治
第一节 法治的概念
一、法治的基本概念
二、法治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第二节 国际法律文件中的法治
第二章 冲突社会的法治
第一节 冲突社会的法治概述
一、冲突的内涵与外延
二、冲突社会的国家能力
三、冲突社会的治理
第二节 联合国与冲突社会的法治
中编 冲突社会法治的实现
第三章 冲突社会法治的实现:概述
第一节 过渡司法
一、过渡司法理论的内涵和发展
二、过渡司法的基础
三、过渡司法机制的优势和弊端
第二节 和平行动
一、对和平行动的界定
二、和平行动的内容及其发展
三、和平行动与法治
第三节 宪政秩序的重建
一、宪政秩序重建问题的提出
二、冲突社会宪政秩序的实现
三、冲突社会宪政秩序重建的困境与出路
第四节 小 结
第四章 联合国与冲突社会的法治实现:过渡司法
第一节 联合国对过渡司法机制的发展
第二节 联合国对过渡司法机制的促进
一、真相委员会
二、国际刑事审判机构
第三节 过渡司法机制的复杂性
一、注重过渡司法的评估机制
二、多种解决方式合理使用
三、充分认识政治环境对过渡司法效果的影响
四、注重本地条件
五、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六、重视媒体的作用
第四节 过渡司法机制的发展方向
第五章 联合国与冲突社会的法治实现:和平行动
第一节 和平行动理论
一、理论发展
二、维和行动与建设和平
第二节 和平行动的核心机构
一、联合国安理会
二、建设和平委员会
第三节 和平行动的辅助机构
一、联合国大会
二、维和行动事务部与维和行动支援部
第四节 和平行动的主要挑战
一、建设和平的目标困境
二、和平行动的资源困境
三、与区域组织的协调困境
四、和平行动的法律责任困境
第五节 和平行动的发展趋势
一、和平行动的要素变化
二、参与者之间的有效协调
第六章 联合国与冲突社会法治的实现:宪政秩序重建
第一节 宪政秩序与冲突社会重建
一、宪法与宪政秩序
二、冲突社会宪政秩序的重建
三、联合国框架下的宪政秩序重建
第二节 宪政秩序重建的现实困境:宪法制定
一、冲突社会的特殊矛盾
二、联合国框架下制宪的实践困难
第三节 宪政秩序重建的现实困境:宪政选举
一、冲突后选举的基础
二、联合国框架下的选举援助
三、联合国选举援助框架的影响因素
第四节 冲突社会宪政秩序重建的发展方向
一、国际法规则的强化
二、法律框架的稳定化
三、国家自主权的主导化
四、宪政建设透明化
五、协助主体的多元化
下编 联合国各机构在建设冲突社会法治中的作用及中国的贡献
第七章 联合国各机构在建设冲突社会法治中的作用
第一节 大 会
一、大会在冲突社会促进法治的职权概述
二、大会各机构在冲突社会中促进法治的职权
三、大会在冲突社会促进法治中职权的扩大
第二节 安理会
一、安理会对冲突社会法治的作用概述
二、安理会促进冲突社会法治的重要工具:制裁措施
三、安理会制裁措施的限制
四、安理会制裁措施的法治缺失
五、安理会制裁措施的改革方向
第三节 国际法院
一、国际法院与冲突社会法治相关的职权
二、国际法院促进冲突社会法治的主要贡献
三、国际法院在促进冲突社会法治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秘书长
一、秘书长对冲突社会法治的促进
二、冲突社会中秘书长职能的发挥
三、冲突社会中秘书长职能的发展方向
第八章 中国对建设冲突社会法治的贡献
第一节 中国外交政策对冲突社会法治的支援
第二节 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和平行动
一、中国对联合国和平行动的理论贡献
二、中国对联合国和平行动的实践贡献
三、中国参与联合国和平行动的挑战
第三节 中国参与促进冲突社会法治的其他工作
一、中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二、中国对国际司法的贡献
三、中国对与冲突相关国际问题的独特见解
第四节 小 结
结 论
参考文献
后 记
缩略语表
危机小组
国际危机小组
国际法院
联合国国际法院
卢旺达刑庭
联合国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前南刑庭
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
安全协助部队
国际安全与协助部队
人权高专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建设和平委员会
联合国建设和平委员会
联阿援助团
联合国驻阿富汗援助团
全球治理委员会
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
开发计划署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政治事务部
联合国政治事务部
难民高专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
联苏特派团
联合国驻苏丹特派团
法治指标
联合国法治指标
导 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毋庸置疑,“法治”的概念在现代社会早已深入人心。无论是在已经发展成熟的各国国内社会,还是正在发展中的国际社会,“法治”都受到广泛的赞同和推崇。“法治”概念似乎具有某种自明性,见其形即明其意,而无需对其进行准确的界定。事实上,尽管“法治”概念历经人类历史数千年的研究和探讨,但其真正内涵却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么简单。许多学者认为,法治至少存在两个主要概念:狭义的法治认为法治本身并不提供“公正”,但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法律框架和程序;实质的法治扩展了狭义的概念,包括某些与此相关的个人的实质性权利。
注1
作为人类社会普遍认可和追求的根本价值之一,“法治”概念已经历经逾千年的演进。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所称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The rule of law is better than that of any individual),
注2
到近代戴西(Albert Venn Dicey)指出的法治三要素,再到现代国际法委员会所确立的国际法治的标准,不一而足。
注3
除英美法系外,大陆法系以及不同的宗教国家都有各自的法治传统,许多学者都试图通过建立一定原则或标准的方式来定义法治。
注4
但无论“法治”的概念如何变化,始终无法离开人类社会,由此也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中也存在实现法治的可能,因为国际社会也是由一定的社会成员(国家)所组成的共同体,而且,国际社会也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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