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新解读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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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我国的立法体系
第四版出版说明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历经三版,以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
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律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
独家打造五重法律价值:
1.出版权威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条文解读精炼到位
丛书各分册将重难点法条以【条文解读】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新撰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根据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以【应用】形式,提炼归纳出问题点,邀请学者、律师作出解答。
3.以案说法生动形象
丛书专设【以案说法】板块,生动形象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各分册更是加入权威司法部门的裁判案例,指导实践更准确、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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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各分册除了精选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外,还在主体法中以【关联参见】的方式链接重要条文,帮助读者全方位理解相关规定内容。
5.附录实用法律工具
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能够为大家学习法律、解决法律难题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是我们全心努力的方向,衷心欢迎广大读友反馈意见、建议。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7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律适用提示
继承法共5章,37条,全面规定了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涉外继承。
对于本法,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一、遗产的范围。
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需要强调的是,遗产不仅包括有形的物,也涵盖财产权利,遗产的范围也随着财产和财产权利形态的发展而发展,例如,有价证券、债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4条对于承包人的承包收益作为遗产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根据本法之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第一,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本法中是广义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相应地,子女也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也包括全血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拟制血亲的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法中的继承权平等原则。第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具有法定性、强行性、排他性和限定性的特点。法定性是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强行性是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该顺序,继承权可以放弃,但是继承顺序却不能放弃;排他性是指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排斥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只要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限定性是指该顺序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第三,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是平等的。因此,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各自的继承份额原则上是相同的。
三、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与丧失。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第一,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如继承人沉默则被推定为接受继承。第二,该放弃行为不能危害第三人的利益,否则无效,具体可参见《继承法意见》第46条规定。第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亦即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根据本法规定,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主要是指:
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杀人行为是否既遂不影响继承权的剥夺。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认定该遗嘱无效。该情形下的继承权的丧失为绝对丧失。
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首先,此种情形要求该继承人必须具备特定的主观要件,即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如果是因其他目的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继承权不丧失。其次,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认定该遗嘱无效。再次,无论是否既遂,其继承权皆丧失。因此,此种情形也是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对于前两种情形,《继承法意见》明确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则该部分遗嘱无效。
第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是指被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且继承人有能力尽扶养义务而故意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形。虐待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或折磨,并造成一定的后果的行为。此种情形导致的继承权的丧失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如果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是指继承人故意以被继承人名义制作假遗嘱,其特点在于“无中生有”;篡改是指继承人故意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销毁则是指继承人故意将被继承人的遗嘱毁灭。这些行为如果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可以认定构成“情节严重”。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特点在于:第一,被代位人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二,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人的晚 ............

书籍插图:
书籍《继承法新解读》 - 插图1
书籍《继承法新解读》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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