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大学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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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将毕业的学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专家提示】
2.大学生就业协议能否替代和对抗劳动合同?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专家提示】
【关联法条】
【相关文书】
1.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2.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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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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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名:在校生、大学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1.即将毕业的学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
  【分析解答】
  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在校生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情形,排除了在校学生的劳动者资格。
  【基本案情】
  2006年2月,小丽拿着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海门一公司应聘办公室文员工作,此时她的论文答辩尚未完成。公司审核和面试后,便通知小丽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与小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担任的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1年,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丽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遂进行了治疗和休息。其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6年7月正式毕业。同年8月,伤愈后的小丽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11月份,她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公司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小丽则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小丽认为自己已年满16周岁,具有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双向选择推荐表,就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自己的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不存在隐瞒和欺诈,法律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因此自己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
  公司辩称,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其应受学校的管理,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生两种身份,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小丽之所以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其目的是其交通事故后要求公司办理劳动保险。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小丽与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应当按照单位内文员工作为小丽支付报酬差额,小丽发生交通事故是因到公司上班导致,公司承担治疗的全部费用。
  【案例分析】
  本案是由用人单位招用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中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是否拥有劳动者资格?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是否具有合格的劳动者资格,是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如果不具有劳动者资格,就不能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笔者认为本案中小丽应当具有劳动者资格,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小丽的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工伤。具体理由如下:
  一、在校生依法不具有劳动者资格
  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在校生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情形,排除了在校学生的劳动者资格。本案仲裁委也正是根据此规定对案件作出了裁决。
  二、在校生劳动不构成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才行:
  1.必须是在校生。在校生通常指全日制在学校内接受教育的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成人或者自考学生,由于其已经具有工作或社会人员性质,虽然在学校上学也不属于在校生。
  2.利用业余时间。利用业余时间是指在校生利用学习之外的时间,这里主要是指课余时间、周末、节假日。
  3.勤工俭学。勤工俭学通常是在校生参与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最主要是为了减轻在校期间的经济负担,还有为了锻炼能力、接触社会等目的而进行的。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
  三、小丽与公司应当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小丽在2006年2月,学校为其颁发了“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是学校给予毕业生寻找就业单位,推荐学生用的。学校给小丽出具“就业推荐表”,表明学校的学习课程已经结束,出具推荐表是为了让学生走出校门,寻找就业机会和工作单位。也就是说,小丽虽然属于在校生的范畴,但学校已经没有学习课程,学校推荐小丽出去就业,小丽实质上与在校生是有区别的。
  小丽在学校结束了学习课程,持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找到这家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公司其他员工一样,专职在公司进行工作,显然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
  小丽在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并且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具有长期稳定的劳动内容,并且以劳动报酬作为自己的生活主要来源,而勤工俭学具有临时性、不确定性以及短暂性,小丽的工作显然不属于勤工俭学。
  虽然小丽到公司工作后还没有完成论文答辩,但是论文答辩并不属于教育课程,学校也没要求必须在校内完成,并且学校还同意了小丽以邮寄的方式完成论文以及答辩。
  以上内容综合考虑,小丽的情况跟在校生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显然有很多不同之处,根据《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具 ............

书籍插图:
书籍《在校生、大学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 插图1
书籍《在校生、大学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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