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有哪些? - (EPUB全文下载)

文件大小:0.12 mb。
文件格式:epub 格式。
书籍内容:

目录
版权信息
【解决路径】
1.实际出资人是否有权请求享有投资权益?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关联法条】
2.没有争议时,实际出资人能否起诉请求确认其实际出资人身份和实际出资额?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关联法条】
【相关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版权信息
    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社所有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名: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有哪些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解决路径】
  1.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在实际出资人就自己权利产生纠纷时,应首先依照双方最初订立的合同来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双方可进行诉讼。
  2.诉讼,是指纠纷一方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以解决争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是当事人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判决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保障了纠纷的彻底解决。
  1.实际出资人是否有权请求享有投资权益?
  【分析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享有投资权益。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铃公司
  2005年6月12日,盛某某与刘甲签订《联营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双方出资共同成立、经营庆铃公司,庆铃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投资总额为80万元,由双方各投资40万元,并各占50%股权。2005年8月17日,庆铃公司经工商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为刘甲、刘乙,出资比例分别为80%和20%。但在此过程中,庆铃公司的注册资本系由上海市新杨工业园区代为进行验资,刘甲、刘乙并未实际出资。庆铃公司成立后,由盛某某与刘甲按照联营协议所确定的股权比例各自投入公司经营所需的费用,并具体负责公司的经营。其中,盛某某投入的款项金额约为100余万元,刘乙也确认庆铃公司成立后由盛某某、刘甲两人依照联营协议的约定在实际负责投资经营,刘乙本人并未参与过庆铃公司的经营活动。现盛某某向庆铃公司主张享有公司50%的股权,但是刘甲、刘乙二人认为庆铃公司是由刘甲、刘乙设立,拒绝了盛某某的请求,盛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享有庆铃公司50%的股权。
  法院认为,虽然庆铃公司的股东登记为刘甲和刘乙,但根据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现有的案件证据来看,刘乙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庆铃公司的实际经营,应属于庆铃公司的名义出资人。鉴于盛某某与刘甲签订的联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由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庆铃公司且各占50%股权,且审理中当事人各方也均承认庆铃公司由盛某某与刘甲共同投资并实际经营的事实。故可认定庆铃公司由盛某某和刘甲实际出资设立。基于此,盛某某现作为实际出资人要求按照双方联营协议书的约定,确认其依法享有庆铃公司50%股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可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中,盛某某依据其与刘甲签订的《联营协议书》向庆铃公司实际投资了100余万元,但是,盛某某在公司设立中并没有将自己登记为股东,而将刘甲、刘乙登记为股东,自己实际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所以《联营协议书》签订的真实意思目的是建立一种隐名投资关系。据此,盛某某不能以公司及刘甲、刘乙在股东登记问题上有过错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确认其股东身份。
  但是,不能确认盛某某的股东身份并不意味着盛某某不享有实际的投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规定,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就出资协议的效力发生纠纷时,如果不存在《合同法》上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依据《联营协议书》的约定,盛某某享有50%股权的投资权益,则其有权主张。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法院判决盛某某“享有庆铃公司50%股权”。享有股权即具有股东身份,所以该判决事实上确认了盛某某可以取得股东资格。这是因为:(1)盛某某有实际出资的事实;(2)其实际参与公司的设立及经营管理;(3)公司股东对其隐名投资事实明知。在此种情况下,确认其股东身份也不会影响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的治理,所以法院判决其享有50%的股权是正确的。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
  
       2.没有争议时,实际出资人能否起诉请求确认其实际出资人身份和实际出资额?
  【分析解答】
  实际出资人请求确认其实际出资人身份和实际出资额的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提起的前提是当事人对请求确认的事实有争议,为排除争议而起诉。在无争议的情况下提起确认之诉,没有法律根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得将提起确认之诉作为防范争议的事先风险防控手段,否则将浪费司法资源。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冶迈克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迈克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卢某
  杜某某在一审中起诉称:其系中冶迈克公司职工,2005年5月10日其作为实际出资人向中冶迈克公司出资入股45,130元,该款由卢某签收,中冶迈克公司在收据上盖章。杜某某、中冶迈克公司与卢某约定:由卢某代杜某某向中冶迈克公司进行出资,代持杜某某的股权,代杜某某行使股东权利。为防范杜某某作为实际出资人而存在的法律风险,杜某某请求:要求确定其隐名股东身份,确定其是中冶迈克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及其实际出资额。中冶迈克公司和第 ............

书籍插图:
书籍《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有哪些?》 - 插图1

以上为书籍内容预览,如需阅读全文内容请下载EPUB源文件,祝您阅读愉快。

版权声明:书云(openelib.org)是世界上最大的在线非盈利图书馆之一,致力于让每个人都能便捷地了解我们的文明。我们尊重著作者的知识产权,如您认为书云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参考版权保护声明,通过邮件openelib@outlook.com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您的合理请求。 数研咨询 流芳阁 研报之家
书云 Open E-Library » 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有哪些? - (EPUB全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