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戒裁判 - (TXT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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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译者的话
高木彬光,一九二年出生于日本青森市,是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主要推理小说作家之一,在日本推理小说史上占有重要位置。他的处女作《刺青杀人事件》于一九四八年发表,颇得好评,作者从此就开始走上了职业作家的生活道路。
《破戒裁判》可以说是高木彬光的代表作,发表于一九六一年,它的问世,为推理小说开辟了法庭题材这一新的领域,而且它是法庭小说中的拔群作品。它借用日本著名作家岛崎藤村的名著《破戒》,冠在作品名称的前面,既与作品内容紧密相关,而且也有其深刻的含义。通过“破戒”的提名,使作者反对对部落的差别待遇,同情部落民的悲惨境遇的强烈的人道主义精神,更加鲜明,更加突出。
作品成功地塑造了一个辩护律师的形象,有力地说明了律师在诉讼案件中起到的重大作用。对法庭的情景,描写得细致、生动,使读者颇有身临其境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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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一九六年六月十五日至七月十五日
地点:东京地方法院第三十号刑事法庭
案由:杀人、尸体遗弃
被告人:村田和彦
法官:吉冈锐辅、中川秀雄、小清水俊一
检察官:天野秀行
辩护人:百谷泉一郎
证人:小岛重三、今野荒树、奥野德藏、伊藤吉郎、井沼镜子、星晓子、内藤顺子、津川广基、伊藤京二
其他鉴定人:船桥玄一
第一章
我作为东洋报社的法庭记者出入东京地方法院,已有十多年了。
时间过的真快,我的名字米田友一,在这里的记者俱乐部的花名册上,已经成为资格最老的一员。
这里,没有事件记者那种丰富多彩的热烈气氛和那种争分夺秒的忙碌景象。这里的采访工作,从上午十点开始,到下午三点结束。偶尔延长到五点的时候,也不是没有的,但那是例外中的例外。
对新闻记者来说,堪称例外的事情,另外还有一些。
第一,我们写作的稿件,几乎都不能上报纸。因为这里审理的案件,百分之九十九都已经丧失了新闻价值。
即使登出“某某案件的主犯某某人被判处死刑”的报道,在现今这样繁忙的社会中,还记得这个案件的人已经很少了。从事件发生到审判开始,需要相当的时日。从开庭审判到结审,又需几个月的时间,甚至拖上一年多的时间,也是常有的事。但是,想一想法官手里积压案件数量之多,也就不觉得奇怪了。
我所以对法官涌起如此同情之心,也许是由于我经常出入法院,因而对可以说完全没有表情的法官产生了感情的缘故。也许是甚至连我自己的神经也已象陈旧的审判记录一样,积满了灰尘,发了霉。
像被判了几年徒刑的人那样,我的青春都消磨在这所法院里了……第二个例外,是这个记者俱乐部的风平浪静的状况。在其他任何地方都能看到的各报社间激烈的采访竞争,在这里几乎是不存在的。
所有的资料,可以说都是同时发给各个报社。你想搞点特快消息,是根本不可能的。私人关系、友情等,在这里是行不通的。我们这些新闻记者,性格的棱角都被磨平,不必要的竞争意识也已消失,这是不足为奇的。
有好几次我曾经抓住我们报社的编辑局长或社会部长,恳求他们另行分配给我别的任务,但这种愿望每次都没有得到满足。他们总是说:“再等一等,再等一等。”等来等去,现在连我自己都失去了胜任其他工作的信心。
到第七个年头以后,我就再也没有提出过这种愿望。
至于其他的例外,再写也没有意思了。
所谓裁判,就是庄严的法律的贯彻执行。但是,受法律制约的裁判这个东西,也时常出现奇妙的现象。
裁判,常常可以比作演剧。
一多半,不,百分之九十九都是悲剧,但也有时成为喜剧,而且成为猥亵剧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
例如,遇到审理强奸案的时候,连我这样对这类案件已经很习惯了的人,都时常感到茫然。在这里不便引用那些问答,使用那种生硬的、死板的法律用语的表达方式,比最露骨的淫书都更加露骨。不仅我一个人,记者俱乐部的全体成员都有这种切身的感受。
这里不妨举出一个喜剧的例子。
最近有一件引起人们广泛议论的案件,叫做“随地小便案件”。
当然,仅仅是随地小便,是不会闹到地方法院来的。而是以随地小便为起因,最后终于酿成了一起人命案。
在这里写出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是不合适的,权且用罗马字母来代替吧。
事件的起因是,在某公司任职的A、B两青年,一天深夜在回自己宿舍的途中,走到别的公司的宿舍前边,随地小便起来。
“混蛋!”这时有人从二楼的串口伸出头来骂了一声。
A和B马上回到自己的宿舍,对朋友C和D讲了刚才发生的事情。
说说算了倒也罢了,可是C却大夸海口地说了声“好,我找他们去算帐!”就约D陪着他一起到对方的宿舍去了。
对方宿舍出来对阵的是E、F、G三个人,E拿着棍子,F手上缠着一条皮带。这就是悲剧的起因。
事情到了如此地步,已成骑虎难下之势。据E本人事后的供词和辩护人的辩护词说,E拿棍子只是为了吓唬对方,事实也可能是这样。但后来他却像职业棒球选手那样大打出手,以至铸成悲剧。
C的头部被打成骨折、内出血,立即死亡。这就是悲剧的结局。
一人随地小便,引起他人有的杀人,有的被杀,这种事情已经使人觉得好笑。可是眼前的情景竟是:证人台上放着物证――棍子和现场照片,对过失杀人案件的审理在严肃进行。
法官的态度越是严肃,我越觉得好笑。“人家人都死了,你还要笑!”我这样自己警告着自己。但还是忍耐不住,终于走了出来,在走廊里笑了起来。
幸而这一案件的被告E、F、G都得到了缓期执行。C被打死,算他倒霉――这样说虽然不太好听。
像这样加上一个别名的案件,也可以说是一种例外吧。
比较引人注意的案件差不多都是以被告人的姓名或事件的名称命名的,如“平泽裁判”、“山本裁判”、“松川裁判”等。
从这一点来说,我们所说的这个“破戒裁判”,的确是一个特殊的例子。
当然,我们并不是从一开始就给了它这样一个名称,这个名称是在裁判进行过程中不知何时在记者俱乐部中自然形成的。
起诉的原因很单纯,就是:“杀人、尸体遗弃”。
对法庭情况还不习惯的人,看见门口挂着这样的布告牌,都会感到相当震惊的。可是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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