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人文系列)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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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致谢
我想特别感谢三位同事。在开始构思本书的时候,我与我在牛津大学的同事约瑟夫·拉兹曾就这个论题开设一个讨论班,自那时起,乐于助人的约瑟夫就用他那强有力的怀疑论来审视我的那些不断发展的观点。我在罗格斯大学的同事张露丝完整地阅读了本书的两个初稿。2006年秋季我有机会与她一道开设一个讨论本书打印稿的讨论班,因此推迟把这部打印稿提交出版社。露丝在紧紧盯住要点的同时也不放过任何一个闪失,她在这方面的技能让我受益匪浅。牛津的另一位同事约翰·塔斯奥拉斯多年来用他那广博的学识和精准的判断来协助我的工作。他慷慨地为本书第一稿组织了一个研讨会,我很感谢研讨会的参与者罗杰·克里斯普、约翰·加德纳、戴维·米勒、希勒尔·斯坦纳、列夫·维纳以及乔·沃尔夫,他们向我表明我仍然需要做些什么工作。
与我在罗格斯的同事道格拉斯·胡萨克、拉里·特姆金、杰夫·麦克马汉以及我在澳大利亚应用哲学与公共伦理研究中心的同事谢默斯·米勒、汤姆·坎贝尔、涛慕思·博格的交谈也给了我很大帮助。
卡尔·韦尔曼和我谈论了权利很多年,我得益于他对这个论题的无与伦比的知识以及他的慷慨传授。
詹姆斯·尼科尔受出版社委任阅读本书打印稿,他选择不进行匿名评审。他用热情的鼓励和冷静的批评这样一种理想的组合来完成这项任务,对此我深表感谢。
2003年我用本书的一个早期版本在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做约瑟·高斯讲座。听众给了我很多帮助,当然,应该特别感谢的是马克·普拉茨。
然后,有一些默默无闻但很聪明的研究生,他们教给我的东西不少于我教给他们的,尽管我得到了教学报酬。
乔·卡特梅尔对本书花费的时间与我差不多。她把原来的初稿录入磁盘并按照我的修改进行修订。
本书一些章节的初稿发表在如下刊物或文集中:
Chapter 1 in Anales de la Cátedra Francisco Suarez 38 (2004).
Chapter 2 in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9 (2001).
Chapter 3 in M. Friedman, L. May, et al. (eds.), Rights and Reasons (Dordrecht: Kluwer, 2000).
Chapter 4 in D. Archard and C. M. Macleod (eds.), The Moral and Political Status of Childre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Chapter 5 in T. Campbell and S. Miller (eds.), Human Rights and the Moral Responsibilities of Corporate and Public Sector Organizations (Dordrecht: Kluwer, 2004).
Chapter 10 in Journal of Ethics 4 (2000).
Chapter 11, Presidential Address in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101 (2000—2001).
Chapter 12 in Telos 8 (1998).
Chapter 15 in Lukas Meyer, Stanley Paulson, and Thomas Pogge (eds.), Rights, Culture, and the Law: Themes from the Leg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Joseph Raz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詹姆斯·P.格里芬于2007年7月
导论
在“人权是什么”这个问题上,我们尚未取得足够清晰的认识。这种不确信非常普遍,它推动了我对本书的写作,但我们需要进一步弄清这种不确信究竟有什么内涵。我们所说的人权究竟是伦理学中使用的人权,还是法律中使用的人权,抑或是政治学中使用的人权?若是在伦理学中,我们是在一个抽象的框架(例如义务论或目的论)中来谈论人权吗?在谈论人权时,我们是在谈论那种应用于社会的伦理判断吗?若是在法律中,我们是在现存的法律体系中来谈论人权,还是在理想的法律体系中来谈论人权?以及在哪个地区的法律中谈论人权?若是在政治学中,我们是在政治学的历史中来谈论人权,还是在政治学的经验说明中来谈论人权,抑或是在设定政治的标准时来谈论人权?
我的关注焦点是伦理学,我自己希望把用来评价社会的伦理判断作为起点,这些判断不仅是由哲学家做出的,也是由政治理论家、政治家、国际法律师以及公务员做出的。“自然权利”(ius naturale)这个术语首先出现在中世纪晚期,在其现代意义上,指的是一个人作为人而应得到的东西。据说上帝已经把善的倾向(把引导行为的准则产生出来的那种倾向)置于人的心灵中。这些准则表达了自然法,而自然权利是从自然法中衍生出来的。在17世纪和18世纪期间的某些时期,人们抛弃了自然权利思想的神学内容,当时的思想家逐渐接受如下观念:仅凭人类理性我们就可以获得人权,而不需要相信上帝。在18世纪,随着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爆发,这个观念从书斋中的理论构想一跃而成为人们用来捍卫自己的武器,而通过把“自然权利”的名称改变为“人权”(les droits de l’homme),法国人就让这个概念有了世俗化的特征。在启蒙运动结束之际,在“自然权利”这一概念的世俗化形式上,人们往往还认为它来自于自然法,不过,到那时为止,自然法已被广泛认为只不过是一条独立于法律和习俗的道德原则。法国大革命的血腥让人们深感不安,于是在19世纪,这个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部分光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之际,富兰克林·罗斯福等人让这个概念重放光芒,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在联合国的努力下,它大放异彩。启蒙运动把 ............

书籍插图:
书籍《论人权(人文系列) 》 - 插图1
书籍《论人权(人文系列) 》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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