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在庙前”与“庙在碑后” - (TXT全文下载)

书籍内容:

《书屋》二000年第八期 “碑在庙前”与“庙在碑后”
  韩 羽
  三月二十三日天津的《今晚报》上有一篇题为“数典忘祖与歪讲成语”的文章(简称“数”文),提到拙文。“数”文前半段为文坛故实,后半段为“灯火阑珊”之类,与拙文无涉。录有关者于下:
  最近读二○○○年第一期《随笔》,有一篇谈论《阅微草堂笔记》的专文,中间引了一段纪晓岚的原作:“董曲江前辈喜谐谑,其乡有演剧送葬者,乞曲江于台上题一额。曲江为书‘吊者大悦’四字。”然后这位作者便就此四字题额大加发挥,对“悦”字说得尤淋漓尽致。说得愈多,愈说明这位作者并未真正理解这幅题字所讽刺的要害。原来此四字见于《孟子・滕文公上》,本意是赞美滕文公居丧尽礼。而董曲江竟把此四字移在戏台上,可见讽刺的矛头是指向居丧人家,把丧事办成喜事了。故鄙见以为倘不谙典故出处,最好勤翻书本,多向人请教,不要数典忘祖。
  读来读去,语焉不详。我只好揣猜了:大概是责以没有直截指出“讽刺的矛头是指向居丧人家,把丧事办成喜事了”吧?如猜测得不太离谱,我也说几句话。我谓写文、可以直截了当,也可拐弯抹角。
  聚焦点在“悦”字。
  悦,通常讲,是“愉快”、“高兴”或“使愉快”。
  《孟子》中“吊者大悦”的“悦”,由原文引申为“满意”“赞扬”的意思。
  而董曲江题额的“吊者大悦”之“悦”,就稍为复杂。它充满自身矛盾。它既是本义;又是对本义的否定。具体地说,它一身二任。一面表述客观之状(“吊者”的欢乐之状);一面暗含主观之见(董曲江对欢乐的“吊者”的嘲讽。当然,也是对居丧人家的嘲讽)。
  基于如是理解,所以拙文有云:“‘吊者’悦于‘演剧’;读者悦于‘大悦’之‘吊者’。”读者缘何而悦?不就是因为从“大悦”的“吊者”看出演剧送葬的矛盾与可笑么。
  所以拙文又有云:“演剧送葬,民之习俗,司空见惯。有谁看出了‘悦’字?董曲江大笔一挥,如拨云见日,恍然而悟:原来如此!本来如此!”为何“恍然而悟”?不就是因为谁也没有看出演剧送葬的矛盾与可笑,经董曲江大笔一挥才如“拨云见日”的么。
  “数”文谓拙文言之不确。谨移樽就教。看看“数”文的说法:“原来此四字见于《孟子・滕文公上》,本意是赞美滕文公居丧尽礼,而董曲江竟把此四字移在戏台上,可见讽刺的矛头是指向居丧人家,把丧事办成喜事了。”
  为什么把《孟子》中的“此四字移在戏台上”就能把“讽刺的矛头是指向居丧人家,把丧事办成喜事了”?总不能只有结论而无论据吧。欲听高论,然而遗憾得很。只有“可见”,却见而无可见。谚云:“鲍老当筵笑郭郎,笑他舞袖大郎当,若教鲍老当筵舞,转更郎当舞袖长。”愿彼此共勉之。
  剩下的就是“原来此四字见于《孟子・滕文公上》”,看来这是“数”文作者着意所在。这又使人费解了。必须写出典故出处方算是不“数典忘祖”乎?人所不言、我能言之,以责人“数典忘祖”乎?如谓以此可以责人,试用其矛以攻其盾,“数典忘祖”一语于“数”文之通篇中未见有其出处,其“不谙典故出处”乎?“数典忘祖”乎?
  “数”文作者又写道:“故鄙见以为倘不谙典故出处,最好勤翻书本,多向人请教。”此言极是。不知这位作者在说这话的同时是否翻过《阅微草堂笔记》?在我所引原文的下面还有如下几句话:“一邑传为口实,致此人终身切齿,几为其所构陷。后曲江自悔,尝举以戒友朋云。”更更直截地道破了“悦”字所含之嘲讽。从“数”文作者的角度看,岂不又是一则有助于己的旁证。大概这位作者没有“勤翻书本”,致使交臂失之,很是可惜了的。
  再说句题外话,我之所以割爱,是因为那个“终身切齿”的“此人”,实在是幽默感少得大煞风景,兼乏自省。而“曲江自悔,尝举以戒友朋云”,又一本正经起来,我实是更喜欢那个“喜谐谑”的董曲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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