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穆拉比王法典〔古巴比伦〕汉穆拉比.6寸版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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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王法典〔古巴比伦〕汉穆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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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1
目  录
汉穆拉比王法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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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王法典1
汉穆拉比王法典
安努那克之王,至大之安努,与决定国运
之天地主宰恩利尔,授与埃亚之长子马都克以
统治全人类之权,表彰之于伊极极之中,以其
庄严之名为巴比伦之名,使之成为万方之最强
大者,并在其中建立一个其根基与天地共始终
的不朽王国——当这时候,安努与恩利尔为人
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穆
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
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消马什,昭临黔首,光耀
大地.我,汉穆拉比,恩利尔所任命的牧者,繁
荣和丰产富足的促成者,为尼普尔完成一切
,使天地交泰,且成为埃. 库尔光荣的保护者
;我,常胜之王,使埃里都复兴,并使埃. 阿
布苏的祀典归于纯正.我,四方的庇护者(?)
,表扬巴比伦之名,使吾主马都克衷心喜
悦,并常日参拜埃. 沙吉刺;我,王者之贵胄
,新之所立,曾使乌尔富足,且为忠顺之祈祷
者,使埃. 奇什尔格尔丰饶;我,忠于沙马什
的强有力的合法之王,曾巩固西巴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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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汉穆拉比王法典
根基,使爱伊墓上复盖绿草,并兴建埃.
马拉神庙,使之有如天宫;我,饶恕拉尔沙之
战士,曾为自己同盟者沙马什而兴修埃. 巴巴
尔;我,赋予乌鲁克生命并授与其人民以充足
水源之君主,曾兴建埃. 安努,并为安努与伊
丝塔积聚财富;我,国境之天盖,曾结集伊新
离散的人民,使埃. 格尔马赫神庙更加丰裕
;我,众王之统治者,萨巴巴之堂兄弟,曾保
卫基什城之住宅,修饰埃. 米特乌尔沙格,使
之灿烂辉煌,并确立伊丝塔大典,关怀呼沙格
卡拉马神庙这座御敌的堡垒(?)
;我,其愿望有其友伊拉为之执行,曾使
库塔城巩固,并为米斯兰增强一切;我,冲击
敌人的勇猛的金牛,图图之钟受者,曾使波尔
西帕愉悦激动,且时常关怀埃. 斯达;我,众
王之神,聪明睿智,曾扩大第尔巴特耕地,并
使强大的乌拉什的谷仓充盈;我,握有智慧女
神妈妈为之装饰的王笏及王冠,曾确立克什
[奥皮斯?
]的疆界,并使宁都所需的食品美丽而洁
净;我,睿智无伦,曾确定拉格什及吉尔苏的
牧场及饮水场,掌握埃. 宁努的大量祭品;我
,俘获敌人,为至高的喜爱者,曾实行哈拉布
神谕的预言,使伊丝塔衷心喜悦;我,明哲之
君主,其祈祷为阿达得所知,曾使彼特. 卡尔
卡尔[?
]城战士阿达得之心平息,并使埃. 乌格
尔格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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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王法典3
一切均有其应有的秩序;我,赋予阿达布
以生命之王,为埃. 马赫庙之庇护者;我,众
王之君主,无敌之战士,曾赋予马什堪. 沙布
里穆城以生命,使埃. 米斯兰有丰足之饮水
;我,实行一切计划的贤明的统者;曾庇护灾
难之中的马尔恭人,使他们有足够的住所,且
对于提高我的王权的埃亚与达穆格尔伦都,则
规定永远进献纯洁的祭品;我,众王之首,曾
凭其创造者达干之力征服幼发拉底诸城镇,保
护米拉及图图尔的人民;我,荣耀的君主,使
伊丝塔容光焕发,曾为宁那苏规定其所需的洁
净食品,在兴难之际曾援助过自己的臣民[?
],使其在巴比伦能安居乐业.我,人民的
牧者,其事业为伊丝塔之所喜悦,曾把丝塔安
置在通卫亚克得中央的埃. 乌尔马什;我,使
公道发扬,以正值的办法管理各部落,曾恢复
亚述城的仁慈的庇护女神;我,扑灭(?)尼
尼微的埃. 米什米什火焰(?)之君主,使伊
丝塔的名字增辉.我,荣耀者,忠于诸大神,苏
穆. 拉. 伊鲁之后嗣,新。穆巴里特之强有力
的继承人,不朽之王族,强大之君主,巴比伦
之太阳,光明照耀苏美尔及亚克得全境,四方
咸服之王,伊丝塔之喜爱者.当马都克命我统治
万民并使国家获得福祉之时,使我公道与正义
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 自今而后:第一条
 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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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汉穆拉比王法典
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第二条 倘
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
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倘彼为河
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
洗白而彼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河
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第三条 自由民在诉讼案
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述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
问题,则应处死.第四条 倘所提之证据属于谷
或银的条件,则应处以本案应处罚之刑.第五条
 倘法官审理讼案,作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
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
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
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
消,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会议.第
六条 自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
;而收受其赃物者亦处死刑.第七条 自由民从
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或为之保管银
或金,或奴隶,或女奴,或牛,或羊,或驴
,或不论何物,而无证人及契约者,是为窃贼
,应处死.第八条 自由民窃取牛,或羊,或驴
,或猪,或船舶,倘此为神之所有物或宫廷之
所有物,则彼应科以三十倍之罚金,倘此为穆
什钦努所有,则应科以十倍之罚金;倘窃贼无
物以为偿,则应处死.第九条 自由民遗失某物
而发现其失物在另一自由民之手,倘占有此失
物者云:“此物由一卖者售与我,我在证人之
前买得”
,而失物之主亦云:“我能提出知道此为
我物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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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王法典5
人“
,则买者应领到售此物之卖者及购买时为
之见证之证人;而失物之主人亦应提出知此为
其失物之证人. 法官应审理他们的案件,而交
付买价时为之见证之证人及知此失物之证人
,皆须就其所知,声明于神之前. 卖者为窃贼
,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失物,买者应从
卖者之家收回其所付之银.第十条 倘买者不能
领到出售与彼之卖者及买时作证之证人,而仅
失物之主提出知其失物之证人,则买者为窃贼
,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所失之物.第十一
条 倘失物之主不能领到知其失物之证人,则
彼为说谎者,犯诬告罪,应处死.第十二条 倘
卖者已死,则买者可从卖者之家取得本案起诉
之五倍的赔偿费.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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