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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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解决路径】
1.行人横穿马路被撞的责任承担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专家提示】
【关联法条】
2.机动车道上打车受伤承担过失责任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专家提示】
【关联法条】
3.行人撞上车的责任承担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专家提示】
【关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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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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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解决路径】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
2.可以进行协商解决;
3.或者通过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解决;
4.或者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1.行人横穿马路被撞的责任承担
【分析解答】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2007年经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未做变动。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某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某驾驶“奥拓”牌小轿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某发现曹某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某身体接触,造成曹某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曹某的家人以刘某和华泰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曹某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刘某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但刘某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曹某行为违法以及刘某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某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刘某对曹某之死之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刘某为其所有的奥拓牌小轿车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刘某车辆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曹某之近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终审判决奥拓车司机刘某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吴某等四人损失共计10万余元。刘某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获赔修车费664元。
【案例分析】
本案小轿车驾驶人刘某在看到行车道上突然出现行人后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应当说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或即使予以苛责,其过失程度也是很低的,但是曹某却没有反应,仍我行我素,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根据无过失责任原则,刘某即使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要求,仍未避免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责任,但是受害人曹某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刘某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刘某的责任。
【专家提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过失的,可以过失相抵。
【关联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侵权责任法》第26条
《民法通则》第131条
2.机动车道上打车受伤承担过失责任
【分析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道上打车违反了相关的交通规定,打车人对此存在过失,应承担过失责任。
【基本案情】
2005年1月12日7时许,出租车司机罗某驾驶出租车行至成都市机场辅路站华路口时,踩下刹车等候绿灯信号。这时受害人黄某走到该车所在机动车道上打车,她上前拉开出租车右前车门,进入车内。当黄某正用右手抓住出租车右前车门外缘准备关车门时,交通信号灯转换成绿灯,在出租车右侧稍前停放的一辆东风货车起步行驶,黄某来不及将手收回,货车左侧车厢与出租车右前车门和黄某右手发生碰挂,发生两车轻微受损、黄某右手受伤的交通事故。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及“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认定黄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黄某不服,将出租车司机罗某、出租车车主华龙公司、车辆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及货车驾驶员郑某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人身损害。一审法院判决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危险性应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为之,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罗某驾驶出租车在路口等待转换绿灯放行时,其行为本身并没有过错,对黄某忽然拉开车门的瞬间行为也不可能预见。当黄某拉开的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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