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新经典案例评析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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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内容简介
本书全面评析了36个新经典知识产权案例,分为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四章。本书所选案例均是近年来的实际案例,具有代表性和时代性,也富有影响性和争议性。每个案例中都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评论,帮助读者加深理解知识产权法理论和增强知识产权实战技能。本书的内容和文字具有趣味性。本书既可以和知识产权法教材配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本书面向的读者既包括学习和研究知识产权法的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和教师,也包括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员、律师、法官及产业界和科技界的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等。
前言
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经济发展模式在不断更新。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若从产权角度理解,或者从贸易对象考察,可知所谓的知识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知识产权经济。这至少体现在两方面:其一,知识产权已逐渐成为主要的贸易交易对象,这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出口贸易额中就能看出;其二,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保护知识经济的重要制度,为知识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这从WTO的三大支柱协议(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协议)即可看出。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各国经济的竞争或大而言之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已体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
21世纪以来,随着加入WTO,我国已开始全面融入科技、经济、政治和法律全球化的进程。此时代趋势为我国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就知识产权而言,它已成为我国经济、科技、政治、外交和法律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从我国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到我国的产业界和科技界,大家都在关心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战略也于2008年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
与此相对应,对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和研究正变得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法已成为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必修课程,一些科技专业或管理专业也开始设置知识产权法课程。知识产权法是一门重要的部门法,知识产权法学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其学习、教学和研究需要结合实际案例才可达到较好效果,才能更好地培养出同时具有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复合型实用人才。因此,与纯粹的理论探讨和研究作品相似,具有相应特色的案例作品对于学习、研究和应用知识产权而言也是必需的。
本书在广泛阅读几百个知识产权案例的基础上,筛选出36个案例进行具体介绍和评析。案例的选择以具有代表性、时代性、启发性和全面性为标准。代表性是指案例既需对应一定的知识点,也应代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冲突;时代性是指案例的选择应体现时代特色,反映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启发性是指案例应对读者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法具有启发意义,这直接体现在每个案例后的综合性评析中;全面性是指对案例信息的提供和分析应尽可能保持全面和完整,以鼓励读者自我研讨相关法律问题。
当然这些标准的适用并非是机械的,例如,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虽然可能不太满足时代性,但却极具启发意义,因此也被选中。也有很多具有广泛影响性和较大争议性的案例。在对具体案例的介绍和评析中,本书着重体现知识性、实用性和趣味性,保证读者能够通过有兴趣的阅读,获得最多的知识产权法知识和知识产权实战技能。
作 者
2008年6月
第1章 著作权法案例
两广告语著作权纠纷案
一、一汽无锡柴油机厂与江苏四达集团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1]
本案原告是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以下简称“一汽无锡柴油机厂”),被告是江苏四达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集团公司”)。本案主题是广告语著作权纠纷。
一汽无锡柴油机厂于2001年创作完成“卖出一台机、赢得一颗心、进入一家门、送上一片情”的广告语,并使用在企业及产品宣传中。被告所属四达无锡柴油机厂的四达牌柴油机《保用服务手册》在封底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该广告语。本案讼争的两焦点分别是该广告语是否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被告的商业性使用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
无锡市中院认为,该广告语应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广告语。理由包括:第一,该广告语通过文字的形式为人们所感知,表达了作者对企业某种经营文化的思考结果,是具有外在表示的智力成果;第二,该广告语可通过有形形式复制,具有可复制性;第三,该广告语由语法结构、字数均相同的短语组成,每句短语的第三个字均为“一”字,作者将经营思想通过文字排比方式表达出来,具有独创性。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四句话应认定为企业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且被告在市场推广时明确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及商标,因而不会造成混淆。法院认为,虽然沿袭他人思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本案讼争的广告语已是通过独创的有形形式表达出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在自己的产品《保用服务手册》中抄袭、复制他人作品,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侵权不以是否构成混淆为要件,因而不支持被告因不会造成混淆而可使用广告语的主张。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但认为鉴于所涉广告语的文字作品的字数较少,在侵权的《保用服务手册》上去除该广告语即可停止侵权,没有必要销毁这些物品;对于经济损失赔偿,根据作品影响力、被告经营规模和侵权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赔偿数额为5千元。
二、谢玉英与江西日报社著作权纠纷案
[2]
本案原告是自然人谢玉英,被告是江西日报社。本案主题也是关于广告语的著作权纠纷。
被告江西日报社于2004年8月4日在《江西日报》刊登有奖征集广告语启事,明确载明征集广告语的参与方式、广告语的内容、评选及奖励办法等,说明入选作品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权益均归江西日报所有,截稿日期为2004年9月30日,短信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邮寄以邮戳为准。对一等奖中奖者奖励25英寸TCL彩电一台并颁发纪念证书,对二等奖中奖者奖励南昌国旅厦门双飞三日游并颁发纪念证书。谢玉英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将广告语“《江西日报》,真!精!彩!”按要求发送到06688167服务台。被告接到该短信后于2004年9月30日以短信方式回复原告,内容为:尊敬的读者,感谢您参与江西日报有奖征集广告语活动!您 ............
书籍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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