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例汇编 - (TXT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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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明代律例汇编

卷首
 御制大明律序
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着为令,行之已久。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知所趋避,又有年矣。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特勑?六部都察院官,将大诰内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其递年一切榜文禁例,尽行革去。今后法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合黥刺者,除党逆家属并律该载外,其余有犯,俱不黥刺。杂犯死罪并徒流迁徙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赎罪条例科断。编写成书,刊布中外,使臣民知所遵守。
洪武三十年五月  日
 进大明律表
臣闻天生蒸民,不能无欲。欲动情胜,诡伪日滋。强暴纵其侵陵,柔懦无以自立。故圣人者出?因时制治,设刑宪以为之防,欲使恶者知惧而善者获宁。传所谓狱者万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养育羣生者也。譬诸禾黍,必刈稂莠而后苗始茂;方于白粲。必去沙砾而后食可餐。苟梗化败俗之徒:不有以诛之,虽尧舜不能以为治。
夫自轩辕以来,代有刑官,而五刑之法渐着,其详弗可复知。逮魏文侯师于李悝,始采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汉萧何加以三篇,通号九章。曹魏刘劭又衍汉律为十八篇。晋贾充又参魏律为二十篇。唐长孙无忌等又取汉魏晋三家。择可行者,定为十一篇。大槩皆以九章为宗。历代之律,至于唐亦可谓集厥大成矣。
洪惟皇帝陆下,受亿兆君师之命,登大宝位,保乂臣民,慈孳弗怠。其训迪羣臣,谆复数千言。唯恐其有犯。慈爱仁厚之意,每见于言外,是大舜惟刑之恤之义也。矜悯愚民无知,陷于罪戾,法司奏谳,辄恻然弗宁,多所宽宥,是神禹见辜而泣之心也。唯贪墨之吏,承踵元弊,不异白粲中之沙砾,禾黍中之稂莠也。乃不得已,假峻法以绳之。是以临御以来,屡诏大臣,更定新律,至五六而弗倦者,凡欲生斯民也。今又特勑刑部尚书刘惟谦,重会众律,以协厥中。而近代比例之繁,奸吏可资为出入者,咸痛革之。每一篇成,辄缮书上奏,揭于西庑之壁,亲御翰墨,为之裁定。由是仰见陆下仁民爱物之心,与虞夏帝王同一哀矜也。
易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言狱不可不谨也。书曰:「刑期于无刑」,言辟以止辟,而民自不敢犯也。陛下圣虑渊深,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成此百代之准绳,实有易书之奥旨,行见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凡日月所照,霜露所坠,有血气者,莫不上承神化,改过迁善,而悉臻雍熙之治矣。何其盛哉!
臣惟谦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明年二月书成。篇目一准之于唐。曰名例,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鬪讼,曰诈伪,曰杂犯,曰捕亡,曰断狱。采用已颁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分为三十卷。其间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重轻之宜云。
谨俯伏阙廷投进,奉表以闻。臣等诚惶诚恐,稽首顿首,谨言。
洪武七年  月  日刑部尚书等官刘惟谦等上表。

 问刑条例题稿
刑部等衙门太子太保尚书等官臣白昂等谨题,为开读事。本部等衙门会题前事。先该委官监察御史王鼎、署郎中事员外郎杨茂仁、顶亨明、署左寺副朱华呈:各奉本部院寺札帖,弘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节该钦奉诏书,内一款:「法司问囚,近来条例太多,人难遵守。中间有可行者,三法司查议停当,条陈定夺。其余冗琐难行者,悉皆革去。钦此」钦遵,备(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备下有「仰」字)将法司历年见行及申明问囚条例,查出开呈,以凭会议,等因奉此,依奉查呈前来。会同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等官闵珪等,大理寺卿等官王轼等,通行查议停当,除冗琐难行,遵奉明诏革去者不开外,,将情法适中,经久可行者,条陈上请定夺,等因开坐具题。奉圣旨:「你每还会同各该衙门再议停当来说。钦此。」钦遵。
会同吏部等衙门太子太傅尚书等官屠滽等,将前项条例查照明白,再加议处停当。理合开陈具奏。伏候命下之日刊行。内外问刑衙门,问拟罪囚,悉照此例施行,永为遵守。等因开坐具题。奉圣旨:「是。有点的六条,还再议停当来说。钦此。」钦遵。
续该本部等衙门会同将今奉钦依点出六条旧例再议明白具题。弘治十三年三月初二日,奉圣旨:「都照旧行。钦此」钦遵。

  一、奉诏查议
太子少保刑部尚书臣白昂 
左侍郎臣屠勋 
臣陈道 
右侍郎臣何鉴 
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臣闵珪 
右都御史臣佀锺 
右副都御史臣顾佐 
大理寺卿臣王轼 
左少卿臣王鉴之
臣刘瓛 
右少卿臣何钧 
左寺丞臣刘宪 
右寺丞臣吴一贯

  一、奉旨会议
太子太傅吏部尚书臣屠滽 
左侍郎臣林瀚 
右侍郎臣韩文 
太子少保户部尚书臣周经 
左侍郎臣许进 
右侍郎臣李三旸
太子少保礼部尚书臣徐琼 
左侍郎臣张升 
右侍郎臣焦芳 
少保兼太子太傅兵部尚书臣马文升
左侍郎臣王彝 
右侍郎臣杨谧 
太子太保工部尚书臣徐贯 
左侍郎臣曾鉴 
右侍郎臣史林 
通政使司掌司事礼部左侍郎臣元守道
通政使臣沈禄 
左通政臣王敞 
右通政臣陈瑶 
左参议臣姜清 
右参议臣陈勖 
臣李浩 
(录自日本东京大学藏「皇明制书」卷十三「问刑条例」。是书为弘治问刑条例单刻本。
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无「奉诏查议」「奉旨会议」臣工官衔姓名。)

 重修问刑条例题稿
刑部等衙门尚书等官臣顾应祥等谨题:为申明条例,以一法守事。
该委官先任湖广道监察御史、今升大理寺右寺丞胡植,云南清吏司郎中刘松,山东清吏司署郎中事主事吴维岳,先任左寺署左寺正事左评事、今升福建邵武府知府罗时霖,呈:各奉本部院寺札帖:
先该本部尚书喻茂坚等题,为奉命陈言以实修省事,内开一欵,前事。窃惟我国家稽古定律,以诘奸慝,而刑暴乱。又以民多法外之奸,律有未该之罪,累朝节有禁例,以辅律之不及。至弘治十三年,该多官会奏,钦定问刑条例,与大明律一体颁布,天下问刑衙门,永为遵守。法纪备矣。但自考定问刑条例,迄今将五十年,世变风移,自应通变以宜于民。节该法司议奏,及我皇上钦定条例数多,在京法司已知遵行,天下有司犹未通晓,中间有不谙例文,妄自摘引,或拘泥全例,添情就狱,以致引拟欠当,民多冤死,甚非慎重民命以召和气也。伏乞勑下臣等,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将问刑条例并我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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