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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
作 者:王人博 程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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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法治:思考的历程
第一章 古希腊、罗马人的法治观
第二章 西欧人对法治的探讨
第三章 美国人对法治的理解和设计
第四章 当代中国关于法治与人治问题的论争
中篇 法治:理论的探索
第五章 法治概念界说
第六章 法治实体价值探微
第七章 法治形式价值论说
第八章 法治状态剖析
下篇 法治:实证的分析
第九章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发展模式的追寻
第十章 新中国前三十年法制透视
第十一章 十年法制:反思的方法与尺度
第十二章 十年法制:法治进行曲
第十三章 十年法制:法治发展中的冲突
第十四章 余论:中国法治思想的“突破”
附录 苏联人对法治的思考
上篇 法治:思考的历程
法律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一种实质性要素。然而,历史展示给人类的,不仅仅是法律的辉煌,而且还有法律的悲哀。这其实也是人类本身的辉煌,或悲哀。于是,人类不得不在自我认识的同时,也对法律进行思考:人类文明社会应当如何运用法律这件既可建设又可破坏的武器?法律应当追求什么价值?法律、权力、自由之间的关系怎样建立?法律是否应具有超人的权威?哪种社会政治结构更适合于将法律导向成功之路?数十个世纪以来,思想家、法学家们对这些最基本问题的探索,在一个方面,构成了法治学说的历程。
是的,在法治学说这块已被开垦耕耘的田地里,我们会有许多收获;法治学说史中的那些精辟与深湛的卓越见识,将使我们获益匪浅。
当然,面对这偌大的世界和悠长的历史,也限于本书的主旨,我们只能对各代名家略作勾提,而不可能作包容一切的探视和追思。
让历史上的那些大家自己走到我们面前吧!
第一章 古希腊、罗马人的法治观
古希腊、罗马,古典世界的伟大文明发源地,各以其独特的精神、思想和制度极其有力地参与西方后世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从而给西方文明留下深深的烙印。在法治观方面,这个已十分悠远的古典时代,对于近现代社会的人们却并不陌生,它是近现代政治哲学家、法学家们不断涉足的宝岛。
一、“伟大的对话”:古希腊人的人治论与法治论
大智大慧的古希腊人,开西方法治理论之先河。当奥林匹斯山众神之首宙斯把法律作为他最伟大的礼物赐予人类的时候,法律周围就绕上了神佑的光圈,在古希腊人的心目中,法律就成了神圣的、应绝对效忠的至上秩序。后来,即使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不可改变的神授律令,而认为它是一种完全由人类或世俗组织创造、设定并且可以更改的规则,古希腊人也仍然承认法律的统治地位,把尊重法律和自由并论为实现他们的政治理想——城邦生活的和谐(“善”)——的两个基本政治准则,主张自由就是人只受法律约束,法律比人还要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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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达库斯最早提出“人治不如法治”之说。作为“希腊的学府”的雅典城邦,在梭伦立法之后,“进入‘法律’统治,亦即希腊语所称为优鲁米亚(Eunomia)时代。希腊城邦制度中的法治传统,遂于此奠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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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古希腊城邦政治制度实质上就是法治,城邦共和国也就是“宪政国家”或“法治国家”。
古希腊人的法治观,不仅外化于城邦组织、生活和政治制度之中,而且蕴含于两位富有创造性的伟大哲学家即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理念和社会政治理想之中。有趣的是,古希腊的城邦组织和制度早已作古,但柏拉图的《理想国》《法律篇》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却千古彪炳。充满魅力的思想有时比公正的制度更为不朽。
柏拉图(Plato,约公元前427-前347年)作为一个伟大的哲学家,一生涉猎广泛,著述丰盈。在法律哲学上,他经历了从人治观向法治观的转变,从《理想国》向《法律篇》的转变。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从“善”的概念或美德即知识的观念出发,构建了“一长串的乌托邦中最早的一个”(罗素语)。这个乌托邦是哲学家对自己政治信念的确定,对社会理想的憧憬,也是对哲学家心目中理想国家模式的勾画。乌托邦由了解善的人或代表知识的人即哲学家来统治和掌管,哲学家在国家中拥有决定性的权力。在一个国家中,真正的太平盛世,得力于哲学家获得政治权力或握有政治权力的人奇迹般地成为真正的哲学家。唯有哲学理论与政治权力的结合,才能消灭国家的恶行,实现最大的善。这是柏拉图为理想国家设定的实质性和典型性的社会原则。这个社会原则是贤人治国或“知识专政”(萨拜因语),它构成了《理想国》中一切法律论点的基础。根据这个原则,法律被完全合乎逻辑地省略了——理想国家是靠哲学家的智慧和知识而不是靠法律来掌管的,因为“用法律条文来束缚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像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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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明言:对于优秀的人,关于商务、市场、契约、公安、海港的规则等,无须一一订成法律,需要什么规则,他们自己会容易发现的。而且,国家统治当局,特别是“哲学家-国王”和法官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随意发布命令和司法。所以,柏拉图认为没有理由要尊重法律并使之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这样,哲学家几乎将法律完全排除在理想国家之外,他宣判了法律的极刑,并把它的尸骨埋葬在理想国家的思想结构或逻辑体系中。尽管柏拉图立论的重点在于明哲(智慧)而不在于王权;他的本旨是:尚法不如尚智,尚律不如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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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只能是,哲人治国之道变成了人治之道。亚里士多德就此评论道:柏拉图制定的那种政体,包含种种危险的因素,隐伏着种种危险的根源。
但是,《理想国》所提供的普遍的社会原则,只能存在于柏拉图的抽象理念之中。古希腊社会,尤其是雅典社会的现实,没有留下实现哲学家理想国家模式的基础。柏拉图从雅典民主政治、僭主政治和法律制度中发现了这些国家模式的缺陷和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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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苦心孤诣地构思出被后世的乌托邦哲学家奉为典范的理想国家模式。但这一模式又偏偏与古希腊人的最高道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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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道而驰。同时,这一模式也背弃了希腊城邦制度的法治传统。因此,理想国家模式不具有在现实的社会中实现的观念条件和价值基础。这使得柏拉图不得不重新考虑自己对待法律的态度。此外,柏拉图的惨痛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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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使他对理想国家模式 ............

书籍插图:
书籍《法治论》 - 插图1
书籍《法治论》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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