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台备要 - (TXT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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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南台备要 (元)刘孟保等 撰
●目录
永乐大典卷之二千六百十 【七皆】
永乐大典卷之二千六百十一 【七皆】
●永乐大典卷之二千六百十 【七皆】
台 【御史台五】
○台 【御史台五】
元南台备要
南台类纪者。以纪南台之事而作也。至元十四年。宋既平国家。以疆域广远。照临或有未及。爰立行台于维扬。以式三省。以统诸道。即今江南诸道行御史台之在集庆者也。建官设属。委任责成。与中台如一。迨于累朝。明扬旧章。率循惟谨。其形诸诏旨。播之天下者。灿如日星。中台尝并其官属之名氏。除拜之岁月。合为一书。刊布中外。所谓宪台通纪是已至正癸未藳成。董公守简。由中台侍御史。授湖广行省左丞。未任来为中丞视事。未几告诸同寅曰。窃观通纪。固为嘉书。然在我台。事多未悉。宜别为载籍。以备观览。同寅曰善。乃命掾属刘孟琛。率其肄业生。刘敏。杨暹钱适。王仲恒。披牍历案。稽核故实。裒辑成编。自有行台以来。典章制度。与夫随时制宜者。罔不毕备。至若治所之变迁。官联之除擢。属道之废置。亦皆秩然昈列于斯所考矣。或曰。是编之载。顾与通纪迭见层出者多。不亦赘乎。应之曰。夫物有本末。圣贤名言。今多同于通纪者。台之典章制度也。其所不同者。事之系于行台者也。典章制度。本也。事。末也。语其末。必推其本。遗之其可乎。继自今凡我有官君子。读是书者。兼本末而求之。可以一览而尽得。由是而思所以称其职业。庶不负圣天子委任责成之意矣。奉直大夫江南诸道行御史台都事索元岱谨序。 立行御史台。命相威为御史大夫制。
至元十四年。钦奉圣旨。谕行中书省宣慰司。都元帅府招讨司。管军万户府。诸管军官。随路达鲁花赤。管民官。管匠官。打捕鹰房应管公事诸色人等。遍谕的圣旨。天可怜见得了南宋也。所委去的大小官吏。恐勾当其间里百姓每根底没体例。科取差发。非理搔扰。凡有公事。看觑面皮。如今大小公事里。倚付去的官人每根底。拣那阿谁是的不是的体察行者。相威为头。行御史台倚付了也。钦此。 立行御史台于扬州。至元十四年。省台官钦奉圣旨。迤南设立行御史台。八道按察司事。拟于扬州置台。钦此。 立行御史台条画。 至元十四年七月。钦奉圣旨。今南宋平定。委相威为头行御史台事。所有合行条画。逐一区处如后。 弹劾行中书省宣慰司。及以下诸司官吏奸邪非违。刷磨案牍。行省宣慰司。委行台监察。其余诸官府。并委提刑按察司。 自行御史台到任日为始。凡察到诸职官赃罪。追问是实。若罪至断罢停职。咨台闻奏。其余盗官财者。虽立行台已前。并行紏察。诸官司刑名违错。赋役不均。户口流亡。仓廪减耗。擅科差发。并造作不如法。和买不给价。及诸官吏侵欺盗用。移易借贷官钱。一切不公等事。并仰紏察。 边境有声息不即申报者紏察。 大兵渡江以来。田野之民。不无扰动。今已抚定。宜安本业。仰各处正官岁时劝课。如无成效者紏察。随处镇戍。若约束号令不严。衣甲器仗不整。或管军官取受钱物。放军离役。并虚申逃亡。冒名代替。私自。占使商贩营运。或作佃户。一切不公。并行紏察。 管军官不为约束军人。致令掠卖归附人口。或诱说良人为躯。一切侵扰百姓者紏察。 管军官申报战守功劳。循私不实者紏察。 诸色官吏私使系官船只诸物者紏察。 官贵权豪之家。较固山林川泽之利。及妄生事端。恐喝小民田宅诸物。或恃势侵夺者紏察。 诸官员除正合破使人数外。占使军民者紏察。 守土官司火禁不严。以致疎失者紏察。仍须常切申明火禁。 管屯田营田。官司不为用心措置。以致无成者紏察。 管军官起补。逃亡军人。存心作弊。搔扰军户。军前不得实用者紏察。 枉被囚禁。及不合拷讯之人。并从初不应受理之事紏察。 诸罪囚称寃。按验得实。开坐事因。行移元问官司。即行归结改正 朝廷所行政令。承受官司稽缓不行。或虽已施行而不复检举。致有废弛者紏察。 钞法茶盐酒ˉ。各处官司禁治不严。及沮坏诸色课程者。并行紏察。 蝗蝻生发。官司不即打捕申报。及申检灾伤不实者紏察。诸监临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五等。紏弹之官。知而不举劾者。亦减罪人罪五等。 诸鞠勘罪囚。连职官同问。不得专委本厅司吏弓兵人等推问。违者紏察。 诸罪囚应枷锁散禁之例。各以所犯轻重斟酌。干连之人不关利害。及虽正犯而罪轻者。召保听候。囚无家属。官给口粮。病则差医看治。无致非理死损。违者紏察。 刑名词讼。若审听不明。及拟断不当。释其有罪。刑及无辜。或官吏受财。故有出入。一切违枉者紏察。 司狱司直隶本台。非官府不得私置牢狱。 诸承取合审重刑。及应照刷文案。漏报者紏察。 诸诉讼人先从本管官司。自下而上经理陈告。如有寃抑经行中书省理审不当者。许行御史台紏察。 各处官员为治有方。能使讼简政平。民安盗息。一方镇静者。即听保举。其有贪暴不谙治体。败坏官事。蠹害百姓。及年老衰病不胜职者。并行紏察。 诸公事行下所属。而有枉错者。承受官司。即须执申。若再申不从。不报者紏察。 提刑按察司官。比至任终以来。行御史台考按。得使一道官政肃清。民无寃滞。为称职。以苛细生事。闇于大体。官吏贪暴。民多寃抑。所察不实。为不称职。皆视其实迹。咨台呈省。 诸违行御史台指挥。及上行御史台诈不以实者。并行断罪。 凡可以兴除利害。一切不便于民。必当更张者。咨台呈省闻奏。其余该载不尽。应合紏弹事理。比附已降条例斟酌彼中事宜。就便施行。 立江南提刑按察司条画。
至元十四年七月。御史台钦奉圣旨。今南宋平定。拟立提刑按察司。合行条画区处如后。 随处重刑。每上下半年。提刑按察司官。亲行参照文案。当面审视。若无异词。行移本处官司。依例结案。仍具审过起数开申行台。其有番异。及事涉疑似者。即听推鞠。若干人众卒。难归结者。许委附近不干碍官司。再行磨问。更有可疑。亦听复审。毋致寃枉。其余罪囚。亦亲录问。其各处司狱并隶提刑按察司。 府州司县。凡遇鞠勘罪囚。须管公座圆问。并不得委公吏弓手人等推勘。外据捕盗人员。如遇获贼。略问情由。即便牒发本县一同审问。若无寃枉。尽申本管上司。据设定弓手。专一捕盗廵防。本管官员。不得别行差占。如违并仰紏察。其应监禁之人。除官府正设牢禁外。并不得擅置牢狱。违者并行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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