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定学堂章程学务纲要 - (TXT全文下载)
书籍内容:
奏定学堂章程 学务纲要(癸卯学制)
张百熙、荣庆、张之洞
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一、全国学堂总要。
京外大小文武各学堂,均应钦遵谕旨,以端正趋向、造就通才为宗旨,正合三代学校选举德行道艺四者并重之意。各省兴办学堂,宜深体此意。从幼童入:初等小学堂始,为教员者,于讲授功课时,务须随时指导,晓之以尊亲之义,纳之子规矩之中,一切邪说玻词严拒力斥,使学生他日成就,无论为土为农为工为商,均上知爱国,下足立身,始不负朝廷兴学之意。外国学堂,于智育体育外,尤重德育,中外固无二理也。
一、大小各学堂各有取义。
大小学堂,理原一贯,惟各学堂各有取义:家庭教育、蒙养院、初等小学堂,意在使全国之民,无论贫富贵贱,皆能淑性知礼,化为良善。高等小学堂、普通中学堂,意在使入此学者,通晓四民皆应必知之要端,仕进者有进学之阶梯,改业者有谋生之智能。高等学堂、大学堂,意在讲求国政民事,各种专门之学,为国家储养任用之人才。通儒院,意在研究专门精深之义蕴,俾能自悟新理,自创新法,为全国学业力求进步之方,并设立中国旧学专门,为保存古学古书之地。实业学堂,意在使全国人民具有各种谋生之才智技艺,以为富民富国之本。译学馆,意在通晓各国语文,俾能自读外国之书,一以储交涉之才,一以备各学校教习各国语文之选,免致永远仰给外国教师。进土馆,意在使已经得第入官者,通知各种实学大要,以应济时急需。师范学堂,意在使全国中小学堂,各有师资。此为各项学堂之本源,兴学人手之第一义。
一、京外各学堂俱照新章,以归画一。
此次遵旨修改各学堂章程,以忠孝为敷教之本,以礼法为训俗之方,以练习艺能为致用治生之具,其宗旨与上年大学堂原定章程本无歧异,惟学堂本系创办,前章尚有未备之处,兹更体察近日情形,斟酌修改,条目更加详密,课程更加完备,禁戒更加谨严。即湖北等省学堂章程前经奏定者,一并会通酌改,令归画一。所有原定章程之应共遵守者,均已归并本章程内。此后京外官绅兴办各种学堂,无论官设公设私设,俱应按照现定各项学堂章程课日,切实奉行,不得私改课程,自为风气。
—、宜首先急办师范学堂。
学堂必须有师。此时大学堂,高等学堂、省城之普通学堂,犹可聘东西各国教员为师。若各州县小学堂及外府中学堂,安能聘许多之外国教员乎?此时惟有急设各师范学堂,初级师范以教初等小学及高等小学之学生,优级师范以教中学堂之学生及初级师范学堂之师范生。省城师范学堂,或聘外国人为教员,或辅以曾学外国师范毕业之师范生。外府师范学堂,则只可聘在中国学成之师范生为教员。查开通国民知识,普施教育,以小学堂为最要,则是初级师范学堂,造就教小学之师范生,尤为办学堂者人手第一义。特是各省城多有已设中学堂、高等学堂者,势不能听其自出心战,致误将来成剥之学生,则优级师范学堂,在中国今日情形,亦为最要,并宜接续速办。各省城应即按照现定初级师范学堂、优级师范学堂及简易师范科、师范传习所各章程办法,迅速举行。其已设;有师范学堂者,教科务改合程度。其尚未设师范学堂者,亟宜延聘师范教员,早为开办。若无师范教员可请者,即速派人到外国学师范教授管理各法,分别学速成科师范若干人,学完全师范科若干人,现有师范章程刊布通行。若有速成师范生回国,即可依仿开办,以应急需而立规模;俟完全师范生回国,再行转相传授,分派各府县陆续更换,庶不致教法茫然,无从措手,务期首先迅速举行,渐次推广,不可稍涉迟缓。
一、各省办理学堂员绅,宜先派出洋考察。
学堂所重不仅在教员,尤在有管理学堂之人。必须有明于教捷法,管理法者,实心从事其间,未办者方易开办,已办者方能得法;否则成效难期,且滋流弊。各直省亟宜于官绅中,推择品学兼优。性情肫挚,而平日又能留心教育者,陆续资派出洋。员数以多为贵,久或一年,少或数月,使之考察外国各学堂规模制度,及—切管理教授之法,详加询访体验,目睹外国教习如何教,生徒如何习,管理学堂官员如何办理。回国后,分别派入学务处暨各学堂办事,方能有实效而无糜费。欧美各国,道远费重,即不能多往,而日本则断不可不到。此事为办学堂入门之法,费用万不可省。即边瘠省分,至少亦必派两员。若仅至日本考校半年,所费尚不甚巨。倘不从此举人手,恐开办三四年,耗费数万金,仍是紊杂无章,毫无实得也。其边省不能多派官绅出洋考察学务者,亟宜广购江楚等省已经译刊之《教育学》、《学校管理法》、《教育行政法》、《学校卫生学》、《师范讲义》、《学务报》、《教育丛书》等类,颁发各属,俾从事学务之人,考究研求,则所办学堂不致凌杂无序,亦不致枉费师生功力,庶较胜于冥行歧误者。
—、小学堂应劝谕绅富广设。
初等小学堂为养正始基,各国均任为国家之义务教育。东西各国政令,凡小儿及就学之年而不入小学者,罪其父母,名为强迫教育。盖深知立国之本,全在于此。此时各省经费支绌,在官势不能多设,一俟师范生传习日多,即当督饬地方官,剀切劝谕绅富,集资广设。至蒙养院及家庭教育,尤为豫教之原。惟中西礼俗不同,不便设立女学及女师范学堂。现拟有蒙养院及家庭教育合一办法,详具专章。
一、各省宜速设实业学堂。
农工商各项实业学堂,以学成后各得治生之计为主,最有益于邦本。其程度亦有高等、中等、初等之分,宜饬各就地方情形,审择所宜,亟谋广设。如通商繁盛之区,宜设商业学堂。富于出产之区,宜设工业学堂。富于海错之区,宜设水产学堂。余可类推。但此时各省筹款不易,教员亦难得其人,宜于各项实业中,择本省所中等学,以期速成,一班习高等学,以期完备。俟中等实业学生毕业回省,即行开办学堂,先教简易之艺术。俟高等实业学生毕业回国,再行增高等学堂程度,以教精深之理法,为渐次推广扩充地步,所费不多,而办法较有把握。各省务于一年内,将实在筹办情形,先行陈奏。
一、各学堂尤重在考核学生品行。
造土必以品行为先。各学堂考核学生,均宜于各科学外,另立品行一门,亦用积分法,与各门科学一体同记分数。其考核之法,分言语、容止、行礼、作事、交际、出游六项,随处稽察,第其等差;在讲堂由教员定之,在斋舍由监学及检察官定之。但学生既重品行,则凡选派教员学职,均须推择品行端正之员,以资表率。
一、中小学堂,宜注重读经,以存圣教。
外国学堂有宗教一门。中国之经书,即是中国之宗教。若学堂不读经书,则是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之道,所谓三纲五常者,尽行废绝,中国必不能立国矣。学失其本则无学,政失其本则无政。其本既失,则爱国爱类之心亦随之改易矣,安有富强之望乎?故无论学生将来所执何业,在学堂时,经书必宜诵读讲解。各学堂所读有多少,所讲有浅深,并非强归一致。极之由小学改业者,亦必须曾诵经书之要言,略闻圣教之要义,方足以定其心性,正其本源。
惟经学奥博,春秋汉唐以来学者,本尚专经,或兼习一两经。国朝乾隆以前,乡会试房官,仍是分经取土。即经学诸大师,亦罕有兼精群经者,至于士林中才能读《十三经》者本少,大率只读《五经》《四书》,即《礼记》《左传》亦读节本者居多。现办中小学堂,科学较 繁,晷刻有限,若概令全读《十三经》,则精力日力,断断不给,必致读而不能记,记而不能解,有何益处?且泛滥无实,亦非治经家法。兹为择切要各经,分配中小学堂内。若卷帙繁重之《礼记》《周礼》,则止选读通儒节本,《仪礼》则止选读最要一篇。自初等小学堂第一年,日读约四十字起,至中学堂,日读约二百字为止。大率小学堂每日以一点钟读经,以一点钟挑背浅解,(挑背者,随意择资质较钝数人,每人指令背诵数语,以省日力,浅解者,止讲浅显切用大义。)共合为两点钟,计每星期治经十二点钟。中学堂每星期以六点钟读经,以三点钟挑背讲解,计每日读经一点钟,间日挑背讲解一点钟,每星期治经九点钟。至温经一项,小学中学皆每日半点钟,归入自习时督课,不占讲堂时刻。兹酌加每日治经钟点,学生若其博考古今之疏解,研究精深之义蕴,及自愿兼通群经者,统归并不过劳,而读经讲经温经,绰有余裕,亦无碍讲习西学之日力。大学堂经学专科治之,于群经古学仍可保存不废。计中学堂毕业,皆已读过《孝经》《四书》《易》《书》《诗》《左传》,及《礼记》《周礼》《仪礼》节本,共计读过十经(《四书》内有《论语》《孟子》两经),并通大义。较之向来书塾书院所读所解者,已为加多。总之只在功课有恒,则每日并不多费时刻,而经书已不至荒费。盖数十年来,科目中入,曾读《九经》而能讲解者,不过十分之二三。若照此章程办理,则学堂中决无一荒经之人,不惟圣经不至废坠,且经学从此更可昌明矣。其读经之法,另见专章。
一、经学课程简要,并不妨碍西学。
小学中学皆有读经讲经主课,高等学有讲经之课。然岁计有余,而日课无多,专讲要义而不务奥博。大学堂、通儒院,则以精深经学,列为专科,听人自择,并非以此督责众人。西国最重保存古学,亦系归专门者自行研究。古学之最可宝者,无过经书,无识之徒,喜新蔑古,乐放纵而恶闲检,惟恐经书一日不废,真乃不知西学西法者也。
一、学堂不得废弃中国文辞,以便读古来经籍。
中国各体文辞,各有所用。古文所以阐理纪事,述德达情,最为可贵。骈文则遇国家典礼制诰,需用之处甚多,亦不可废。古今体诗辞赋,所以涵养性情,发抒怀抱,中国乐学久微,借此亦可稍存古人乐教遗意。中国各种文体,历代相承,实为五大洲文化之精华,且必能为中国各体文辞,然后能通解经史古书,传述圣贤精理,文学既废,则经籍无人能读矣。外国学堂最重保存国粹,此即保存国粹之一大端。假使学堂中人,全不能操笔为文,则将来人官以后,所有奏议、公牍、书札、记事,将令何人为之乎?行文既不能通畅,焉能畀以要职重任乎?惟近代文人,往往专习文藻,不讲实学,以致辞章之外,于时势经济,茫无所知,宋儒所谓一为文人,便无足观,诚痛乎其言之也。盖黜华崇实则可,因噎废食则不可。今拟除大学堂设有文学专科,听好此者研究外,至各学堂中国文学—科,则明定日课时刻,并不妨碍他项科学,兼令诵读有益德性风化之古诗歌,以代外国学堂之唱歌音乐,各省学堂均不得抛荒此事。凡教员科学讲义,学生科学问答,于文辞之间,不得涉于鄙俚粗率。其中国文学一科,并宜随时试课论说文字,及教以浅显书信、记事文法,以资官私实用。但取理明词达而止,以能多引经史为贵,不以雕琢藻丽为工,篇幅亦不取繁冗。教法宜由浅人深,由短而长,勿令学生苦其艰难。中小学堂于中国文辞,止贵明通;高等学堂以上于中国文辞,渐求敷畅,然仍以清真雅正为宗,不可过求奇古,尤不可徒尚浮华。
一、戒袭用外国无谓名词,以存国文,端士风。
古人云:“文以载道”。今日时势,更兼有文以载政之用。故外国论治论学,率以言语文字所行之远近,验权力教化所及之广狭,除化学家制造家及一切专门之学,考有新物新法,因创为新宇,自应各从其本字外,凡通用名词,自不宜剿袭搀杂。日本各种名词,其古雅确当者固多,然其与中国文辞不相宜者,亦复不少。近日少年习气,每喜于文字间袭用外国名词谚语,如团体、网魂、膨胀、舞台、代表等字,固欠雅驯;即牺牲、社会、影响、机关、组织、冲突、运动等字,虽皆中国所习见,而取义与中国旧解迥然不同,迂曲难晓;又如报告、困难、配当、观念等字,意虽可解,然并非必需此字。而舍熟求生,徒令阅者解说参差,于办事亦多窒碍。此等字样,不胜枚举,可以类推。其实此类名词,在外国不过习俗沿用,并未尝自以为精理要言。今日日本通入,所有著述文辞,凡用汉文者,皆极雅驯,仍系取材于中国经史子集之内,从未阑入此等字样。可见外国文体界限,本自分明,何得昧昧剿袭。大凡文字务求怪异之人,必系邪僻之士。文体既坏,士风因之。夫叙事述理,中国自有通用名词,何必拾人牙慧?又若外国文法,或虚实字义倒装,或叙说繁复曲折,令人费解,亦所当戒。倘中外文法参用杂糅,久之必渐将中国文法字义,尽行改变,恐中国之学术风教,亦将随之俱亡矣。此后官私文牍,一切著述,均宜留心检点,切勿任意效颦,有乖文体,且徒贻外人姗笑。如课本、日记、考试文卷内,有此等字样,定从摈斥。
一、小学堂勿庸兼习洋文。
初等高等小学堂,以养成国民忠国家、尊圣教之心为主,各科学均以汉文讲授,一概毋庸另习洋文,以免抛荒中学根柢。必俟中国文义通顺,理解明白,考取入中学堂后,始准兼习洋文。计学生入中学堂时,年不过十六七岁,不患口齿不灵。各省官私所设初等高等小学堂,均应一体遵办,均不编洋文功课。惟高等小学堂,如设在通商口岸附近之处,或学生中亦有资敏家寒,将来意在改习农工商实业,不拟入中学堂以上各学堂者,其人系为急于谋生起见,在高等小学时,自可于学堂课程时刻之外,兼教洋文,应就各处地方情形,斟酌办理。惟童子正在幼年,仍以圣经根柢为主,万不准减少读经讲经,及中国文字功课钟点。至于在初等小学时,断不宜兼习洋文。
一、中学堂以上各学堂,必勤习洋文。
今日时势,不通洋文者,于交涉、游历、游学,无不窒碍。而粗通洋文者,往往以洋文居奇。其猾黠悖谬者,则专采外国书报之大异乎中国礼法、不合乎中国政体者,截头去尾而翻译之,更或附会以一己之私意,故为增损,以求自圆其说。譬如日本福泽谕吉,维新之志士也,其著述数十百种,精理名言,不可胜纪,而中国译者,则专取其男女平权等篇译之,而其谈教育之本,谈政治之原者,则略之。如此之类,不胜枚举。其故有二:一则翻译之日少,印刷之资轻,可以易售而罔利。一则因中国通洋文者少,故摘取其单词片语以冀欺世而惑人,鄙险甚矣。假令中国通洋文者多,则此种荒谬悖诞之翻译,决无所施其伎俩。故中学堂以上各学堂,必生勤习洋文,而大学堂经学、理学、中国文学、史学各科,尤必深通洋文,而后其用乃为最大。斯实通中外、消乱贼、息邪说、距波行之窍要也。
一、参考西国政治法律宜看全文。
外国之所以富强者,良由于事事皆有政治法律也。而中国今日之剽窃西学者,辄以民权自由等字实之,变本加厉,流荡忘返,殊不知民权自由四字,乃外国政治、法律学术中半面之词,而非政治法律之全体也。若不看其全文,而但举其一二字样,一二名词,依托附会,簧鼓天下之耳目,势不至去人伦无君子不止。而谓富强即在于是,有是理乎?即西人亦岂受其诬乎?外国所谓民权者,与义务对待之名词也。所谓自由者,与法律对待之名词也。法律义务者,臣民当尽之职;权利自由者,臣民应享之福。不有法律义务,安得有权利自由?所以《日本宪法》第二章题曰《臣民权利义务》,而共第一条即曰:“凡为日本臣民之要件,当依从法律。”伊藤博文解之日:“日本臣民各享有法律中之公权及私权,所以臣民要件,必以法律为定。”夫言公权私权,而必本乎法律,可见悖乎法律者,即不得享有公权私权也。所以第二条即曰:“日本臣民凡合乎法律命令所定之资格者,可任为文武官。”此盖谓能尽法律之义务,即有服官之权利矣。其义务之最重大而显著者,莫如当兵纳税。故第三条曰,“日本臣民依从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第四条曰:“日本臣民依从法律,有纳税之义务。”义务尽矣,则必有自由之权利。然使自由而不本乎法律,则人人皆处于化外,而天下乱矣。所以第五条即曰,“日本臣民于法律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第十一条曰:“日本臣民苟不害治安,不紊秩序,不背为臣民之义务者,有信教之自由。”第十二条曰:“日本臣民于法律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印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此三自由,即今日妄人腾诸众口,播诸报章,视为任性妄为之世界者也。然试问有出乎法律之范围外者否乎?总而言之,权利必本于义务,能尽应屏之义务,即能享应得之权利。自由必本乎法律,能守分内之法律,即受分内之自由。日本伊藤博文所谓法律中之自由,为臣民应有之权利,故自由于分定之内者,可勿庸多加箝制。此生计与智识发达之本原,必使凡人于法律所许之区域内,享受自由,绰有余裕,而不得迫蹙之等语,此之谓也。然此犹立宪君主政体之日本为然也。试更征之共和民主政体之美国,更可见全球万国,无殊理、无异政矣。美国于千七百九十一年,续定宪法第五章云:“凡讯案,除按照法律惩治外,不得阻其自由。”此语最为扼要。其余条例甚多,有云除法律规定外者,有云除依寻常法律判决外者,有云除罪犯照例审定外者,如此之类,不一而足。今日撿人乱党,盛称民主政体,有各种之自主,试问亦有出乎法律之外者否乎?夫既守法律范围,则所谓自由者,不过使安分守法之人,得享其应有之乐利而已,岂任性妄为之谓乎?假使外国政法,皆如乱党所说,恐不能一日立国矣,安论富强?乃近来更有创为蜚语者,谓学堂设政法一科,恐启自由民权之渐,此乃不睹西书之言,实为大谬。夫西国政法之书,固绝无破坏纲纪,教人犯上作乱之事,前文已详。至学堂内讲习政法之课程,乃是中西兼考,择善而从,于中国有益者采之,于中国不相宜者置之,此乃博学无方,因时制宜之道。迭次谕旨,已极详明,此次章程,亦甚明晰。且政法一科,惟大学堂有之,高等学堂预备入大学政法科者习之。此乃成材入仕之人,岂可不知政法?果使全国人民皆知有政治、知有法律,决不至荒谬悖诞,拾外国一二字样,一二名词,以摇惑人心矣。
一、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
近来少年躁妄之徒,凡有妄谈民权自由种种悖谬者,皆由并不知西学西政为何事,亦并未多见西书,耳食臆揣,腾为谬说。其病由不讲西国科学,而好谈西国政治法律起。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日本教育名家,持论亦是如此。此次章程,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
一、私学堂禁私习兵操。
凡民间私设学堂,非经禀准,不得教授兵式体操。其堆习兵操者,亦止准用木枪,不得用真枪,以示限制。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晓谕民间,一律遵照。
一、学生不准妄干国政,暨抗改本堂规条。
孔子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又曰:“君子思不出其位。”位者,本分之谓也。恪守学规,专精学业,此学生之本分也。果具爱国之心,存报国之志,但当厚自期待,发愤用功,俟将来学业有成,出为世用,以图自强,孰不敬之重之。乃近来士习浮嚣,或腾为谬说,妄行干预国政,或纠众出头,抗改本堂规条。此等躁妄生事之徒,断不能有所成就。现于《各学堂管理通则》内列有《学堂禁令》一章,如有犯此者,各学堂应即照章惩儆,不可稍涉姑容,致滋流弊。
一、师生员役均禁嗜好。
学务繁重细密。凡从事学堂之员绅,及各科学教员,必审择精力强健,办事切实耐烦,不染嗜好者,方于教育有裨。查洋药为鸩毒之尤,各省学堂均应悬为厉禁。无论官师学生及服役之人,有犯此者,立行斥退,万不可稍从宽假。
一、学堂教员,宜列作职官,以便节制,并定年限。
外国学堂教习,皆系职官。日本即称为教授、训导,亦称教官。此后京外各学堂教习,均应列作职官,名为教员,受本学堂监督、堂长统辖节制,以时考核其功过而进退之。不得援从前书院山长之例,以宾师自居,致多窒碍。惟监督于教员,亦宜以礼相待。学堂教习,既列为职官,当有任期,或三年一任,或二年一任,或视该学堂毕业之期为一任。除不得力者随时辞退,优者任满再留,中平者如期更换,未满时不得自行告退,另就别差。学堂办事人员亦同(有事故者,不在此例)。
一、外国教员宜定权限。
各省中学堂以上,有聘用外国教员者,均应于合同内,订明须受本学堂总办、监督节制。除所教讲堂本科功课外,其全学事务,概由总办、监督主持,该教员勿庸越俎干预。
一、外国教员不得讲宗教。
此时开办学堂,教员乏人。初办之师范学堂,及普通中学堂以上,势不能不聘用西师。如所聘西师系教士出身,须于合同内订明,凡讲授科学,不得借词宣讲,涉及宗教之语,违者应即辞退。
一、各学堂学生冠服宜归画一。
学生衣冠靴带被褥,俱宜由学堂制备发给,以归画一而昭整肃。且免学生多带行李,以致斋舍杂乱。即或游行各处,令人一望而知,自可束身规矩,令人敬重。至各等学堂,宜加区别,以示递加优异,尤须严禁奇邪服饰,并宜严禁学外之人仿造冒混。惟所制各件,应否令学生缴费,可听各学堂核计常年经费,酌量行之。
一、各学堂皆学官音。
各国言语,全国皆归一致,故同国主人,其情易洽,实由小学堂教字母拼音始。中国民间,各操土音,致一省之人,彼此不能通语,办事动多扦格。兹拟以官音统一天下之语言,故自师范以及高等小学堂,均于中国文一科内,附入官话一门。其练习官话,各学堂皆应用《圣谕广训直解》一书为准。将来各省学堂教员,凡授科学,均以官音讲解,虽不能遽如生长京师者之圆熟,但必须读字清真,音韵朗畅。
一、小学堂日课止五点钟六点钟,并不为劳。
外国高等小学,不过五点钟,初等小学,不过四点钟。所以养息幼童精力,用意本善。兹因中国学堂,须读经书,不得不酌增数刻,初等小学五点钟,高等小学六点钟。然初等小学每日功课,共止两个半时辰,在中国书塾,时刻并不为久。且所讲各科学,时常更易,并非专执一卷,令其埋头讽涌,自己足活泼精神。至初等小学,每口止读经书数十字,递增至一百字面止,高等小学,递增至一百六十字而止,在学童断不以此为苦,而学生可无荒经之弊。此实培养本源之耍义,不得以课多借口。
日本小学堂亦有高声诵读,期于纯熟者,亦常有资质较钝,迟至日暮始散者;陆军学生,每二点钟讲授一二千字,必以全能记亿者,始给足分。谓外国读书必不责其记忆,无是理也。
一、各学堂科学,并不繁难,皆可按年毕业。
现定各学堂课程科学,皆量学生之年齿精力而定,实可无竭蹶之虞。至高等学堂以上各科学门类,似乎繁多,然其中有名随意科者,则以余力为之,愿习与否,听学生自审才力,可不相强,亦系外国通例。中国初办学堂,学生程度,未敢遽求全备,故将各随意科目,量为减缓,留待第一期毕业,或第二三期毕业后,体察学生程度,渐次增加。查日本初办学堂之前十余年,科目并不全备,乃历年陆续增加,此为改章创法者之一定步骤。此次课程,既仿照外国办法,亦体察中国情形,较诸外国学堂,课程减省已多。查每一科学教授之书,不过一两本,合计三四年之中,每日所占时刻有限,实不得谓为繁难。盖外国学问,最精计算,最重卫生。其所定学堂课程,大率中人之资力所优为者。今每日功课,少者四五点钟,至多者不过六点钟,藏修息游,各有其时,每星期又歇息一日,较之向来学塾穷年不息、夜分不休者,宽舒多矣。
一、科学相间讲授,乃各国成法,具有深意。
各科学相间讲授,东西各国学堂通例,无不如此。每日此门数刻,他门又数刻,一日内讲习至五六种,看似繁难,其实具有深意。为其功课难易相配,不致过劳生厌,而各种科学同时并讲,亦有互相补助之益。
一、各学堂科目年限,与各国学堂有酌改处。
中国礼教政俗,与各国不能尽同。现在学堂讲求实用,一切科学,取资于各国者居多;然亦有中国向有之学,为各国所无,应加习者;有各国所重,而与中国不宜,应暂从缺者。科学既有变通,年限自须酌改,将来仍视学生程度何如,随时更定。至于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秦汉以前,庠序之中,人无不习。今外国中小学堂、师范学堂,均设有唱歌音乐一门,并另设专门音乐学堂,深合古意。惟中国古乐雅音,失传已久,此时学堂音乐—门,只可暂从缓设,俟将来设法考求,再行增补。
一、中小学堂酌改年限,统计仍与原章相合。
查原定章程:小学分三级,蒙学课程四年,初等小学、高等小学,课程各三年,中学课程四年,合计中小学堂共十四年毕业。兹以原定蒙学堂课程,实即外国小学堂课程,因即并入初等小学,改为五年毕业。此项学堂,国家不收学费,以示国民教育,国家任为义务之本意。而另订蒙养院及家教合一章程,以明保育幼儿之要义,不归入学堂统系就学年龄之内。其高等小学,则展为四年,中学则展为五年,俾学生于所受经书,得以从容诵习,日力有余,而于应习之普通各学科时刻,仍无妨碍。统计小学学期,较原章减短一年,而于中学学期,加展一年,前后仍合为十四年,并无出入。
一、理学宜讲明,惟贵实践而忌空谈。
理学为中国儒家最精之言,惟宗旨仍归于躬行实践,足为名教干城。此次章程,既专设品行—门,严定分数,又于修身读经著重,是处处皆以理学为本。但性与天道,子贡未闻,浅学高谈性命,亦是大病,故于大学堂设有研究理学专科,又于高等学堂及优级师范学堂设人伦道德一科,专讲宋、元、明、国朝诸儒学案,及汉、唐诸儒解经论理之言,与理学家相合者,令其择要讲习。惟止可阐发切于身心日用之实理,不可流为高远虚渺之空谈,以防躐等蹈空之弊。果能行检笃谨,即是理学真儒。
一、各堂兼习兵学。
中国素习,士不知兵,积弱之由,良非无故。揆诸三代学校,兼习射御之义,实有不合。除京师应设海陆军大学堂,各省应设高等普通专门各武学堂外,惟海陆军大学堂暂难举办。兹于各学堂一体练习兵式体操,以肄武事,并于文高等学堂中,讲授军制、战史、战术等要义。大学堂政治学门,添讲各国海陆军政学,俾文科学生稍娴戎略。此等学生入仕后,既能通晓武备大要,即可为开办武备学堂之员,兼可为考察营务将卒之员。
一、教科书应颁发目录,令京外官局私家合力编辑,书成后编定详细节目讲授。
外国中小学堂,于各科学均有教授详细节目,(详细节目者,谓某门某科用某书教授,此书或一年讲毕,或几月几日讲毕,一星期讲若干,自何处起,至何处止。)所以齐一各处同等学堂之程度,而使任教员者有所据依,以定教授科学之次序,立法最善。查京师现设编译局,专司编辑教科书,惟应编各书,浩博繁难,断非数年所能蒇事,亦断非一局所能独任。应令京外各学堂,择各科学教员之学望素著者,中学用中国教员,西学用外国教员,查照现定各学堂年限钟点,此书共应若干日讲毕,卷叶应须若干,所讲之事,孰详孰略,孰先孰后,编成目录一册,限三月内编成,由学务大臣审定,颁发各省,令京外编译局,分认何门何种,按照目录,迅速编辑。书成后,咨送学务大臣审定,颁行各省,重出无妨,择其尤精善者用之。盖视此学堂之程度,以为教科书之浅深;又视此学堂之年限,以为教科书之多少。其书自然恰适于用,然后将此书分成详细节目,每年讲若干,每星期讲若干,自何处起,至何处止,共若干日讲毕。其初则各局按颁发之目录以编书,其后则各教员按颁发之书以分节目,则各学堂皆无歧出,亦无参差矣。然官局分编,亦需时日,尤要在使私家各勤编纂,以待裁择,尤为广博而得要。如有各省文士,能遵照官发目录,编成合用者,亦准呈送学务大臣鉴定,一体行用,予以版权,准著书人自行印售,以资鼓励。
一、采用各学堂讲义及私家所纂教科书。
官编教科书,未经出版以前,各省中小学堂,亟需应用,应准各学堂各科学教员,按照教授详细节目,自编讲义。每一学级终,即将所编讲义汇订成册,由各省咨送学务大臣审定,择其宗旨纯正,说理明显,繁简合法,善于措词,合于讲授之用者,即准作为暂时通行之本。其私家编纂学堂课本,呈由学务大臣鉴定,确合教科程度者,学堂暂时亦可采用,准著书人自行刊印售卖,予以版权。
一、选外国教科书实无流弊者,暂应急用。
各种科学书,中国尚无自纂之本,间有中国旧籍可资取用者,亦有外国人所编,华人所译,颇合中国教法者。但此类之书无几,目前不得不借用外国成书,以资讲习。现订各学堂教科门目,其中有暂用外国科学书者,或名目间有难解,则酌为改易,仍注明本书名于下,俾便于依类采购。俟将来各科学书,中国均自编有定本,撰有定名,再行更正。至现所选录之外国各种科学书,及华人所译科学书,均由各教员临时斟酌采用。其与中国不相宜之字句,则节去之,务期讲习毫无流弊,仍拟另撰科学门目释义,用资考察。
上海小书贾所译东文各书,并不注明著者译者姓名,多有摘取原书一段,与一己私意相合者,译出流布,并不顾本书宗旨。阅书务宜慎择博考,免为所误。又有京城刊印华人张某所编《皇朝掌故》一书,其于近年时政,并不深知原委,往往讹传臆造,谬误甚多,学堂亦不宜读。
一、教员宜多看参考书。
章程内指出各书,不过示以准绳,俾办学堂者有可下手。为教员者,除讲授时须按照章程内所列各书及将来审定颁发各书外,仍须博览旁搜,以备参考。高等学堂以上学生,亦许带书以备自习时参考。但其书须经监督及管斋务之员查验不悖教法者,方准带入。
一、毕业升等奖给出身,均由试官考定。
高等小学毕业给凭,归地方官考试核办。升入中学堂者,归学政考试给奖。中学堂毕业给凭,归道府大员考试核办。升入高等学堂者,归督抚会同学政考试给奖。高等学堂毕业,奏请简放主考,会同督抚学政考试。大学堂毕业,奏请简放总裁,会同学务大臣考试。凡考试应各视所学程度,分门详加考验,为外场,并须另行扁试论说文字,为内场。俟内外场考毕,合计内外场分数,暨平日品行分数合格者,照另订专章,分别奏请赐予各项出身,分别录用。照此考试奖励之法,优劣能否,众目共睹。其学业既非凭一日之短长,又可考平日之品行,试官既不致臆为高下,教员亦无所用其偏徇,庶足以兼考学行,杜侥幸而得真才。较之向来科举之去取,似为核实。
一、学堂兼有科举所长。
凡诟病学堂者,盖误以为学堂专讲西学,不讲中学故也。现定各学堂课程,于中国向有之经学、史学、理学及词章之学,并不偏废,且讲读研求之法,皆有定程,较向业科举者,尤加详备。查向来应举诸生,平日师无定程,不免泛骛,人事纷杂,亦多作辍,风檐试卷;取办临时。即以中学论,亦远不如学堂之有序而又有恒,是科举所尚之旧学,皆学堂诸生之所优为;学堂所增之新学,皆科举诸生之所未备。则学堂所出之人才,必远胜于科举之所得无疑矣。
一、学务人员援案保奖。
各省学堂所派之员绅教员,除办理不能合法及多滋流弊者,应随时撤惩外,其有确能实心任事,不辞劳怨,学生均能循理守法,安分用功,毫无流弊者,每届五年,准援照从前同文馆成案,择尤保奖。共无成效者不给奖。似此分别奖劾,劝惩兼施,庶办理学堂者皆知奋勉。
一、各学堂应令学生贴补学费。
各省公款,皆甚支绌,除初等小学堂,及优级、初级师范学堂,均不收学费外,此外各项学堂,若不令学生贴补学费,则学堂经费,必难筹措,断无多设之望,是本欲优待,而转致阻碍兴学矣。且学生以学费不需自出,不免怠惰旷废,不肯切实用功,更兼不守规矩,视退学为无关轻重。查日本各学堂学生,于月出束修外,凡膳费、寄宿舍费、书籍衣服等费,皆须学生自备,具有深意。盖博施济众,从古所难,中国此时初办学堂,一切费用甚巨,自应亦令学生贴补学费,不致全仰给于官款,庶可期持久而冀扩充。其学费每人每月应缴若干,听各省斟酌本省筹款情形,核计该学堂所需常年经费,随时酌定,毋庸限数,但须量学生力之所能及。
—、各省初办之学堂学额,暂不限数。
现定各学堂学生额数,初办之际,准各省各就地方情形财力,通融酌办,不必拘于定额。然教育总以普及为贵,仍宜随时随地,力图扩充。
一、学堂未毕业学生,不准应乡会试、岁科考。
各学堂毕业学生,已定有出身,与科举无异,在学堂受业期内,概不准另应乡会试、岁科考及各项考试,以免旷日分心,延误学期。其毕业生领有凭照离堂后,而升级学堂,未经考取收入者,(谓小学升中学,中学升高等学,高等学升大学之类。)如在科举未停以前,其愿应乡会试及各项考试者,各听其便。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通饬各学堂遵照。
一、各学堂斥退学生,不准投考他学堂。
各学堂犯规斥退学生,概不准更名改籍,另投别处学堂。情节轻者,如一年内,查其真能改悔,取具保人本人各甘结,仍可另行考选,收入本省学堂,以观自新之效。情节重者,永远不准再入学堂,以示古人移郊移遂之罚。应由学务大臣通咨各省,凡以后各学堂遇有斥退学生,应将该学生姓名籍贯事由,呈报本省学务处,详请督抚咨行本省外省各学堂存案。如有斥退后改名,混入他省学堂者,应严定惩罚条例。查出后,应将保结人议处。(学生非有大过,仅止记过儆戒。其不得不斥退者,必确系犯有重情,及屡戒不悛之败类,断不宜令混入他学堂。若此例不严,学生断不能受约束也。)
一、学生末毕业不准另就他事。
各学堂未经毕业学生,概不准无故自行退学,及由他处调充别项差使。如有故犯禁令,希图退学,及于放假期内潜往他省就事者。查出后,除咨照该省立即撤退押送回籍外,并应追缴在学堂时一切费用,惟保人是问。
一、京师大学堂宜先设预备科。
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现尚无合格学生,暂可从缓;宜先设大学预备科。其教科课目程度,应按照现定高等学堂章程办理。
一、进土馆宜加津贴。
新进土既奉旨令入学堂,必使其心无牵累,而后可责其笃志用功。若旅费不充,忧增内顾,欲其安心从事学问难矣。兹拟凡人馆就学之进土、翰林、中书,每年给津贴银二百四十两,部属每年给津贴银—百六十两,以示体恤。此项津贴,由新进士本籍省分筹款,交学务大臣转发进土馆,按月支给。
一、大学堂规模,宜求完备合法。
京师大学堂,本系以故宅改造,未能一一合法适用。且大学堂当备各分科大学及通儒院,暨附属各馆所场院之用,需用实地甚广,必须同在相近之区,则照料考察既便,而各教员亦可通融兼顾,且于经费所省实多。亟应另择宽广高爽之地,参照外国大学堂规制,分别先后,以次建造,务合于学堂法式,便于实用,俾稽查管理及卫生等事便于施行,事事捷速简易,则师生均无阻隔徒劳之弊,管理稽察者,亦无疏略难周之虞。应责成学务大臣暨大学堂总监督,及时兴建。
一、各省学堂建造,须合规制。
外省大小各学堂,建造屋宇,均宜求合规式,方能有益。查各国学堂,其布置之格局,讲堂斋舍,员役之室,化验之所,体操之院,实验之场,诵读之几凳,容积之尺寸,光线之明暗,坐次之远近,屋舍联属之次序,皆有规制。一为益于卫生,二为便于讲习,三为便于稽察约束,皆系考验阅历多年,而后审定者。凡游学外国者,固已亲见其规模式样。近来日本专绘印有学堂图,尤可取资模仿。若限于地势经费者,原可酌量变通。但其有关系处,万不可失其本意。虽不师其形,要必师其法。
一、各省宜讲求警察监狱之学。
警察监狱之学,最为吏治要图,凡为地方官者,必须通晓其意,明习其法。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专设警察恤狱学堂,或于仕学馆课吏馆,增设警察恤狱课程亦可。
一、邮电、铁路、矿务等学堂宜添课普通学。
电报、铁路、邮政、矿务等类学堂,亦实业之一端。此等学堂,均宜添课普通学科。其涉及学堂者,亦应归学务大臣考核,止考其课目章程年限,师生人数,该管衙门宜随时咨报学务大臣。至其所办电报、铁路、邮政、矿务等无关学务之事,仍各归该管衙门,自行办理。
一、各省武学堂宜归一律。
各省武备学堂,亟宜分别等级,考定名称,或为普通武学,或为高等武学,或为陆军马、步、炮、工,水师管轮、驾驶等各专门学堂,均应参酌东商各国武学,详订学科及其程度,使各省有所据依,归于画一。将来毕业学生出身,亦应分别等差,酌定奖励之阶,奏明办理。
一、海陆军大学堂宜筹建设。
各国海陆军大学堂,另隶海军大臣陆军大臣管辖。中国尚未设有海陆军大臣,所有海陆军大学堂,为造就将才之地,必不可少,应由学务大臣,随时察酌情形,分别缓急,奏请于京师地方,筹款建设。
一、外省取中举人,送京复试不符,分别惩罚。
凡各省由主考会同督抚、学政取中举人,即由督抚先行发给凭照,比照乡试录造送分数册,奏咨送京,由学务大臣复试。如分数不符过半者,革去举人,不符在三分之一以上者,或停其升入大学之期一年,或停其引见录用之期或一年或二年,发回原省,补习分数不足之学科,再行引见录用,临时酌量,分别办理。
一、京师应专设总理学务大臣。
各省遍设学堂,其事至为重要,必须于京师专设总理学务大臣,统辖全国学务。凡整饬各省学堂,编订学制,考察学规,审定专门普通实业教科书,任用教员,选录毕业学生,综核各学堂经费,及一切有关教育之事均属焉。应请旨简派大臣管理。其大学堂应请另派专员管理。至各省府厅州县,遍设学堂,亦须有一总汇之处,以资管辖,宜于省城各设学务处一所,由督抚选派通晓教育之员,总理全省学务,并派讲求教育之正绅,参议学务。
一、学务大臣应设属官。
学务大臣应设属官,分为六处,各掌一门:一曰专门处,管理专门学科学务。二曰普通处,管理普通学科学务,三曰实业处,管理实业学科学务。四曰审订处,审定各学堂教科书,及各种图书仪器,检察私家撰述,刊布有关学务之书籍报章。五曰游学处,管理出洋游学生一切事务。六曰会计处,管理各学堂经费。每处置总办一员,帮办数员,量事之繁简酌定。学务大臣即于所属各员中,随时派赴各省,考察所设学堂规制,及课程教法,是否合度,禀报学务大臣。如各省学堂学科有未完备,教法有未妥善之处,随时咨会该省督抚,转饬学务处,迅速增改,务使各省学科程度,一律完备妥善,且免彼此参差。
一、学务大臣选用属官之途。
学务大臣所用属员,均须选择深通教育事理之员,将来以京师大学堂,各省高等学堂毕业学生,及游学外洋大学堂、高等学堂毕业回国学生,考选充补。其各学堂尚无合格学生,可资选用时,应准参用仕学馆、进士馆毕业学员。目前暂行选取通晓学务之京、外职官充之。
一、学堂章程,应准随时修改。
现定各项章程,将来如有应再变通增损之处,其关系重大者,应由学务大臣博采众议,复加审定,再行奏明办理。其规程课目小有修改,学务大臣可随时酌定,咨明各省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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