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收集、审查、排除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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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刑事审判工作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关乎当事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应当慎之又慎。严格依法办事,必须讲证据讲事实,不枉不纵,确保每一起刑事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刑事诉讼的过程主要是围绕着证据进行的,即在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刑事证据规则,则是合法、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正确审查判断证据,使依据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事实真相的程序保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建设,是诉讼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是依法治国的时代呼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也是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迫切要求。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吸收了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外国有益做法和吸收法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作出有力度的改革,具有的突破性和创新性,比如全面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在证据种类中新增了电子数据,明确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条件,增加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等等,使我国刑事证据规则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完善,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文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有关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有许多规定是以前所没有的,是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例如,《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第3条明确规定了程序法定原则,第5条明确规定了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结论唯一,第15条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等;又如,《非法证据排除》不仅要求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也规定了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建立了在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等等。这些都是对原有规则的细化与发展,对于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帮助相关读者准确理解和掌握最新刑事诉讼法及之前“两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全面了解刑事证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便于在具体实践中理解和运用。刑事证据的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对广大公民来说,了解这方面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同样是有现实意义的。因为刑事诉讼关系到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社会的安全和公正,熟悉刑事证据知识和法律规则,是广大公民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因此,本书也十分注重从向广大公民介绍刑事证据法律知识的角度出发,在案例选择、文字表述、评析内容上做了相应的安排,从而使本书做到专业性与普及性、知识性与可读性的统一。本书借鉴了国内外关于刑事证据的立法例及司法实践,吸收了国内著名专家在刑事证据制度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在此,向这些材料的编写者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谢意。由于作者能力有限,书中难免有不当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指正。编者二○一四年三月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
1、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宣讲要点】刑事诉讼证据包括:(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所谓专家意见书,主要指专家就未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论证,提出专业意见而制作的论证书。既包括法律问题,也包括事实问题;其表现形式通常为对论证意见进行记载而形成的书面文件。在刑事诉讼中,一般说来,法律专家作出的法律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技术专家作出的事实意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典型案例】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实行并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多项罪名),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刘涌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的辩护律师田某在北京组织了14名国内知名的刑法学专家和刑事诉讼法学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了对刘涌有利的《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意见书》。田某将此论证意见书提交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其中该意见书说:“与会专家听取了律师的介绍并查阅了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一致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且认为本案可能存在刑讯逼供问题。2003年8月1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和“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为由,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刘涌所犯其他各罪,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再审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涌一案提起再审。并于同年12月22日上午对刘涌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专家评析】所谓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对于刑事证据,在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上有不同界定,他们分别从不同方面阐明其特性,揭示其内涵,揭示这一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种定义方法:一是证据资料说。《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在第2款列举了以下七种证据形式:“证据包括:(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并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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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刑事证据收集、审查、排除》 - 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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