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原理 汉密尔顿等寒寒 - (TXT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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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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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译者前言
本书原名联邦主义者(Federaist),内容皆系关于美国行
宪问题之辩论文字,阐述宪政上之各项原理。原作初自一七
八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分期在纽约各报连续发表,至一七
八八年三月至五月期间,始汇订出版第一次单行本,计分二
卷。卷首有汉密尔顿(Harnilton )所撰之序文及手订之目录。
其后美国曾印行多种版本,并有各国译本出现。一七九二年
巴黎发行法文译本,计有两种版本,至是几经者证记后,始
确定原著作人之姓氏。追南美亦成立联邦式之政府时,一八
四O 年巴西京城乃发行荀萄牙文译本。一八六八年阿根廷京
城发行西班牙文译本。其间德文节译本系于一八六四年在白
莱门城出版。惟英国民众直至一九一一年始获读该书,但英
国及其自治领地之执政诸公,则早在研究该书之理论,以组
织不列颠帝国联邦,并亦有助于组成澳大利亚与南非之政治
体系。
本书初版系麦克林公司在一七八八年所印行,是为原文
之正本。惟汉密尔顿所手订之目录,仅属一种纲要,故本书
兹亦参照一八八六年之洛琪版本,采取其详细目录而印行,
以补初版之不足。
考木书各篇原著作人计有汉密尔顿,梅狄森(Madison)
哲氏(Jay )三人。惟其中有若干篇究系何人手笔,今已无从
稽考,故遇有疑问者,均连冠作者之姓氏,以示识别。兹试
介绍三氏之传略如次:
亚历山大* 汉密尔顿(一七五七D 一八O 四年)在三十
岁前,在纽约州即以律师一业,驰名远近。氏曾肄业于纽约
城之金氏学院(即今之哥伦比亚大学)。后为华盛顿之幕僚,
历任总司令之军李秘书,及约克区之团管区司令等职。氏本
人虽系中产阶级出身,但其夫人则系出名门,为纽约州之富
豪,施伊勒将军之女。远在一七八O 年,氏已深信当时之美
国政府,必须彻底加以改组,并主张各州对于宣战,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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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贾易及财政等项之主权,均应交政府执掌,方可使国家强盛。
一七八六年九月之安那波里斯城会议(Annapolis Convention)
,氏亦参加。该次会议虽一无结果而散,但实为翌年春间召
开费莱台尔菲亚城联邦制宪会议之前奏。氏亦为此次制宪会
议代表之一,虽未始终其卒,克尽其制定宪法之任务,缘氏
抱有建立中央集权政府之主张,致招会中人士之嫉忌,但在
制宪会议闭会期间,氏仍大声疾呼,促人民一致拥护宪法,
并力促纽约州加以批准。本书各篇论文,出诸汉氏所撰者计
占半数以上,由此可知其光辉之一页。新政府成立时,氏曾
出任首任财政部长,莫定美国之经济与财政政策,其功不可
磨灭,无待赞述。氏旋于一八O 四年不幸逮遭惨死,享年仅
四十七岁,使美国丧失一政治良才,诚为莫大之憾事也。
詹姆士* 梅狄森(一七五一D 一八三六年)乃佛琴尼亚
洲人,同与该州志士,从辜独立运动,缔造此一新国家,厥
功殊伟。氏曾肄业纽哲尔西学院(今改称普林斯顿大学),
专攻历史,政治学及伦理学等课,用功甚勒。革命之初,氏
即从事政治工作,参加佛琴尼亚洲之首次议会及大陆会议。
后亦同与汉密尔顿出席安那波里斯城会议及费莱台尔菲亚城
制宪会议。氏对制宪会议工作,贡献极多,其才千在当时会
中,无人可出其右。氏对历史与政治,有独到深入之研究,
言论精湛,会中人士莫不钦佩。其声势之大殆可谓为“制定
宪法之主持人”。氏在会议进行期间所作之摘录,曾于一八四
O 年印行问世,乃其遗著中最完善之一部文献。本书各篇论
文,氏亦参与撰述,尽其争取各州批准之最大努力。新政府
成立时,氏乃以众议员身份参加。在第一届国会中氏复领导
众人,拟成第一项至第十项之修正案,即权利法案是也。氏
任职至一七九七年,退出国会,回乡憩息。一八O 一年东山
再起,复至华盛顿京城,前后计留居六年之久。初任国务卿
一职,后曾当选为美国第四任大总统。惟一生事迹,要以一
七八七年夏在费城之工作,乃对国家之最大贡献。约翰*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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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氏(一七四五D一八二九年)亦与汉密尔顿,同为纽约州人,
曾在金氏学院(现为哥伦比亚大学)攻读。初业律师,极为
发达,颇有应接不暇之势。氏与该州保守成性之富有家庭,
渊源极深,故对独立运动,颇持协和之主张,但对革命工作
亦曾尽其才智,全力以赴。氏曾与弗兰克林与亚当斯二氏,
共同进行一七八三年英美条约之谈判,以确定美国之独立。
召开费莱台尔菲亚城制宪会议时,氏任外交部长,故非制宪
代表之一,但本书中有关外交关系之文字,例如关于参议院
缔结条约权等问题,皆系哲氏所撰述。追组成新政府时,在
哲佛逊自法回国,正式就任之前,氏曾哲行代理国务卿一职,
其后乃调任美国之大法官。氏与华盛顿及汉密尔顿皆为心腹
之交,一七九三年之中立宣言,及华盛顿之离任演说,氏皆
参预拟草。后曾进行一七六四年所谓哲氏条约之谈判,解决
对英和约上之各项悬案。氏亦曾出任纽约州州长一职。本书
论文,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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