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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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CONTENTTS 目 录
引言
——死刑的源头与彼岸
一问:马克思如何看待死刑?
一、死刑不承认人的尊严
二、死刑只把人当做手段利用
三、死刑是野蛮时代同态复仇的延续
四、死刑是社会责任的转嫁
五、尽早地宣判死刑的死刑
二问:“杀人偿命”是否公正?
一、杀人偿命:过时的等害报应
二、杀人偿命:虚幻的价值平衡
三、杀人偿命:缺位的人道关怀
三问:“杀一儆百”有何科学根据?
一、关于“杀一儆百”的理论根据
二、关于“杀一儆百”的实证根据
三、关于“杀一儆百”证明责任的承担
四、结语
四问:死刑是否合乎人道?
一、人道主义是将人本身视为最高价值的思想体系
二、人道主义是死刑的掘墓人
三、不能把对犯罪人人道与被害人人道混为一谈
五问:“少杀”政策如何回归?
一、少杀政策之滥觞
二、少杀政策之弃置
三、少杀政策之复苏
四、少杀政策蜕变之原因
五、严格限制并最终废除死刑
六、结语
六问:死刑民意怎样对待?
一、我国的死刑民意是什么?
二、我国的死刑民意是怎样形成的?
三、对死刑民意如何引导?
七问:死刑罪名怎么设置?
一、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设置
二、死刑罪名设置之比较
三、非生命犯罪死刑罪名泛滥
四、多数死刑罪名闲置不用
五、以故意杀人罪为基点重新设置死刑罪名
六、结语
八问:死缓制度的当代价值是什么?
一、死缓制度之滥觞
二、死缓是新中国的独创
三、死缓政策的刑法化
四、死缓制度的价值
五、死缓制度的改革设想
六、结语
九问:死刑程序怎样革新?
一、死刑案件的诉讼证明
——从杜培武冤案说起
二、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
——从李化伟杀人案说起
三、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
——从董伟案谈起
四、死刑案件的再审程序
——从刘涌案看死缓再审程序
五、结语
十问:死刑的国际公约如何面对?
一、《公约》设定的死刑国际准则
二、我国死刑立法与《公约》之契合面
三、我国死刑立法与《公约》之差距及其改进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封面题字 储槐植
的确,想找出一个原则,可以用来论证在以文明自负的社会里死刑是公正的或适宜的,那是很困难的,也许是根本不可能的。
——卡尔·马克思
十问死刑
——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张 文 等著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十问死刑/张文等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2
(刑事法律论丛)
ISBN 7-301-11346-3
Ⅰ.十… Ⅱ.张… Ⅲ.死刑—司法制度—研究—中国 Ⅳ.D924.12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6)第147188号
书 名: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著作责任者:张文 等著
责任编辑: 晓喻 李霞
标准书号: ISBN 7-301-11346-3/D·1643
出版发行: 北京大学出版社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5号 100871
网 址:http://www.pup.cn
电 话:邮购部 62752015 发行部 62750672 编辑部 62752027
出版部 62754962
电子邮箱: law@pup.pku.edu.cn
印 刷 者: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
经 销 者:新华书店
650毫米×980毫米 16开本 13印张 220千字
2006年12月第1版 2006年12月第1次印刷
定 价: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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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死刑的源头与彼岸
在刑罚史上,死刑是一种最为悠久的刑罚种类。从人类具备生命意识始,就同时获得了剥夺生命价值的灵感。可以说,死刑的发展与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发展气脉相通。从遥不可及的原始部落到今日大洋彼岸的超级大国美利坚,从人类社会最蛮荒的原始时期到迄今为止所能达到的现代文明,杀人从未与人类彻底分离。而这,究竟意味着什么?死刑由何而来?死刑难道真是人类发展的整个历程中不可摆脱的宿命?
关于死刑的起源,没有公认的答案。一种颇为引人注目的解说是,死刑起源于远古的复仇习惯。在原始社会中,人们生活在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中,当氏族成员遭到外族侵犯特别是身体侵犯时,受害人所在的氏族就对加害人所在的氏族采取集体性的杀戮,维护本氏族的安全。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特别是商品交换和联姻的开放化,氏族观念逐渐淡漠,氏族纽带被逐渐打破,复仇的形态也发生了变化,由血族复仇演化到血亲复仇。血亲复仇虽然在复仇主体与对象范围上有所缩小(由氏族到家族),但也同样会导致仇恨的世代相循,甚至出现整个家族的衰败、灭绝。于是,基于人类的某种本能选择,血亲复仇又毫不停歇地进化到同态复仇。同态复仇乃复仇的最高形态,其复仇种类和对象都有了更为严格的限定。从程度看,“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从对象看,“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是复仇的最为基本的规则。正是从这样的规则中,人们毫不含糊地得出“杀人偿命”的训诫。由此,对他人生命的刻意地、私力地剥夺,在复仇的框架中获得了某种正当性与合理性!但是,如果说,“以命抵命”能够被公共权力执掌者所接受,那么,对生命的私力剥夺,则难以被公共权力所承认。因此,在氏族部落体制走向崩溃、国家体制逐渐形成的过程中,国家权力便向私力复仇开刀,将复仇的权力由私人收归国家。如此一来,“以命抵命”的同态复仇,在国家规制的刑罚体系中,以死刑即国家依照法律而杀人的样态得以延续,私力的生命剥夺被公共的死刑执行所取代。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弗·恩格斯(1820—1895)说:“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弊害。”
【1】
根据日本刑法学家牧野英一(1878—1970)的分析,刑罚史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复仇时代、威吓时代、博爱时代与科学时代。以下,我们循着这一线索,对死刑的演变略加梳理。
奴隶制时期的刑罚,以复仇为主要目标。这一时期可称作是刑罚的复仇时代。复仇时代的死刑,由于刚刚脱胎于原始的“以血还血”习惯,因而仍然带有浓厚的报应色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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