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_北京律协“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的最新发展”培训综述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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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北京律协“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的最新发展”培训综述
2016-07-22
北京律协著作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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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的最新发展”培训综述
 文/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
自2013年始,网络游戏行业蓬勃发展,信息技术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都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新的挑战。网络游戏涉及到版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各方面的法律问题,且在行业内存在较大争论。为此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特举办“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的最新发展”培训。培训活动于2016年7月17日在建国饭店梨园剧场成功举行,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调研组组长、审判长冯刚法官主讲,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韵律师主持。
培训活动现场(图一)
培训活动现场(图二)
冯刚法官紧密围绕“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的最新发展”这一主题,对网游游戏的重要性及行业发展的新情况、网络游戏的法律性质、网络游戏侵权类型、侵权责任确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而透彻的分析。本次培训的内容为冯刚法官对其个人多年来审判实务的总结与思考,不代表其所在单位的观点。
一、网络游戏的重要性及行业发展的新情况
在新政策、新形势下,网络游戏成为了互联网公司新的重要发展方向。冯刚法官从知识产权司法角度出发,认为网络游戏行业发展具有产业链条延长且起点不唯一的特点。传统产业链条以小说作为固定起点,形成了从小说到剧本,再到影视作品的单向发展路径。新型的发展方向摆脱了单一的链条式的发展模式,演变为起点灵活的多向关系网式的发展模式。这一关系网由小说、剧本、影视作品、网络游戏、衍生产品构成,每个领域都可以两两交叉连接。互联网公司可以从任一角度切入,再向其他领域拓展,实现了从内容传播者到内容生产者的转变。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这一关系网下产品的市场价值也日益提高。
行业发展的新情况也带来了新的纠纷,冯刚法官着重对此问题进行了介绍。
1
合同方面的纠纷
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是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中所体现的网络游戏的技术属性特点并不突出,而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在合同纠纷中的共性更为突出。冯刚法官选取了网络游戏在合同纠纷方面较为突出的两个问题进行讲解。
(1)合同解释问题
当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时,法院需要对合同内容作出解释。冯刚法官认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i]
中体现出来的原则为:当合同条款出现两种以上解释时,要作出有利于著作权人的解释。这属于著作权领域内的特殊规定,在商标、专利领域并无类似规定。冯刚法官认为这是由著作权体系的思想基础所决定的。我国著作权法以二元论为基础,而不是英美法中一元论。一元论强调财产权,认为人身权仅是财产权归属的表征而已。而在二元论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等量齐观。我国还受到苏俄影响,强调社会主义性质的意识形态方面的特殊规定。在上述理念的影响下,我国著作权法强调人身权属性,并规定的人身权利不得放弃或转让。法律解释时优先考虑著作权人权利的做法也是这种理念的具体体现,法院应当按照此原则进行法律解释。
具体到授权范围的解释问题,冯刚法官强调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进行。首先,应当考虑合同及其附件中有无特殊约定,如有约定,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次,如无特殊约定,则应当根据相关概念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中的含义进行解释;最后,如既无特殊约定又无相关标准,则适用惯例进行解释。惯例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行的惯例,这类似于双方之间的特殊约定;还包括本行业内的惯例,但这需要大量证据证明,如“机顶盒”、“网络电视”等概念就是根据惯例做出的解释。
(2)多重转让及授权问题
多重转让及授权问题即一物数卖、一权数授问题。冯刚法官认为,知识产权区别于有体产权的最大特点是客体的非物质性,其他特性均由此派生;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的最大区别是其产生不需要特定机关依法定程序批准。基于权利归属和权利流转规则的重大差异,他将著作权比作知识产权中的动产,而商标权和专利权比作不动产。因此,在著作权领域内,一物数卖、一权数授问题更为突出。
冯刚法官认为此问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ii]
规定中所体现的精神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该规定适用于有体物买卖合同中,但该规定的客体未被限定,即应当理解为包括无体物在内的所有客体。此外,虽然该司法解释的起草机关是最高法院经济庭,但是由最高法院颁布,且该规定并未对使用领域做出特殊规定,而是适用于所有领域。
著作权转让合同可被理解为买卖合同,那么著作权许可合同呢?著作权许可不是整个权利的让渡,而是部分权利的流转。冯刚法官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认为部分权利的许可问题,也可参照该规定所体现的精神。
2
侵权方面的纠纷
网络游戏的侵权纠纷,相较合同纠纷,其技术特点、社会特点更为突出。侵权纠纷中主要是知识产权类型的侵权纠纷,还包括部分主要以娱乐类公众人物为主体的侵害姓名权纠纷。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是冯刚法官培训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将在其他章节展开论述。
3
刑事方面的纠纷
刑事方面的纠纷主要是私服与外挂问题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关于私服与外挂问题主要由《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
冯刚法官介绍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最新情况。最高法院拟在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三审合一的改革,即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审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但由于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故目前改革试点排除了三家知识产权法院,需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规定后进行。
针对民、刑之间的关系,冯刚法官认为根据民、刑级别管辖划分标准的差异性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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