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词的故事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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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能否写得更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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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小说《未来的法院》与专著《如何写好判决书》之后,周恺法官的新作又要出版了。既值得祝贺,更值得期待。
作为他的华政校友,也作为为其开设专栏的《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更作为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自然要为他的新作表示热烈祝贺。祝贺之余,我当然要为他所作出的探索创新而表达祝福与祝愿。
众所周知,法律文书是写出来的。可谓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其间,虽无谋篇布局之忧,但有遣词造句之虑;既无起承转合之困,也无首尾呼应之惑。忧虑也好,困惑也罢,其实最难办最难写的还是法律文书的说理。随着法律文书全面公开的推进,法律文书的说理越来越变得更加重要。但是,现实中却越来越明显地感到,法律文书公开已经渐渐不是问题,存在问题的是如何公开、公开多少、何时公开,尤其是如何公开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显得更加突出。
说起法律文书的说理性,也可谓是一个老大难。这些年,提起法律文书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更可谓人尽皆知。有些基层法官撰写的法律文书除了语法和逻辑方面存在的各种通病,比如语法错误、语句不通、用词不当、晦涩难懂、文白交织等等,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至于错字、漏字、多字乃至错用标点符号现象,更是比比皆是。
在我看来,最难的还是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后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重申:“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对此,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做出了积极呼应。2013年12月1日,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2013年学术年会在南京召开。会上,来自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大专院校、行政机关的研究会会员在分析了当今法律文书缺乏风格、内容繁简失当、语言笼统空洞的表述不足之后,一致强调了法律文书的实体价值、程序价值、社会价值,最后达成共识:从法律文书学的发展趋势来看,法律文书的写作不仅仅是语言文字的问题,也不仅仅是语法表述的问题,更不仅仅是标点符号的问题,而是逻辑推理、释法说理的问题。总而言之,当下法律文书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不说理、不讲理。
那么,如何提升逻辑推理、怎样增强释法说理呢?
在我看来,无论是讲理还是说理,最终还是为了法理。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说理、怎样讲理呢?最重要的是,除了法理,更需要说的理是什么理呢?依我之见,首先,要讲“天理”。所谓“天理”是指一种客观规律,也就是“天经地义、与生俱来”之意。可见,“天理”之“理”无非是一种事理而已,“天”字之加,只是增添了此种事理的神圣性和恒久性,只是一种修辞而已。其次,要讲 “常理”。所谓“常理”是指一种内在规律,也就是指“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于是,又可理解成“心理”,是指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感情,并非仅指个体的特殊感受。自然为之,平常之理。所以,也可将“常理”理解为平常之情理,也就是一种作为日常所见的事情或者事理,或者说就是一种人情世故。再次,要讲“事理”。所谓“事理”是指一种发展规律,实有“有来有往,来而不往非礼也”之社会意义,也可理解为事物之情理,即日常生活的寻常经验所衍生的朴素逻辑,属于社会经验的产物;最后,要讲“义理”。所谓“义理”,也可理解成“道理”或“伦理”,是指一种道德观念、伦理规则、价值取向,实指一种基于趋利避害的功利而假定的性情或者人性。从“道理”上讲,是指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则;而从“伦理”上看,则是指一种众所周知的规则。
由上可见,“理”有时也被用来作为一种基于血缘或婚姻而生成的伦理范畴。就“情”而言,作为案情的“情”基本指向诉讼的事实层面;而作为事理的“情”,有时指向诉讼的事实层面即日常所见的事情和事理,一般被用来判断事实的真伪。有时则指向诉讼的法律层面即感情所衍生的自然之理,其时常被用作案件裁判的根据。就“理”而言,相当多的事理指向诉讼的事实层面,比如作为生活经验的朴素道理,一般只用来作事实判断;也有时指向诉讼的法律层面,作为规则的事理基本如此。
由此看来,作为法律语汇的“情理”,实际上是一个事实之维与法律之维的集合体。虽然这二者紧密相联,但并非不可分辨。
已故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刘易斯·布兰代斯曾经说过一句有关法律文书的名言,那就是“没有伟大的作品,只有伟大的重写”。其语言深处是指一个人的最佳写作发生在编辑或重写阶段,也就是如何将法律文书写得更好看的阶段。
于是,在南京年会成功召开的背景下,一个在我们《民主与法制》杂志适时开设“法律文书大家谈”专栏的想法便应运而生。2014年3月,在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的大力支持下,“法律文书大家谈”专栏在我们《民主与法制》杂志正式亮相了。
从那时至今,在《民主与法制》“法律文书大家谈”专栏中,我们刊登了来自全国公检法司杰出代表有关古今中外法律文书解读的优秀文章,旨在推动加强法律文书研究,促使全社会更加关注法律文书与司法公正的关系,繁荣法律文书学术研究。其中,广大读者印象最深的就是周恺、吴江水、罗书平等法律职业人士撰写的风格各异但各显风采的力作。当然,大家见得最多的、读得最美、写得最勤的文章,还是来自曾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周恺撰写的诸多随笔与杂记。
通过仔细阅读“法律文书大家谈”专栏所刊登的所有文章尤其是周恺的文章,读者们发现,我们《民主与法制》杂志力求在法律文书的写作与研究方面实现一种新的探索。作为总编辑,我一直强调,我们致力于打造一个不一定是写法律文书、但一定是说法律文书的平台,创造一种法律文书不仅仅是写出来的、更是说出来的风格,制造一种法律文书既可以写得更好懂、也可以写得更好看的风尚。
通过近三年来的探索实践,“法律文书大家谈”专栏至少体现了以下三大特点:
一是展示了传统法律文书的美观性。法律文书的美观性除了文字本身,更重要的还在于文字背后的文化,文化内涵的意蕴。在《有才无德的张鷟和他的〈龙筋凤髓判〉》《圣经里的约和罚》《最美的判词:胭脂判》《飞火的传票》等文章中,表现得可谓淋漓尽致、水到渠成。
二是强调了当下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法律文书既要推理,更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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