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洗冤集录 - (TXT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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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义洗冤集录
名例
【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禀气含灵,人为称首。莫不凭黎
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
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时遇浇淳,用有众寡。于是结绳启
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g而存乎
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
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
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鸠筮宾于少,金政策名于
颛顼。咸有天秩,典司刑宪。大道之化,击壤无违。逮乎唐虞,化行事简,
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
详焉。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
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律者,训铨,训法也。《易》
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尚书大传》
曰:“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昔者,
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
经》作传是也。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疏之为字,本以疏
阔、疏远立名。又,《广雅》云:“疏者,识也。”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
之道存焉。《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汉书》
云:“削牍为疏。”故云疏也。昔者,三王始用肉刑。赭衣难嗣,皇风更远,
朴散淳离,伤肌犯骨。《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周礼》“司刑
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周衰刑重,战国
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
《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
谓《九章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
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
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后
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名者,
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
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
例》为首篇。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一者,“太极之
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
例第一”。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
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
误。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
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
明典式。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
裁成简久。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笞刑五
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
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
【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
挞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
也。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帝悲其意,遂改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奴令舂,当劓者笞三百。此即笞、杖
之目,未有区分。笞击之刑,刑之薄者也。随时沿革,轻重不同,俱期无刑,
义唯必措。《孝经援神契》云:“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礼》云:“刑
者,型也,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孝经钩命决》云:“刑
者,型也,质罪示终。”然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
矣。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数,亦准此。
杖刑五
杖刑五:杖六十。赎铜六斤。杖七十。赎铜七斤。杖八十。赎铜八斤。
杖九十。赎铜九斤。杖一百。赎铜十斤。
【疏】议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欤?《家语》云:
“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国语》云:“薄刑用鞭扑。”《书》
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者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源其
滥觞,所从来远矣。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
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损。爰洎随室,以杖易鞭。今律云“累决笞、杖者,
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徒刑五
徒刑五: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
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
【疏】议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
又“任之以事,置以园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
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
流刑三
流刑三: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
铜一百斤。
【疏】议曰:《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
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
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
死刑二
死刑二: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
【疏】议曰:古先哲王,则天垂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
义期止杀。绞、斩之坐,刑之极也。死者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与万化
冥然,故郑注《礼》云:“死者,澌也。消尽为澌。”《春秋元命包》云:
“黄帝斩蚩尤于涿鹿之野。”《礼》云:“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故
知斩自轩辕,绞兴周代。二者法阴数也,阴主杀罚,因而则之,即古“大辟”
之刑是也。
问曰: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赎法。未知赎刑起自何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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