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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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
经君健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经君健著.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ISBN 978-7-300-11336-4
Ⅰ.清…
Ⅱ.经…
Ⅲ.①封建等级制度—研究—中国—清代②法制史—研究—中国—清代
Ⅳ.D691.2 D929.49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9)第185195号
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
经君健 著
出版发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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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销 新华书店
印 刷 涿州星河印刷有限公司
规 格 155mm×235mm 16开本
印 张 14.5 插页2
字 数 223000
版 次 2009年11月第1版
印 次 2009年11月第1次印刷
定 价 29.80元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印装差错 负责调换
“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出版说明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变革波澜壮阔,学术研究的发展自成一景。对当代学术成就加以梳理,对已出版的学术著作做一番披沙拣金、择优再版的工作,出版界责无旁贷。很多著作或因出版时日已久,学界无从寻觅;或在今天看来也许在主题、范式或研究方法上略显陈旧,但在学术发展史上不可或缺;或历时既久,在学界赢得口碑,渐显经典之相。它们至今都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有再版的价值。因此,把有价值的学术著作作为一个大的学术系列集中再版,让几代学者凝聚心血的研究成果得以再现,无论对于学术、学者还是学生,都是很有意义的事。
披沙拣金,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俗话说,“文无第一,武无第二”。人文学科的学术著作没有绝对的评价标准,我们只能根据专家推荐意见、引用率等因素综合考量。我们不敢说,入选的著作都堪称经典,未入选的著作就价值不大。因为,不仅书目的推荐者见仁见智,更主要的是,为数不少公认一流的学术著作因无法获得版权而无缘纳入本系列。
“当代中国人文大系”分文学、史学、哲学等子系列。每个系列所选著作不求数量上相等,在体例上则尽可能一致。由于所选著作都是“旧作”,为全面呈现作者的研究成果和思想变化,我们一般要求作者提供若干篇后来发表过的相关论文作为附录,或提供一篇概述学术历程的“学术自述”,以便读者比较全面地了解作者的相关研究成果。至于有的作者希望出版修订后的作品,自然为我们所期盼。
“当代中国人文大系”是一套开放性的丛书,殷切期望新出现的或可获得版权的佳作加入。弘扬学术是一项崇高而艰辛的事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在学术出版园地上辛勤耕耘,收获颇丰,不仅得到读者的认可和褒扬,也得到作者的肯定和信任。我们将坚守自己的文化理念和出版使命,为中国的学术进展和文明传承继续做出贡献。
“当代中国人文大系”的策划和出版,得到了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等学术机构的学人的热情支持和帮助,谨此致谢!我们同样热切期待得到广大读者的支持与厚爱!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目录
“当代中国人文大系”出版说明
清代的等级结构——代绪论
第一节 清代社会的一般构架
第二节 贱民等级
第一章 清代的奴婢法
第一节 主奴法
第二节 逃人法
第二章 清代奴婢的来源
第一节 战俘
第二节 被官兵掠卖的良民
第三节 被领取的孤儿
第四节 被遣发的罪犯
第五节 投充人
第三章 庄头和壮丁
第一节 庄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所谓“壮丁”
第三节 奴仆壮丁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官衙中的奴仆
第一节 家人和长随
第二节 衙役、捕役和仵作
第五章 清代的奴婢买卖
第一节 有关买奴的规定
第二节 奴婢买卖
第三节 红契奴婢与白契所买之人
第六章 清代奴婢脱离主家的法律
第一节 奴婢赎身
第二节 奴仆开户
第三节 奴仆放出
第七章 清代奴婢的特征和奴婢政策的发展
第一节 清代奴婢的特征
第二节 清代奴婢政策的发展
第八章 特定地区的贱民
第一节 堕民、丐户
第二节 九姓渔户
第三节 疍户
第四节 乐户
第五节 乾隆三十六年条例
第六节 佃仆
结论
第一节 清代贱民等级的特点
第二节 贱民等级的存在是封建国家的普遍现象
第三节 清代等级制度的特点及其社会功能
再版后记
清代的等级结构——代绪论
在阶级社会中,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没有例外地属于一个特定的阶级。所谓阶级,按照列宁的说法,“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
(1)
。可见,阶级是由经济地位所决定的,他们是不是占有生产资料,占有生产资料的多少以及他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决定了他们在经济上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阶级之间的差别不在于法律上的特权,而在于实际的条件。
但是,无掩饰的阶级对立,直到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阶级差别“是用居民的等级划分固定下来的,同时还为每个阶级确定了在国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
(2)
。阶级表现为等级,列宁称之为“等级的阶级”
(3)
。
所谓等级,是指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中一定的社会集团,这些集团由国家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
(4)
规定其成员享有某种权利,承担某种义务以及加入或排除于该集团的条件。由于被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同,各等级间形成不平等的高下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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