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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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小黄于2004年5月22日进入江苏某公司工作,先后在销售结算岗位、配件处会计岗位、售后结算岗位、库管员岗位工作。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也办理了社会保险。近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2月29日~2010年2月28日。2008年6月1日江苏某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小黄作为江苏某公司的职工代表,参加了江苏某公司的第一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并讨论通过了《员工考勤管理规程》及《员工奖励与惩戒条例》等规定,该规程规定:公司工作时间为8:30~12:00,14:00~17:00,每周休息一天。2008年6~7月,小黄时任配件会计岗位,江苏某公司因在备件库存审计中,发现备件短少及大量报废备件,于2008年7月6日下发了《关于江苏某公司配件部停发本月工资的通知》,决定暂停发放配件部所有员工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待责任完全认定之后再做相应处理。2008年8月26日,江苏某公司作出《江苏某公司备件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认定》,小黄在责任认定上签名。2008年9月4日江苏某公司将小黄调整至售后结算岗位。2009年2月17日江苏某公司以小黄电脑操作水平不能满足售后结算岗位要求,将其调整从事库管员。2009年3月31日江苏某公司以小黄
“
不能胜任原岗位(售后结算员)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新岗位(库管员)工作
”
为由作出解除小黄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送达给小黄,通知小黄于2009年4月30日办理离职手续。小黄于2009年4月22日起未再上班,江苏某公司已发放小黄2009年4月份工资730.77元。小黄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693.35元。
2009年5月31日,小黄向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小黄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请法院:(1)判决江苏某公司解除与小黄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2)判决江苏某公司支付小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5331.40元。小黄向原审一审法院提交小黄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用友软件应用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信息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珠算技术资格证书》、《会计中专毕业证》等证据以证明小黄能胜任工作。江苏某公司向原审一审法院提交有小黄签名的《江苏某公司备件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认定》、《关于调整售后结算员小黄岗位的申请》、《关于财务部人员配置调整的申请》、《关于调整售后结算员小黄工作的申请》、《关于更换库管员的申请》、《关于调整库管员的申请》及证人证言以证明小黄在职期间的工作失误及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一审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规定: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2008年9月4日江苏某公司因备件审计中发生的问题,将小黄调整至售后结算岗位。2009年2月17日江苏某公司因小黄电脑操作水平不能满足售后结算岗位要求,将小黄调整至库管员。2009年3月31日江苏某公司以小黄
“
不能胜任原岗位(售后结算员)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新岗位(库管员)工作
”
为由作出解除小黄劳动合同的决定。小黄提交的各类技能证书,只能证明经过各类培训,不能证明小黄工作中的实际工作能力,且小黄确实存在多次岗位调整,故江苏某公司以小黄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小黄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支付小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小黄要求确认江苏某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和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只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判决:江苏某公司支付小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小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仅支持小黄的经济补偿金诉请。
小黄再提起再审请求,再审法院认为,江苏某公司在解除与小黄的劳动合同过程中,未履行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的义务,江苏某公司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原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案例点评】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江苏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作者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正确,再审判决错误,江苏某公司仅应向小黄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根据第43条规定,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本案中,小黄最初的工作岗位是配件会计岗位,后因备件库存审计发现问题,经责任认定后,将其工作岗位调整至售后结算岗位,之后又因小黄电脑操作水平不能满足售后结算岗位要求,将其调整从事库管员。两次调岗有《江苏某公司备件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认定》、《关于调整售后结算员小黄岗位的申请》、《关于财务部人员配置调整的申请》、《关于调整售后结算员小黄工作的申请》、《关于更换库管员的申请》、《关于调整库管员的申请》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因此,可以认定小黄
“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
。
从程序上看,江苏某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向小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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