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下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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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版权信息
书名: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上)
作者:张明楷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5-1
ISBN:978-7-300-13577-9
价格:148.00元
目录
CONTENTS
作者简介
序说
第一章 解释原理与解释方法
一、解释主体
二、解释目标
三、解释态度
四、解释方法
五、解释理由
六、解释技巧
第二章 分则与总则
一、分则与总则的关系
二、总则对分则的指导
三、分则对总则的例外
四、分则与总则的协调
第三章 “……的,”与“处……。”
一、“……的,处……。”表述罪刑规范
二、“……的,”标示罪状的表述完结
三、“……的,”与罪名的关系
四、“……的,”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五、“处……。”标明法定刑
第四章 防止漏洞与减少对立
一、漏洞与包容的不可避免性
二、避免不应有的漏洞
三、减少不必要的对立
第五章 避免矛盾与保持协调
一、避免矛盾与保持协调的必要性
二、矛盾现象的分析
三、保持协调的方法
第六章 保护法益与违法要件
一、犯罪的实体
二、法益的概念
三、法益对违法构成要件解释的指导
四、法益变更对违法构成要件的影响
第七章 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
一、犯罪成立要素的分类
二、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的确定
三、主观要素明示客观要素的内容
四、客观要素标示主观要素的内容
五、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的关系
第八章 主观的超过要素与客观的超过要素
一、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对应限度
二、主观的超过要素
三、客观的超过要素
第九章 单一行为与复数行为
一、区分意义
二、基本分析
三、争议问题
四、实践误区
作者简介
张明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独著《犯罪论原理》(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1995年版)、《刑法学》(1997年第1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未遂犯论》(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1999年第1版、2007年第2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1999年版)、《法益初论》(2000年第1版、2003年修订版)、《刑法的基本立场》(2002年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2004年第1版、2011年第2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刑法学》(2006年版)、《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2006年版)、《刑法学教程》(2007年第1版、2010年第2版)、《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2009年版)、《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2010年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刑法原理与实务》(2010年版)、《刑法原理》(2011年版);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2006年第2版);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
序说
刑事立法是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刑法规范;刑事司法是将现实发生的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进而形成刑事判决。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唯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
“法的理念作为真正的正义的最终的和永恒的形态,人在这个世界上既未彻底认识也未充分实现,但是,人的一切立法的行为都以这个理念为取向,法的理念的宏伟景象从未抛弃人们。”
[1]
正义是制定法的基本价值,是立法者的目标;与真善美一样,正义是绝对价值,以其自身为基础,而不是派生于更高的价值。一个规范,如果以无法忍受的程度违反正义理念,它就是“制定法上的不法”;一个规范,如果根本不以实现正义为目的,它就“并非法律”。“即使名称是法,但如果其中缺少正义理念,它就没有作为法的价值,而是单纯的暴力。”
[2]
所以,只有符合正义理念的制定法,才是真正的法律。为了使成文刑法成为正义的文字表述,刑事立法必须将正义理念
与将来可能发生的生活事实相对应。“法律理念(应然)以及由其所导出的一般法律原则(例如各得其份、不得侵害任何人、须履行契约、金律、绝对命令、公平原则、责任原则、宽容原则……等)以及须加以规范的、可能的且由立法者所预见的生活事实(实然)须交互地予以分析处理,以使这二者对应。也就是说,一方面法律理念须对于生活事实开放,它须被实体化、具体化以及实证化,以便于形成概念;而另一方面所预见的生活事实须以法律理念为导向来进行典型建构及形成。”
[3]
立法者根据正义的规则设计刑法规范,正义的规则构成制定法赖以创建的实质渊源之一。制定法在应用和解释里所获得的生机勃勃的发展中,一再追溯到正义所要求的东西,从中得到滋养。如若没有那种追溯,制定法的发展是根本无法理解的。
[4]
“在法理学思想史中,正义观念往往是同自然法概念联系在一起的。”
[5]
自然法可以理解为正义的各种原则的总和。“最初,作为一种法理学学说的自然法理论,乃是一种有关制定法律的理论。法律中的旧内容应当接受这个理想的检验并通过修正以使它们符合这一理想:如果它们无法与这一理想相符合,那么就应当予以否弃。”
[6]
果真如此,则制定法依赖自然法而生存,表述了自然法的制定法才具有生命力。
基于同样的理由,解释者心中必须始终怀有一部自然法,以追求正义、追求法律真理的良心解释法律文本。
[7]
解释者“面对具体的个案,永远也不可能放弃个人所感觉到的正义的活生生的声音;这种声音是永远不可能被排除的。不管法是多么努力想把正义变为原则的制度,法也不可能缺少正义,相反,只有在正义里面,法才变得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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