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晗讲历史:中国人的生存规矩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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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目录
第一编 治国之启示
历史上的君权的限制
治人与法治
历史上的政治的向心力和离心力
论 皇 权
说 士
论 贪 污
明代靖难之役与国都北迁
明代的锦衣卫和东、西厂
东林党之争
第二编 人性之光辉
谈 曹 操
论赤壁之战里的鲁肃
论赤壁之战里的周瑜、诸葛亮、张昭
冼 夫 人
隋末农民领袖窦建德
谈武则天
文成公主
《敕勒歌》歌唱者家族的命运
夫 人 城
宣 文 君
文天祥的骨气
论民族英雄
史学家万斯同
第三编 万事需考究
孙权劝吕蒙学习的故事
昆仑奴考
汉代之巫风
南人与北人
诈降和质子
论奴才——石敬瑭父子
晚明仕宦阶级的生活
胡惟庸党案考
“社会贤达”考
捻与捻军笔记
第四编 人生如战场
古代的战争
古代的斗将
斗将的武艺
明代的火器
论夷陵之战
阵图和宋辽战争
戚继光练兵
注释
第一编 治国之启示
历史上的君权的限制
近四十年来,坊间流行的教科书和其他书籍,普遍有一种误解,以为在民国成立以前,几千年来的政体全是君主专制的,甚至全是苛暴的、独裁的、黑暗的,这话显然有错误。在革命前后持这种论调以攻击君主政体,固然是一个合宜的策略,但在君主政体早已成为历史陈迹的现在,我们不应厚诬古人,应该平心静气地还原其本来的面目。
过去两千年的政体,以君主(皇帝)为领袖,用现代话说是君主政体,固然不错,说全是君主专制却不尽然。至少除开最后明、清两代的六百年,以前的君主在常态上并不全是专制。苛暴的、独裁的、黑暗的时代,历史上虽不尽无,但都可说是变态的、非正常的现象。就政体来说,除开少数非常态的君主个人的行为,大体上说,一千四百年的君主政体,君权是有限制的,能受限制的君主被人民所爱戴。反之,他必然会被倾覆,破家亡国,人民也陪着遭殃。
就个人所了解的历史上的政体,至少有五点可以说明过去的君权的限制,第一是议的制度,第二是封驳制度,第三是守法的传统,第四是台谏制度,第五是敬天法祖的信仰。
国有大业,取决于群议,是几千年来一贯的制度。春秋时子产为郑国执政,办了好多事,老百姓不了解,大家在乡校里纷纷议论,有人劝子产毁乡校,子产说,不必,让他们在那里议论吧,他们的批评可以作为我施政的参考。秦汉以来,议成为政府解决大事的主要方法,在国有大事的时候,君主并不先有成见,却把这事交给廷议。廷议的人员包括政府的高级当局,如丞相、御史大夫及公卿列侯;下级官,如议郎、博士以及贤良文学。谁都可以发表意见,即使这意见恰好和政府当局相反,即使所说的话是攻击政府当局,也可以不厌其详地反复辩论。辩论终了时,理由最充分的得了全体或大多数的赞成(甚至包括反对者),成为决议,政府照例采用,作为施政的方针。例如汉武帝以来的盐铁榷酤政策,政府当局如御史大夫桑弘羊及丞相等官都主张继续专卖,民间都纷纷反对,昭帝时令郡国举贤良文学之士,问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皆对曰,愿罢盐铁榷酤均输官,无与天下争利。于是政府当局以桑弘羊为主和贤良文学互相诘难,词辩云涌,当局几为贤良文学所屈,于是诏罢郡国榷酤关内铁官。宣帝时桓宽推衍其议为《盐铁论》十六篇。又如汉元帝时珠崖郡数反,元帝和当局已议定,发大军征讨,待诏贾捐之上疏独以为当罢郡,不必发军。奏上后,帝以问丞相、御史大夫,丞相以为当罢,御史大夫以为当击,帝卒用捐之议,罢珠崖郡。又如宋代每有大事,必令两制侍从诸臣集议,明代之内阁、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六科诸臣集议,清代之王大臣会议,虽然与议的人选和资格的限制,各朝不尽相同,但君主不以私见或成见独断国家大政,却是历朝一贯相承的。
封驳制度概括地说,可以分作两部分。汉武帝以前,丞相专决国事,权力极大,在丞相职权以内所应做的事,虽君主也不能任意干涉。武帝以后,丞相名存职废,光武帝委政尚书,政归台阁,魏以中书典机密,六朝则侍中掌禁令,逐渐衍变为隋唐的三省——中书、门下、尚书制度。三省的职权是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施行。中书省有中书舍人掌起草命令,中书省在得到君主同意或命令后,就让舍人起草,舍人在接到词头(命令大意)以后,认为不合法的便可以缴还词头,不给起草。在这种局面下,君主就得改换主意。如坚持不改,也还可以第二次、第三次发下,但舍人仍可第二次、第三次退回,除非君主罢免他的职务,否则,还是拒绝起草。著例如宋仁宗时,富弼为中书舍人封还刘从愿妻封遂国夫人词头。门下省有给事中专掌封驳,凡百司奏钞,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署而颁之,其有不便者,涂篡而奏还,谓之涂归。著例是唐李藩迁给事中,制有不便,就制尾批却之,吏惊请联他纸,藩曰,联纸是牒,岂得云批敕耶。这制度规定君主所发命令,得经过两次审查,第一次是中书省专主起草的中书舍人,他认为不合适的可以拒绝起草,舍人把命令草成后,必须经过门下省的审读,审读通过,由给事中签名副署,才行下到尚书省施行。如被封驳,则此事便当作罢论。这是第二次也是最后一次的审查。如两省官都能称职,坚定地执行他们的职权,便可防止君主的过失和政治上的不合法行为。从唐到明这制度始终为政府及君主所尊重,在这个时期内君权不但有限制,而且其限制的形式,也似乎不能为现代法西斯国家所接受。
法有两种,一种是成文法,即历朝所制定的法典;一种是不成文法,即习惯法,普通政治上的相沿传统属之。两者都可以纲纪政事,维持国本,凡是贤明的君主必得遵守。不能以个人的感情来破坏法。即使有特殊情形,也必须先经法的制裁,然后利用君主的特赦权或特权来补救。著例如汉文帝的幸臣邓通,在帝旁有怠慢之礼,丞相申屠嘉因言朝廷之礼不可以不肃,罢朝,坐府中檄召通到丞相府,不来且斩。通求救于帝,帝令诣嘉,免冠顿首徒跣谢。嘉谓小臣戏殿上,大不敬当斩,吏今行斩之,通顿首,首尽出血不解。文帝预料丞相已把他困辱够了,才遣使向丞相说情,说这是我的弄臣,请你特赦他。邓通回去见皇帝,哭着说丞相几杀臣。又如宋太祖时有群臣当迁官,太祖素恶其人不与,宰相赵普坚以为请,太祖怒曰,朕固不为迁官,卿若之何!普曰,刑以惩恶,赏以酬功,古今通道也,且刑赏天下之刑赏,非陛下之刑赏,岂得以喜怒专之。太祖怒甚起,普亦随之,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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